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老人再就业被辞退会有补偿金吗
可以要求经济补偿,老人是否具有继续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如果具有的话,物业单方面强内行容辞退,老人可以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也可以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如果不具有履行本职工作的能力,也可以要求物业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㈡ 退休人员再就业因工受伤能否得到补偿
退休人员再就业遭受职业伤害不能认定工伤,是因为退休人员不再具有法定劳动者资格,不受劳动法规的调整,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㈢ 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有没有经济补偿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因此,当事人已退休,并且已领取退休金,其退休后应聘到某公司工作,与该公司并未形成劳动关系,双方存在的是劳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的约束,劳动者不能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
(3)退休人员再就业能拿到补偿款吗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四)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
(六)劳动者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单位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㈣ 退休人员再就业被辞退能不能拿到赔偿
你好,如果你来是新来单位不没自到3个月就被辞退,是没有补偿的。超过三个月有半个月工资补偿,超过6个月就有1个月工资补偿。然后按每做1年得1月算。前提是你别需被单位无理由辞退,如违法或违反厂商规定是没有补偿的。
㈤ 退休人员再就业离职时可享受劳动补偿吗
现在有个争议的问题是,你母亲退休后再打工是否与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还是
雇佣关系
?如果是劳动关系,当然可以要求经济补偿。
㈥ 退休人员能领经济补偿金吗
退休人员再就业或返聘等,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或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因此,除非事先有约定,否则,辞退退休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㈦ 退休后的职工再就业又离职有补偿金吗
补偿金是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而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不包括已经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退休人群,所以不能主张补偿金。
㈧ 退休人员再就业遇到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法可以得到赔偿吗
退休人员再就业的,和用人单位只能建立劳务关系,已不再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专说不是劳动关系,属所以在用人单位对于退休人员再聘,处理劳动纠纷时,不能按照劳动法来处理,只能按照民事纠纷处理,所以如果单位违反了劳动法,作为退休在聘人员,将不能按劳动法条款来得到赔偿。
㈨ 领取养老保险金后再就业 能享有经济补偿金吗
不能。来
参保人符合下列条件之自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㈩ 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再就业后的补偿及赔偿问题。
1、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关键是判定其劳动关系是否成立,如果关系成立就适用。
2、判定劳动关系成立与否,应当依据“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判定: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3、(二)、(三)两项没有问题,关键是(一)项,即劳动者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者必须年满16周岁,这算是主体资格的下限,《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这应该算是主体资格的上限。
4、下限不必讨论,问题是上限规定的不是“国发[1978]104号文”规定的退休年龄,现行养老保险制度对能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规定不光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还必须累计缴费满15年等,也就是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一定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5、所以是否符合主体资格,只能以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而不能按年龄,也就是说超龄人员是否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应当按是否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来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