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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退休员工去世如何办理

发布时间:2021-03-06 21:29:20

Ⅰ 退休职工死亡后如何办理相关手续

1、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来的个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2、凭参保人死亡证明,家属带身份证明到社保局窗口办理领取个人账户本息手续。

(1)企业退休员工去世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死亡的丧葬费,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退职、退休、离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等。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用一般为原所在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

一般为原所在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抚恤金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不同,按死者本人工资的25~50%掌握发给,当被供养者死亡或已达到自立年龄、失去受供养的条件即停止支付抚恤金。

Ⅱ 企业退休老人去世后,怎样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

退休老来人去世后丧葬费的源领取: 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法定继承人应当在3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丧葬补助费,办理时需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交社区盖章,社保员签字后,并携带离退休人员火化证原件、复印件及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前往社保局养老保险服务大厅办理丧葬费申领手续。 对长期居住在非火化区的离退休人员,除填报《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申领表》外,还需提供公安机关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证明、县以上民政部门出具的非火化区证明及公安机关出具的长期居住证明。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应在申报死亡的同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救济费。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确定后,填写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档案,采集供养直系亲属的信息,从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为供养的直系亲属发放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

Ⅲ 办理退休人员死亡需要什么手续.

办理退休人员死亡需要的手续:

1、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家属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死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火化证明原件,到社保局窗口直接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3、对于在职人员或未达到退休人员的个体灵活就业人员死亡后,办理丧葬费领取手续:

死亡人员家属持葬部门的火化证明原件(或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原件)、死亡人员身份证、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农业银行开具的领取人存折或银行卡到社保局窗口办理。在职死亡人员的还应提供单位出具的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证明。

(3)企业退休员工去世如何办理扩展阅读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注意事项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所提供的单据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需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将死者的户口簿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

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Ⅳ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的丧葬费怎么办理

退休人员去世后凭死者的退休证和死亡证明去当地的社保部门领取死者生前20个月的退休金和伤葬补贴费

Ⅳ 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如何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一、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二、丧葬费领取流程: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你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该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温馨提示:以上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以国家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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Ⅵ 单位退休职工去世该怎么办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专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属[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Ⅶ 企业退休人员去世需要什么材料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发文单位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文号 :冀劳社[2006]27号 发布日期 :2006-7-18 执行日期 :2006-7-18 各设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3)16号)和中共河北省委办公厅、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冀办发[2003]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办法。 一、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和服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负责管理。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管理及居住现状,结合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的实际情况,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主要采取以下几种管理形式: (一)社区管理。地处城市市区的企业,所属地社区组织健全,功能完善,具有接收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社区管理。 (二)企业社区管理。依托现有企业建立并经民政部门认可的街道社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活动健全,由省和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机构认可,当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挂牌,纳入当地宏观业务指导,作为社区管理。 (三)委托企业管理。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企业退休人员管理组织健全,基础设施完备的,由企业所在地的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规定进行“统一挂牌、统一管理、统一工作职责、统一规章制度、统一培训”后,实行委托企业管理。 (四)对居住在河北省区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政策之前,其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和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共同负责。 二、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的原则、范围和工作程序 企业按退休人员居住地,以市辖区域为范围,向设区市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移交。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政策规定的工作程序向所属县(市)、区,街道、社区移交。移交范围是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移交工作方式原则上按照冀劳社[2004]68号文件执行。 确认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企业归属何种社会化管理形式原则上由企业、企业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三方共同确认。其程序是企业按照全省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部署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要求,根据本企业退休人员居住分布情况,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申报表》(一个企业有多种管理形式的应分别报送),经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同意后,报送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审批,审批后依照所属形式进行移交。 企业退休人员移交前应将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按照省统一规定文本格式进行采集录入(省级数据库已有数据可转换使用),形成本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电子文本(以下简称基本信息电子文本)。 (一)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移交 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表》、《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经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办理相关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按照当地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管理工作程序向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按本文第三项规定整理后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退休人员到社区登记后的基本信息统计汇总后提供给企业。 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经补充完善后,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基本信息库。同时,社区、街道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统筹级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和《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 接转企业退休人员党员组织关系。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管理后,由企业主管部门党委(直属单位党委)将其组织关系转到退休党员常年居住地的县(市)、区委组织部,再由县(市)、区委组织部转至所在地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 新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领取《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区管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企业应在当月内持《登记表》到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相关手续。各设区市办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移交工作程序,按照当地实施方案、相关政策和工作程序向退休人员常年居住地的街道、社区进行移交。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纳入街道、社区管理的信息,每季初汇总后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企业退休人员进入社区登记后,企业携带退休人员档案、《登记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到企业退休人员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手续。 (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工作程序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形式确认为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由设区市劳动保障部门进行挂牌,挂牌后企业向所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送退休人员基本信息《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以后每年第二季度初(1-10日)报送一次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企业报送的《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每年第三季度初(1-10日)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一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建立《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劳(英)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高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孤寡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特困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重病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和《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工残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台账》。 新退休人员由企业及时到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办理社会化管理服务手续并领取《登记表》,企业将《登记表》送达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机构并告知本人。 各设区市对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和委托企业管理的挂牌格式为:“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站”落款为×××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 (三)居住在河北省区域外的企业退休人员和新退休人员的管理。已经退休的,由企业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并备案。新退休的,先由本人提出申请,由企业审核同意后,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信息表》和基本信息电子文本向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报送,批准后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纳入异地管理程序,管理服务工作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和企业共同负责。 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实行全省统一管理,保管方式采取两种形式。一是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由各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不得在县(市)、区级存放。二是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暂委托企业保管。 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的人事档案暂不移交,只移交《养老保险省本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移交花名册》和《信息表》。 企业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移交前,要整理规范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对企业已经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持原有的分类和装订顺序;尚未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求进行分类、整理、装订的退休人员人事档案,要按《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分类目录》进行分类、整理、统一装订;对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材料不全的,特别是缺少退休审批及相关材料的,企业要予以补办;对不能补办的材料,企业要出具说明,注明材料缺少的原因和名称,并经相关管理部门确认。企业在办理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时,企业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按照《档案材料目录》、《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交接表》的内容,办理人事档案交接手续。 四、企业退休人员的管理与服务 (一)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工作 实行社区管理形式退休人员人事档案在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保管的,由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按照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的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将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整增加额等基本信息进行张榜公示,公示期内未提出异议的,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负责汇总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复核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审批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将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直接划入退休人员个人储蓄账户。公示期内提出异议的,由退休人员档案保管部门进行初步核实并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核准,核准后,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对调整额进行修正。 其它管理形式的,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仍按现行审核、审批办法进行。 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结束后,由退休人员人事档案保管部门将《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审批表》存档并装入本人档案。 (二)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每年三月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一次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认证工作主要程序是:退休人员到常年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登记,社区和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按期对退休人员进行资格认证。三个月以上未进行资格认证的,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停发(恢复)报告表》(以下简称《停发(恢复)报告表》),由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停发其养老金。待退休人员进行认证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逐级填报《停发(恢复)报告表》,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恢复并补发养老金。在国外居住的退休人员,按现行管理规定办理。企业离休人员也应纳入认证范围。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和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要认真做好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对造成冒领养老金事实的,要限期追回,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办理死亡退休人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手续 退休人员死亡后,由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减少报告表》,报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汇总后分别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并帮助死亡退休人员家属办理丧葬补助费手续。 对符合享受一次性救济费和抚恤费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负责填报《遗属一次性救济费、抚恤费申报表》,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审核,报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后由统筹基金支付。 (四)规范退休人员流动程序 退休人员居住地变更超过六个月的,由退休人员或亲属到原居住地社区、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填写《养老保险省级管理企业退休人员流动登记表》(以下简称《流动登记表》),并将信息逐级上报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经登记后,由本人或亲属持《流动登记表》和《信息表》到转入地社区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进行登记。 五、社会化管理服务机构的职责和任务 (一)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承担的任务 1、完善社会化发放办法,确保企业退休人员移交社区后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 2、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做好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有关工作。 3、建立健全退休人员基本信息库,组织开展基本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4、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和设区市社会保险机构开展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相互之间的业务关系,并制定相关业务政策。 5、负责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管理,组织实施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的移交。 6、制定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各项规章制度,负责对“企业社区”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工作人员培训。 (二)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承担的任务 1、接收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移交的退休人员,按居住所在地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 2、对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中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进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指导。 3、建立辖区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库,做好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调查和养老金领取认证工作。 4、负责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与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有关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业务联系和业务报表的汇总上报。 5、负责组织区域内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参与当地的管理服务工作、党员组织活动、文化体育健身活动。 (三)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退休人员所在社区管理机构的联系,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1、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按规定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企业退休人员基本信息情况。 2、按时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填报企业退休人员增减变化情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生存状况调查和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 3、负责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移交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 4、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外费用,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 5、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 6、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其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 (四)街道和社区及企业社区的任务,按照当地政府明确的责任承担。 六、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切实保障机构、人员、经费、场地落实到位是顺利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前提条件。 (一)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退休人员管理组织机构建设,完善管理服务职能;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要进一步建立健全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做到管理人员到位、工作经费到位、退休人员活动场地到位。已建立社区和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的,要适应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工作的需要,配备足够的工作人员。 (二)按照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冀劳社办(2004)228号文件规定,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日常管理服务工作经费,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按照移交进度提出拨付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通过省、市结算补助有关市。实行社区管理的,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当地街道和社区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核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企业退休人员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和委托企业管理的,由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省补助标准,将其补助金额的50%向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组织核拨,用于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区管理形式的,在办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乡镇)管理时,按照退休人员居住地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向设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从企业自有资金中列支;实行企业社区管理形式和委托企业管理形式的,暂不缴纳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社会化管理服务费用使用范围按照冀劳社办(2004)228号文件执行。 (三)各市及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进一步整合城市街道和社会资源、建设完善街道和社区体育设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以满足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需要。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的退管活动场所要向周边社区和退休人员开放。 七、提高认识,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继续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退休人员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按照居住地政府规定程序办理。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干部,要保证他们享受到相应的阅读文件、参加相关会议和活动等政治待遇。街道和社区要及时将省本级统筹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养老保险省本级统筹企业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这项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统筹规划,切实加强领导,充分调动各方面的力量,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强化全局意识,把这项工作做为一项重要工作,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抓好落实。 二○○六年七月十八日 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Ⅷ 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医保公司应办什么手续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回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答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和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输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的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Ⅸ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怎么办理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具体标准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并且,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一般提交以下资料:
一、死亡证明书;
二、火化证或者有关机关批准其它安葬形式的公文;
三、户籍注销证明;
四、申领人身份证明;
五、申领人和继承人与死者关系证明以及其它继承人授权文书;
六、丧葬费和抚恤金拟转入银行卡;
七、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求的其它资料。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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