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退休员工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为何种法律关系
退休工人再就业的,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务关系,如果因劳务关系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协商无效,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B. 退休人员劳动关系
12333的意见是对的,返聘人员一般情况下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了。
一切按照返聘协议的约定办理即可。
11、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尚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劳动者,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最高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本条作出规定后更加完善。
C. 认定工龄确认干部职工身份,按干部职工同等待遇办理退休手续提起诉讼属那种法律关系法律依据有那些
认定工龄一般找人力资源保障局,如果是体制内的话,也就是公务员,可能会有所不同,可以去公务员主管部门(一般是公务员局)问问
D. 已到退休年龄再就业与用人单位形成何种法律关系
您好!退休人员来再就业与源用人单位形成的关系叫劳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或依法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后,与用人单位之间建立的已不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企业聘用退休人员的,不构成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关系,只成立民法意义上的劳务关系。谢谢阅读!
E. 企业聘用退休人员属于什么法律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第八条: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退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要签劳务合同。
F. 退休人员与原退休单位的关系是什么
双重劳动关系: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
G. 劳动者退休后被公司返聘的,双方形成什么样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专三)
法释〔2010〕属12号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H. 用人单位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员工构成何种法律关系
基本案情:
被告A公司是经工商注册登记的有限责任企业。2010年10月8日至年4月12日期间,被告聘请原告李某从事行政专员职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
2015年4月12日被告认为原告工作能力不足以胜任工作,与原告以书面形式解除劳动聘用关系。
2015年5月12日,原告向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要求被告支付节假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假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支付一个月工资。
某市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4年6月12日作出仲裁裁决书,裁决认为,李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故李某与A公司之间不属于劳动关系而属于劳务关系,遂驳回李某的仲裁请求。李某对仲裁裁决不服,遂向某院提起诉讼。
被告A公司答辩称,原告李某到被告处提供劳务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请。
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查明,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时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某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证明证实其没有领取养老金。
[争议]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关于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形成的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案件评析]
法院审理后认为,现行我国法律中并无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员,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二)劳动者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案原告李某在被告处工作时虽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其具有劳动能力并且没有享受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故该院认定原告李某与被告A公司之间形成劳动关系。
据此,某市某区人民法院作出了判决被告A公司支付原告李某假日加班费、节日加班费、带薪年休工资报酬、经济补偿金、社保费用、解除劳动关系没有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所应支付一个月工资。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目前判决已生效。
[法律延伸]
我国现行退休制度规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为55周岁。但随着经济社会经济的增长和生活水平的提高,科学进步与医疗条件的改善,老年人口素质增强,平均寿命延长,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员在退休后选择再就业。那么退休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是何种法律关系呢?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法》第七十三条“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一)退休……”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接受(三)》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年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据此,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再就业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应按两种情况处理:(一)用人单位招用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二)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务关系处理。
I. 退休关系是指什么
现在退休都是社保退休,退休后的退休关系就属于社保局了,在职退休人员也与与单位没有任何法律关系了。退休人员没有任何规定发放春节福利,因此社保局也不发放你所希望的福利。
J. 离退休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看分两种情况来看,若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养老待遇,则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若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待遇,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种关系就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