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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癌症职工退休规定

发布时间:2021-03-03 18:38:08

㈠ 癌症可以提前退休吗

不是所有癌症来病人都可以其它退自休,当前,我国职工病退休的条件是:
1、男年满50岁,女年满45岁。

2、缴纳养老保险费年满15年。

3、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的规定,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的,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癌症职工,达不到法定退休年龄,可以退出劳动岗位,按月领取病残津贴。

(1)黑龙江省癌症职工退休规定扩展阅读:

退休办理流程

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3)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4)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

参考资料:网络-提前退休

㈡ 黑龙江省职工不满45岁因病提前退休条件

病退复必须达到两个条件:1、年龄,男制50岁、女45岁以上;2、缴费年限10以上。只要符合上述条件,就到社保服务中心提出病退申请。社保会安排时间对你进行司法医学丧失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符合病退要求,就会给你办理病退手续。

㈢ 癌症病人能申请提前退休吗该怎么办理

㈣ 癌症病人可以提前退休吗,有没有什么要求

国家对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条件做了以下几点明确规定,企业职工至少需要符合其中的一回项,才能申答请提前退休,领取养老金
(1)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满一定年限(依工种不同,分别为10年、9年、8年)的,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可以提前退休。
(2) 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连续工作满10年的,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的工人可以提前完退休。
(3) 国务院确定的111个“优化资本结构”试点城市的国有工业企业破产时,职工年龄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能提前退休。
(4) 在1998——2000年内有压锭任务的国有纺织企业中,纺纱、织布两个工种的挡车工,在本岗位上连续工作满10年、工龄满20年、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且技能单一,再就业确有困难的,可以提前退休,但提前退休的数量必须控制在限额指标之内。
具体情况你可到当地劳动局咨询。

㈤ 退休医保新规定黑龙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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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退休职工是可以进行医疗报销的。
报销范围为:参保居民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治疗发生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在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合规医疗费用累计超过起付标准以上部分,纳入大病保险报销范围。
报销比例为:在规定起付标准以上0-1万元的,报销比例为50%;1-15万元(含15万元)的,每增加1万元,报销比例提高1个百分点;15万元以上的,报销比例为70%。起付标准为:按上一年度哈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大病保险报销起付标准,2015年起付标准为1.4万元。

最高支付限额为:城镇居民大病保险分段报销累计计算,报销额度上不封顶。
依据《黑龙江省医疗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本条例修订施行后退休的从业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男性满30年、女性满25年的,退休后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按本条例规定执行。
从业人员退休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年限未达到前款规定的,缴费年限每少1年,其退休后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在规定的待遇标准上相应降低5%。

第三十七条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满10年的,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影响其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在退休前实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满10年,退休后原单位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不享受本条例规定的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八条从业人员、退休人员因酗酒、自杀自残、违法犯罪等支出的医疗费,统筹基金不予支付。
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等支出的医疗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三十九条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批准在异地医疗机构治疗,退休人员在异地居住1年以上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依照本条例执行。

㈥ 得了癌症后 如何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得了癌症后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1、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2、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

3、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6)黑龙江省癌症职工退休规定扩展阅读:

符合因病退休规定的疾病:

符合国家《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动部发〔2002〕8号)的规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患职工(与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符合国家社会保障法规所规定的医疗期(劳动部发〔1994〕479号)满后,经市级以上医疗机构诊断病情处于相对稳定状态的。

【具体标准】:

1、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

2、长期重度呼吸困难

3、心功能长期在Ⅲ级以上。左室疾患左室射血分数≤50%。

4、恶性室性心动过速经治疗无效。

5、各种难以治愈的严重贫血,经治疗后血红蛋白长期低于6克/分升以下(含6克/分升)者。

6、全胃切除或全结肠切除或小肠切除3/4。

7、慢性重度肝功能损害。

8、不可逆转的慢性肾功能衰竭期。

9、各种代谢性或内分泌疾病、结缔组织疾病或自身免疫性疾病所导致心、脑、肾、肺、肝等一个以上主要脏器严重合并症,功能不全失代偿期。

10、各种恶性肿瘤(含血液肿瘤)经综合治疗、放疗、化疗无效或术后复发。

11、一眼有光感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2或视野半径≤20度。

12、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半径≤20度。

13、慢性器质性精神障碍,经系统治疗2年仍有下述症状之一,并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痴呆(中度智能减退);持续或经常出现的妄想和幻觉,持续或经常出现的情绪不稳定以及不能自控的冲动攻击行为。

14、精神分裂症,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者;偏执性精神障碍,妄想牢固,持续5年仍不能缓解,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5、难治性的情感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仍不能恢复正常,男性年龄50岁以上(含50岁),女性45岁以上(含45岁),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6、具有明显强迫型人格发病基础的难治性强迫障碍,经系统治疗5年无效,严重影响职业功能者。

17、符合《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1至4级者。

㈦ .职工患癌症期到了退休年纪享受什么时候待遇

相关资料供参考: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2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该文件规定,朱某在公司工作时间为8年,医疗期为9个月。自2011年4月至当年12月底,朱某已经实际享受了9个月的医疗期。除此之外,朱某还可以继续享受医疗期吗?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第2条规定:“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不过,《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1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并没有规定医疗期可以延长。此外,严格从文字含义理解,“适当延长医疗期”要“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企业如果不批准,医疗期也就不能延长。劳动法律要倾向于保护劳动者利益,但不是没有限制的。如果劳动者因病不能工作,用人单位愿意无限期支付病假工资、不解除劳动合同,值得赞扬,但不能将此设定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否则企业将难以承受,最终将对绝大多数劳动者利益产生不利影响。

另外,《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1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因此,对于患癌症的职工来说,医疗期满后应先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后,再依法主张权利。而单位也不能直接解除其劳动合同

㈧ 黑龙江省对病退有什么具体规定

记者通过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职工病退,按照《关于企业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大劳险字[97〗27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退休条件: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的,可以办理退休,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金或伤残抚恤金待遇。退休待遇:职工因工致残或患职业病,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1~4级办理退休时,按养老金计发办法计算的养老金高于伤残抚恤金时,可以执行养老金标准,每年按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执行;如伤残抚恤金标准高于养老金时,要执行伤残抚恤金标准,每年按伤残抚恤金的规定调整,不再执行养老金调整的有关规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休的,男不满50周岁、女不满45周岁期间,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不享受养老金最低标准及养老金调整的待遇。劳动能力鉴定的规定:职工因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要在鉴定审批日期的半年内办理退休,超过半年办理退休的,须重新鉴定。残疾人按所患残疾,如小儿麻痹症、盲、聋、先天痴呆、精神发育迟滞等安排就业的,其所患残疾不能作为病退的依据,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职工患精神病,病史不满15年、未经系统治疗、达不到临床治愈标准的,市劳动鉴定委员会不予鉴定。审批程序:病退职工,经市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以及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的,由养老保险经办部门审核职工个人帐户,区市县属企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批,中央、省市属企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㈨ 劳动法癌症怎么办退休

我还有一年多退休、现在查出患癌肠癌、能办理退休吗?这其间我还有了3个月失业金好拿、明年自己还要交一年养老金、能办理退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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