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国家事业单位退休人员退休费有什么标准
1、正常退休:年龄达到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连续工龄(含折算工龄,下同)10年的应当退休。
2、提前退休:三种:一是因公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二是因病或非因工不能坚持正常工作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男50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三是特殊工种(井下、高温,高空、特繁工种、有毒有害工种)男55岁、女45岁,连续工龄10年。
3、退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又不具备退休条件的。
特别说明:一是凡达到退休年龄的干部除按规定延长退休年龄或留任者外,都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不需本人提出申请;二是出生日期是客观存在的自然情况,不得随意更改,如干部档案和户口档案不一致的,以其中最先记载的日期为依据。2006年,中组部、人事部、公安部发文不再办理更改出生日期。(组通字〔2006〕41号)
2006年工改后离退休费的计算办法
根据国人部发〔2006〕60号、鲁政办发〔2006〕108号文件规定,2006年7月1曰后离退休的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一)离休人员。
离休费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或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二)退休人员。
1、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2、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3、机关技术工人、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分别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
4、提高退休费比例
持独生子女荣誉证的父母:《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一第第二款规定“独生子女父母为机关、事业组织职工的,退休后加发本人标准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退休金为百分之百的不加发),其经费从原渠道列支。”
Ⅱ 行政事业单位的退休干部公用经费包括哪些
所谓行政事业单位概念,是我们国家多年来沿袭下来的习惯提法.实际是指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两大类.另外,有时人们还习惯说企事业单位,就是指企业和事业单位. 通俗地讲,(一)所谓行政单位,就是国家各级政府机关部门,其成员是国家公务员(不包括党委系统、人大系统及法院、检察院).(二)所谓事业单位,就是事业编制单位.人员进出由政府人事部门控制.其经费分为三种情况:即财政全额拨款单位,差额拨款单位,自收自支单位.事业单位中有种特殊情况,就是该单位虽然是事业性质,但有政府职能,也就是说可以在社会上进行处罚,如卫生防疫站等,这样的单位属于政府全额拨款的具有政府职能的事业单位.(三)随着改革的深入进行,事业单位越来越少,改革的方向是事业单位改为企业,如报社、出版社等都改成集团了
追问:
可不可以列出行政单位有哪些机关部门?
回答:
事业单位的分类
教育事业单位
高等教育事业单位
中等教育事业单位
基础教育事业单位
成人教育事业单位
特殊教育事业单位
其他教育事业单位
科技事业单位
自然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社会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综合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其他科技事业单位
文化事业单位
演出事业单位
艺术创作事业单位
图书文献事业单位
文物事业单位
群众文化事业单位
广播电视事业单位
报刊杂志事业单位
编辑事业单位
新闻出版事业单位
其他文化事业单位
卫生事业单位
医疗事业单位
卫生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血液事业单位
计划生育事业单位
卫生检验事业单位
其他卫生事业单位
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托养福利事业单位
康复事业单位
殡葬事业单位
其他社会福利事业单位
体育事业单位
体育竞技事业单位
体育设施事业单位
其他体育事业单位
交通事业单位
公路维护监理事业单位
公路运输管理事业单位
交通规费征收事业单位
航务事业单位
其他交通事业单位
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园林绿化事业单位
城市环卫事业单位
市政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房地产服务事业单位
市政设施维护管理事业单位
其他城市公用事业单位
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技术推广事业单位
良种培育事业单位
综合服务事业单位
动植物防疫检疫事业单位
水文事业单位
其他农林牧渔水事业单位
信息咨询事业单位
信息中心
咨询服务中心(站)
计算机应用中心
价格信息事务所
农村社会经济调查队
企业经济调查队
城市社会经济调查队
中介服务事业单位
技术咨询事业单位
职业介绍(人才交流)事业单位
法律服务事业单位
经济监督服务事业单位
其他中介服务事业单位
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勘察事业单位
设计事业单位
勘探事业单位
其他勘察设计事业单位
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地震测防管理事业单位
地震预报事业单位
其他地震测防事业单位
海洋事业单位
海洋管理事业单位
海洋保护事业单位
其他海洋事业单位
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环境标准事业单位
环境监测事业单位
其他环境保护事业单位
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标准计量事业单位
技术监督事业单位
质量检测事业单位
出入境检验检疫事业单位
其他检验检测事业单位
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专利事业单位
商标事业单位
版权事业单位
其他知识产权事业单位
机关后勤服务事业单位
其它类,如环保事业单位,莫某工程项目指挥部等等!
行政单位是指进行国家行政管理、组织经济建设和文化建设、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单位,主要包括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实行预算管理的其他机关、政党组织等。
追问:
哥,我问行政单位,你给我发事业单位的干嘛?
回答:
行政机关就是指政府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务院及其所属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派驻国外的大使馆、代办处、领事馆和其他办事机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各工作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构,如专员公署、区公所、街道办事处、驻外地办事处;其他国家行政机关,如海关、商品检验局、劳改局(处)、公安消防队、看守所、监狱、基层税务所、财政驻厂员、市场管理所等。
Ⅲ 人社部关于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费用标准多少
关于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宣传提纲人社部发〔2010〕15号回经国务院同意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科技部、国资委印发了《关于适当解决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4号,以下简称人社部发[2010]14号文件),在中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补贴政策出台前,先行适当调整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这是经过反复研究采取的政策措施,对于适当缓解部分中央转制单位转制前退休人员待遇相对偏低的矛盾,平稳推进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Ⅳ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的生活补贴标准是多少
1、离退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正职及以上1400元,省部级副职1140元,厅局级正职900元,厅局级副职730元,县处级正职570元,县处级副职480元,乡科级及以下400元。
2、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2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400元。
3、退休人员每月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省部级及以上1100元,厅局级700元,县处级460元,乡科级350元,科员及办事员260元。
4、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6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350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26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350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260元。
5、按国家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按每人每月260元增加退职生活费,在按以上标准增加离退休费的基础上,1934年前出生的离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4)行政单位离退休人员特需费扩展阅读:
组织实施:
党中央、国务院各部门和全国人大、全国政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其所属在京事业单位增加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的工作,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负责协调,各部门(单位)具体实施。
各地区和中央各部门在京为单位(少数部门除外),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领导下,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增加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所需财政资金,按行政隶属关系和现行经费保障渠道解决。对部分地方所需经费,中央财政通过增加均衡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研究确定。养老金 养老金调整 养老金上调。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事业单位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离退休人员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生活补贴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公务员退休制度
Ⅳ 对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的使用有何规定
为进一步体现党中央“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干部”的精神,解决好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经报国务院批准,现对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由原来每人每年150元调整为每人每年500元,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二、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
三、所需费用按现行经费开支渠道解决。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中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
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事部
Ⅵ 行政单位可以给离退休人员生日慰问费
人道主义
Ⅶ 干部退休以后,国家有那些福利政策
网上搜索结果,楼主可以仔细看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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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离退休干部生活医疗待遇的有关规定
一、离休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摘自国发[1982]62号)
1、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2个月工资/年。
2、1937年7月7日至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5个月工资/年。
3、1943年1月1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干部增发生活补贴:每人1个月工资/年。
二、离休干部特需经费(摘自中组部、人事部、财政部、劳动部4部委人字[2002]51号)
1、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标准,按每人每年500元,作为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2、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
三、离休干部交通费标准(摘自组通字[1992]17号)
1、正部级离休干部,每人100元/月。
2、副部级(不含只享受副部住房、医疗待遇的)离休干部,每人70元/月。
3、司局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50元/月。
4、处级(含待遇)离休干部,每人30元/月。
5、科及以下离休干部,每人20元/月。
四、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费用补贴标准(摘自国管财字[2003]292号)
1、享受该项补贴人员为:自雇服务人员的正部长级干部;65岁以上的副部长级干部(含享受副部长级单项待遇干部)。
2、在京部长级干部宿舍自雇服务人员的,费用补贴标准:正部级每人1600元/月;副部级800元/月。
五、离休干部护理费(摘自人发[1998]57号、组通字[2005]31号)
第一、二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和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由原来每人100元/月调整为每人200元/月。原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再重复享受。该项经费由国家财政开支。
六、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摘自国管财字[1998]182号、国管理财字[2005]40号、京组通[2004]37号)
1、中央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去逝后遗属家住城市(郊县为城市户口的)月人均收入不足200元的,补到200元/月。
2、去世的离休干部无工作配偶生活困难补助:(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有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330元/月;(1)去世的离休干部配偶无工作、无子女的生活困难补助每人495元/月。
七、关于公费医疗离退休人员就医管理(摘自京医保[2005]29号)
1、可选择俩所医院就医,一所为单位确定的合同医院,另一所为本人选择的就近医院。并按规定报销门诊、急诊和住院的医疗费。
2、在京中央单位的离退休人员由单位备案。
Ⅷ 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主要用于哪些开支
离休干部特需经费的标准及适用范围
根据市人发[2002]29号文件的通知精神,离休干部特需经费从2002年1月1日执行,标准是每人每年500元。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分别在行政费、事业费的“离休干部其他经费”项开支;企业单位在营业外支出中开支。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每年将特需经费列入预算,统一掌握使用。
特需经费主要用于解决离休干部的特殊困难和必要的活动经费开支,不得平均发给个人或挪作他用,当年节余可以跨年度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