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江苏省退休职工工资怎么调整
2017年江苏省退休职工是会上涨养老金的!
人社部与财政部已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将按照5.5%左右的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12月底前已退休并领取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上调养老金,并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
江苏省政府将按照这个通知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各地实施细则,于5月底前报人社部、财政部审批后,预计在9月底前发放到位,并从2017年1月份起补发。
② 江苏省退休工资细则
江苏退休工资增加方案出台了
新增养老金4月到账 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适当增发
2012-03-29 08:57:08
中国江苏网3月29日讯全省450多万企业退休人员关心的养老金上调方案终于出炉。昨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下发通知,决定自今年1月1日起上调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预计退休人员4月份即可领到新增基本养老金,届时1—3月份新增养老金部分一并补发。
与往年一样,今年养老金上调仍然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普遍调整是指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调整前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今年我省加大了养老金水平较低人员的增发力度,允许那些按10%标准增加后养老金仍较低地区,根据当地养老保险基金、财政承受能力和退休人员养老金替代率水平,结合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等情况,在苏南地区不高于200元、苏中地区不高于190元、苏北地区不高于180元的范围内,确定具体调整标准。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者可比照此标准执行。
2011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不足75周岁、年满75周岁不足80周岁以及年满80周岁以上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40元和5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30元和40元。
适当增发的对象为: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具有高级职称的退休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33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50元;退休人员中的原工商业者(含从原工商业者中区分出来的小商小贩、小手工业者、小业主),每人每月增发50元。同时符合上述两个及两个以上增发条件的退休人员,按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据介绍,目前我省养老金平均水平为1622元/月。调整后,目前苏北养老金低于1800元/月、苏中低于1900/月、苏南低于2000元/月的退休人员此次增发的养老金将高于10%。凡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在2011年12月31日前办理了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都可享受此次增发养老金。(黄红芳)
③ 江苏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细则出台没有
根据国家今年4月份提出的2O17年给退休人员平均增加5.5%养老金的规定,江苏专省和全国各省一样上属半年便启动了此项工作,5月份就拿出了调整细则报人社部和财政部审批,7月底前便发放到位。江苏省还为2o17年上半年己办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增加了养老金,这是全国仅有的两个省份之一。至于今年江苏省的具体调整细则这里就不再啰嗦了。如亲需要你可以追问,我可以告诉你,朋友!
④ 江苏省关于事业单位职工退休后正常死亡后遗属经济补助新条件
国家机关来、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源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三方面内容组成。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⑤ 江苏省二O一六年退休职工上调退休金通知、,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文件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 关于二〇一二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陕人社发〔2012〕20号
时间:2012-3-6 下午 01:49:15来源:厅养老保险处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杨凌示范区人事劳动保障局、财政局,省级各有关厅、局,中央驻陕各有关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号)和相关文件规定精神,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同意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对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含新中国成立前参加革命工作享受本人原工资100%退休金待遇的老工人,下同)的基本养老金和按照国发〔1978〕104号、陕劳社发〔2002〕77号文件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企业退职人员的退职生活费进行调整提高,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1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下同),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1931年12月31日以前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230元;1932年1月1日至1936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90元;1937年1月1日至1941年12月31日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1942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二)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4元(缴费年限按整年计算后,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以上两款依次执行。
二、在执行第一条的基础上,再作以下调整: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和原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以下简称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对200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按上款增加后,每人每月增加60元,享受教授级待遇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及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二)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
(三)按规定核准的原工商业者,每人每月增加40元。
(四)2005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同时符合上述两款以上的,累加执行。
三、2011年12月31日前已按陕政发〔2008〕36号、陕政办发〔2009〕86号和陕人社发〔2010〕126号文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并按月领取养老待遇人员,按以下办法进行调整:
(一)已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未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的,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待办完纳入养老保险手续后再按本通知规定计算调整增加的养老金,超出150元的部分予以补足。
四、本次调整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低于所在市(原行业统筹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后平均水平的,予以补足。
五、本次调整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已按月领取养老补贴但未纳入养老保险以及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原渠道解决。
六、本通知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⑥ 2012年江苏省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工资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是2种退休标准。
需要参考在职的工资标准,工作年限,职位高低等多个参数,猜能确定标准。
具体可以问人事(社)局。
每个人具体情况都不一样的。
⑦ 江苏省70岁以上的老人是不是有政府的养老金补贴 有的话是多少元一个月
没有养老金补贴,而是退休人员,超过70周岁以上的,另外增加养老金,每年不一样,根据当地出台的文件为准,国家从来没有规定给予养老金补贴。
⑧ 江苏省社保厅2018年上半年退休的职工退休工资上调政策
2018年调整退休金范围是,201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2018年退休人员不在调整范围。
⑨ 请问有谁指导目前江苏省省属企业离休人员生活补贴发放标准及政策依据多谢!
根据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关于发给离休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的通知》及市政府回有关规定,答我市绝大多数国营企业和区、县、局、总公司属集体所有制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补贴费,已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执行,但也有少数企业由于受自身经济效益限制,仍按低于17元标准发放。实行退休基金统筹后,仍维持了这种状况。为了提高社会保险的保障水平,经研究决定,自1990年1月起,凡参加我市退休基金统筹的企业,退休职工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规定享受的生活补贴费,统一按每人每月17元标准发给。较原执行标准提高增加的费用,在统筹退休费用中列支。该项退休职工生活补贴费发放范围,仍应严格按国务院国发(1985)6号文件及京政发(1985)62号文件规定执行,不得放宽.
⑩ 江苏省关于退休职工遗属补助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一、供养范围
参保人员及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供养条件
具备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子女未满18周岁的;
4、父母均已死亡且父母无兄弟姐妹,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5、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6、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参保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参保人员死亡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应当是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前已确认且死亡时仍符合供养条件的,
其中:2003年12月底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在2004年1月1日后死亡的,其配偶在其办理离退休手续前已按原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确认为供养直系亲属,且在离退休人员死亡时符合现规定(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也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劳动能力鉴定,由死亡人员生前参保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停止支付条件
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救济费的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停止支付其定期救济费: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6、在被判刑期间的(缓刑除外)。
(10)江苏省关于退休人员补贴标准扩展阅读:
虽然终止劳动合同,企业发给的生活补助费,也是给劳动者的一种经济补偿形式,但毕竟与由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经济补偿金的含义不同。该复函一对此予以了说明。
其次,支付生活补助费的标准,应是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基本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该复函二未就“标准工资”的含义予以明确:“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1990年1月1日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构成的规定》附件《职工工资有关解释》中已阐明,职工工资总额构成的内容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和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两部分。标准工资(基本工资)指按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
包括实行结构工资制的基础工资、职务(岗位)工资和工龄津贴,还包括已经浮动升级的工资。非标准工资(辅助工资)指标准工资以外的各种工资。
由此可见,标准工资(基本工资)只是职工工资总额中的基本部分,并非全部,其他计入工资总额内的奖金、津贴和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如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发放的各种假期工资、派遣赴国外短期工作加发的工资,单位发给的住房公积金等)都不在标准工资之内。
从这点来说,与用人单位按劳动者劳动合同解除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计发给本人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也是完全不一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