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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3年底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1-03-06 08:38:39

❶ 1953年入伍到1954退伍的抗美援朝自愿军退休金是多少

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的后经部队批准复员回乡的在乡复员军人(版其中大权部分同志是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志愿军),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目前,湖北省对在乡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为每人每月375元。如符合此项规定,可持个人复员证、身份证等资料到本人所在县(市、区)民政局提出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补申请。
参加过抗美援朝的复员退伍军人,若是在1953年底以前参军、后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根据湖北省相关文件规定: 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并经县以上民政部门会同劳动人事部门核定的退休人员,现可以享受每人每月260元的生活补助。如果确实符合上述条件且未享受相应待遇,可持自己的复员退伍证、身份证和退休证等相关资料复印件到市民政局申请身份认定。
如果在部队服役期间曾因战因公受伤,有相关档案记载和资料的,并且达到评定残疾等级条件,还可以向其户口所在地的县级民政部门申请评残。按评定的伤残等级享受残疾军人的有关抚恤补助待遇。
在部队立功这是一种政治荣誉,国家目前并没有这方面的补助政策。

❷ 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增加生活补助金的通知,县农行不执行怎么办

我父亲也是这种情况,前几天有消息说,最近就要实行了。。。。呵呵

❸ 1953年前参军的军转干部离休待遇

建议 退役军官离休条件,应该放宽到1953年底入伍的。参战参试人员按退役时级别军功再叠加荣誉金。

❹ 53年前参军的军转干部是按退休(离休)处理

离休条件很多,时间仅仅是其中一条基本要求。而且是49年9月30日之前。没有53年只说。
2000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部分建国初期参加工作要求将退休待遇改为离休待遇人员工作的函》(人办函[2000]130号)规定:
国家关于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是明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项政策,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中办发电[1999]75号文件,强调“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要求退休改办离休人员提出将享受离休待遇的截止时间改为1950年6月30日之前,和上述规定不一致。对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是政策规定的问题,与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截止1950年6月30日)的界定、授予勋章奖章等的时间界定没有因果关系。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
另外,网上流传的中央1983年54号文件,是假文件。各个单位都没有收到此类文件。况且人办函[2000]130号是新的文件,说的很清楚了,“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要是中央确实有所谓的抗美援朝人员享受离休待遇的文件的话,人事部办公厅就不能出这么一份文件来推翻中央的文件了。

海南省有过类似的问题 李烈新同志:你在省长信箱发表的《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一文,经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现答复如下:
1、我场从未收到过此文件,从各方查询了解也查阅不到有此文件。
2、经向地方上参加过志愿军老战士询问了解,他们根本没有看到过此类文件,也没有享受干部离休待遇。
3、在互联网搜索,也有人在急查此文件,终无结果。
海南省国营蓝洋农场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9)抗日战争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加入中国共产党,19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
你没看前提么,抗战时期在根据地解放区入党的,53年底以前提拔为脱产干部的。而且还要一直坚持革命工作的。不是说53年前参加革命就行。

❺ 1954年10月31日前参军后复员到企业退休在民政有什么待遇

企业退休,没有特殊待遇,如果是部队干部,在单位依然是干部的,退休费有一定的补助,但是不归民政管理,属于社保部门负责,如果没有工作的,则有民政部门管理

❻ 周口市民政局;'我在网上看到;53年前参军旳志愿军干部转为离休;请问是不是有83年45号文件;

2000年11月,《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部分建国初期参加工作要求将退休待遇改为离休待遇人员工作的函》(人办函[2000]130号)规定:
国家关于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政策是明确的,各地区、各部门必须严格执行这项政策,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去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又联合下发了中办发电[1999]75号文件,强调“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在新中国成立之前,即1949年9月30日以前。要求退休改办离休人员提出将享受离休待遇的截止时间改为1950年6月30日之前,和上述规定不一致。对干部享受离休待遇的时间界定,是政策规定的问题,与我国解放战争时期(截止1950年6月30日)的界定、授予勋章奖章等的时间界定没有因果关系。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
你说的应该不是45号文件,而是54号文件,网上也有很多人找,当时各个单位都没有收到此类文件。况且人办函[2000]130号是新的文件,说的很清楚了,各地在1949年10月至1950年6月30日期间参加工作的人员,应按党和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退休制度,不享受离休待遇。”
54号文件,真实性我持怀疑态度,因为复员本身就失去了干部身份,而离休仅仅是离休干部,而且海南省有过类似的问题 李烈新同志:你在省长信箱发表的《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一文,经相关部门了解核实,现答复如下:
1、我场从未收到过此文件,从各方查询了解也查阅不到有此文件。
2、经向地方上参加过志愿军老战士询问了解,他们根本没有看到过此类文件,也没有享受干部离休待遇。
3、在互联网搜索,也有人在急查此文件,终无结果。
海南省国营蓝洋农场
二○一○年十一月九日

网络内容如下,本人深度怀疑其真实性:

中共中央1983年(中发54号)文件关于1953年年底前入伍的志愿军战士复员后享受离退休干部待遇。
一、关于在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已复员到地方企业工作以及到农村务农的复员军人的待遇规定:从1983年10月开始执行,战士至副排级全部提升为国家机关干部;行政22级待遇,并且加上工龄工资,从入伍之时开始算起,今后凡是国家干部升级时就首先考虑以上这批老战士的升级问题。

二、复员农村务农的正排级全部定为行政级21级干部待遇,副营级定为国家行政干部18级待遇,当这些干部的条件和以上回家种田的战士相同,这些同志在农村没有居住条件的,政府要帮助他们解决住房困难。

三、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的志愿军战士回地方在国企事业工作的人员,政府应按照国家干部标准解决好住房问题,他们的子女就业的问题应优先考虑安排,这批老战士年老时应按离休办理,他们的劳保福利同国家行政干部一样享受。

❼ 广东省《关于对1953年底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文件

关于对1953年底前参军复员到企业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
建国前和建国初期参军的复员军人,在革命战争年代和社会主义建设时期做出过重要贡献,党和政府历来十分关心他们的生活。为进一步解决部分人员生活困难问题,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
二、发放时间和标准
从2002年10月1日起,每人每月发放生活补助金150元。
三、资金来源
上述人员按月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其退休时所在企业负责发放。企业发放确有困难的,经同级劳动保障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认定后,由同级政府帮助解决。
破产、倒闭企业中符合本通知规定领取生活补助金的退休人员,已经交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管理的,其用于发放生活补助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部门划拨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按时足额发放。
为1953年12月31日前参军复员到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发放生活补助金,体现了党和政府对这一退休群体的特殊关怀。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确保本通知各项规定的贯彻落实。

这个是辽宁省的,供你参考。

❽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和53年前复员军人分别是什么意思

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是指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包括53年前复员军人,以及到1953年为止仍未复员的军人。同时包括一切战斗在其他革命战线上而并没有参加军队工作的人员。

53年前复员军人是指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原名中国工农红军)自建军以来一直到1953年12月31日服役年龄到期,或因其他原因如伤、病等,离开军队的(不含逃兵)军人。

从时间上看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和53年前复员军人概念是一样的。“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是指这部分人员连续工龄是从53年前开始计算的;而“复员军人”是指这部分人在53年前曾经是军人,但是在53年年底前复员了。

转业军人退休后补贴从2012年1月1日起,部分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在基本养老金调整后,达不到下列标准的(不计算今年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发部分),采取发放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予以补齐。

原师职(包括专业技术6、7级,文职干部局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3189元;原团职(包括专业技术8、9级,文职干部处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755元;原营职(包括专业技术10、11级,文职干部科级)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449元;原连职(包括专业技术12级,文职干部1级科员)及其以下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2342元。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月基本养老金调整后不足上述标准的,采取生活困难补助的方法,据实补齐。不计入补助基准金额包括53年底前参军复员转业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副处级以上退休人员生活补贴。

享受上述生活困难补助的高龄、高级技术职称或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的增发部分,在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之外计发。其中,对同时符合后两项条件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只增发一项。

❾ 2014年南昌市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1953年前参军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您好,中公教育为您服务。

2014年南昌市企业退休的军转干部和1953年前参军的退役士兵生活补助

凡是领取退休费的转业退伍军人,都没有任何生活补助,按月领取退休费

关于2013年调整基本养老金时增加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

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生活补贴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各行业单位:

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在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时增加生活补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补贴的人员范围

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

二、补贴标准和时间

每人每月增加40元,从2013年1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三、资金来源

生活补贴所需资金从省级企业军转干部解困专项资金中安排。

四、有关工作要求

1、企业退休军转干部资格由各级军转办审核确认。

2、增加的生活补贴由财政部门按月拨付给参保地社保经办机构并随同2013年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一起发放。

这次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及1953年底前参军、后在企业退休的军队退役士兵增加生活补贴,各地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落实到位。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2013年4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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