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人已到退休年令,正在办理中,人突发病去世,养老金怎么办
未到退休年龄不幸去抄世,养老缴费的个人部分及利息可以全额返还!可由法定继承人继承。经办人的身份证、死者身份证、火化证、死亡证明,经办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到当地社会保险办理手续,社会保险支付丧葬费、抚恤费、返回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我国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计发月数是139个月,也就是个人账户中的钱分139个月发完,按照60岁退休计算;职工领自己的钱要到71.5岁才能领完,在此之前死亡的,个人账户里的余额都可继承。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缴费部分是可以取出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的继承,办理死亡手续,参保人员退休前死亡,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和建立个人账户前个人缴费部分的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其法定继承人。本题当中人虽然已到退休年令,但处于办理手续过程中突发疾病去世,尚未领取养老金故可参照前面所述政策执行。
Ⅱ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社保怎样发放
一、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二、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去世后,家属(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一般是将资料提交给当事人原单位,由其代为办理);
2、社保审核后按照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条件者由社保机构依据当地规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3、社保机构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领取即可。
(2)参保人员沒到退休年令死亡丧葬费扩展阅读:
举例:万源市抚恤金标准:
丧葬费和抚恤金计发办法和标准:
1、土葬的只有抚恤金一项,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2、火化的有丧葬费和抚恤金两项,丧葬费按其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平均工资4个月计发。抚恤金按其死亡时本人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Ⅲ 参保人未到退休年龄死亡能领取丧葬费吗
政策规定,参保人员未到退休年龄死亡其直系亲属有领取丧葬费和个人账户金额以及抚恤金的权利。
Ⅳ 企业职工没到退休年令死亡有何待遇
社会保险支付丧葬费、抚恤金,返还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本息。
没有其它。
Ⅳ 欠社保费,没到退休年龄去世,有丧葬费吗
欠社保,并且没有到退休年龄,是没有社保费的,只是可以去社保局办理退保,退自己缴纳的那部分费用。
Ⅵ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怎么给
一、各地退来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自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二、个人账户余额、丧葬费、抚恤金申领流程如下:
1、当事人去世后,家属(继承人)应及时提交当事人的死亡证明或者火化证明、丧葬费申请表等资料(一般是将资料提交给当事人原单位,由其代为办理);
2、社保审核后按照规定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符合条件者由社保机构依据当地规定核算具体抚恤金、丧葬费金额;
3、社保机构审批完成后,将相关金额转付当事人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到社保支付金额后通知继承人领取即可。
拓展: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时,所办理丧事的有关费用支出,不论职工级别,按规定的数额一次发给,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1]
Ⅶ 还没退休的职工突然因病去世,丧葬费应该由单位支付还是社保所支
还没退休的职工突然因病去世,其丧葬费和抚恤金以及个人账户的余额都可以从社保局去支取,但是如果有工作单位,工作单位也会出一部分抚恤金。所以社保和单位都会支付抚恤金。
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由原工作单位支付。国家有关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其数额一般是该企业全部职工3个月的平均工资。
上海丧葬费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Ⅷ 苏州参保未退休人员死亡 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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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1号
苏劳社险[2004]1号
各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公司),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市就业管理服务中心,各有关
单位:
现将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2004年1月1日以后新批准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一次性救济费的人员,其发放标准均按各地的计发基数
及供养人数按规定予以确定,不再区分户口性质。
二、各地现行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三、退养人员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上述标准的50%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表
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四年二月三日
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4]2号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管单位:
参照劳动保障部《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
况,现就参加我省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下简称“死亡”)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
员”),以及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以下简称“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对
象、条件和待遇标准等问题明确如下: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
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
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
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七)本通知实施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人员的配偶在其办理退休手续时也应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关系的确认及审核
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待遇审核,由支付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
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四、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六)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五、死亡待遇及标准
(一)离退休人员以及缴费年限(含视同)满15年的参保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
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
缴费年限(含视同)不满15年的参保人员以及退职、领取生活费的人员死亡,可以享受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
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关系封存期间死亡的(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死亡的按失业保险有关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养老
保险基金只列支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参保人员在单位欠缴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死亡的,在补缴相关费
用后,可按缴费期间死亡处理。
(二)上述各项费用除丧葬费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外,其余部分先在死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个人缴
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的储存额或余额不足的,在统筹基金中继续列支。个人帐户个人缴纳
的储存额列支各项费用后仍有余额的,可以继承。
同一个死亡事件中,如有民事赔偿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与民事赔
偿按照不重复享受的原则处理。民事赔偿不足的,再按前款顺序支付。
(三)设区的市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的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
准和计发基数,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职工平均工资的增长和城镇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指数的变动以及城镇居民
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确定并不定期公布(详见附表)。各县(市)、区的标准,由各设区的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并报省
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四)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按计发基数的20%发给;供养2人的,按计发基数的30
%发给;供养3人及以上的,按计发基数的40%发给。
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的发放标准:供养1人的,计发基数乘6;供养2人的,计发基数乘9;供养3人的,
计发基数乘12。
(五)离休人员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同类人员标准
执行。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按照退休人员标准执行,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
费参照离休人员标准执行。
(六)各地现行标准高于上述各项标准的,可暂不变动。
六、基础管理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管理工作。新参保人员应在参保的同时申报供养直系亲
属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文件规定的范围、条件以及“合理分担”的原则进行审核认定。符合供养的直系亲
属有关信息记入参保人员档案。已参保及离退休的人员,也应逐步完成供养直系亲属基础资料的建档工作。参保及
离退休人员供养对象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享受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资格进行审查。丧失领取
条件的,应立即停发其待遇。供养直系亲属虚领、冒领的,按省政府令第139号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处罚。
七、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执行。原规定与本文不一致的,按本文执行。
附: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和计发基数表(苏州部分
)
市丧葬费标准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计发基数
苏州市330033001000
江苏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四年元月七日
Ⅸ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吗
参加社会保险人员未到退休年龄因病死亡有丧葬费。
《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拓展资料:
《社会保险法》关于基本养老保险的规定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三条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第二十一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将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合并实施。
参考链接: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