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在职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如何算
在职职工去世,丧葬费各在标准不一:
一、由泸州市纪委(监察委员会)、市委宣传部、市委群工局主办、泸州新闻网承办的《有话请您说》网络问政栏目对“在职死亡人员丧葬费及抚恤金标准”作了解答:
1、在职死亡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
2、丧葬补助金按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职工平均工资的3个月计发。
3、缴费年限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七个月;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抚恤金为: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7×本人缴费年限÷15的标准计发,不足1年的按1年计算。
缴费不满3年的,按上述办法计发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已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总额。
二、《关于调整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河北省财政厅
冀人社字[2012]203号
1、调整丧葬补助金标准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未达到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其丧葬补助金标准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退职人员(不含离休人员和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退休的老工人)死亡后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
其中,本人生前两个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两个月平均养老金的,按去世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两个月发放。
三、宁夏自治区《关于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1、丧葬费发放标准
(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仍按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执行,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个月。
四、《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
10、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五、息县规定,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标准为1000元。
『贰』 请问,目前宁夏银川市各类人员的丧葬费各是多少
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我区2012年企业职工和参保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22号)规定,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丧葬费、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如下:
一、丧葬费(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人事厅、财政厅《关于变更企业职工因工(因病)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的通知》(宁劳人险字〔1993〕084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11143.50元(2011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714.50元的3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个月)。 二、一次性抚恤金(一)2009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继续按照原自治区劳动保障厅《关于调整我区企业职工因病和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宁劳社发〔2008〕163号)执行,发放标准为43683.33元(2007年全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2184.16元的20个月)。(二)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和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补缴养老保险费的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意见》(宁政发〔2010〕10号)文件执行,发放标准为31220元(2011年全区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养老金1561元的20个月)
『叁』 宁夏退休职工土葬影响丧葬费标准吗
属于火葬地区的,土葬不可以享受死亡待遇。
在宁夏,有火葬区域和非火葬区域,范围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备案后实施。
根据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退休职工,属于火葬对象,不进行火葬而土葬的,属于法律禁止性行为,不可以享受丧葬费和抚恤金。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宁夏回族自治区殡葬管理办法》
第二十一条火葬区和土葬区的划定,由自治区民政部门根据自治区殡葬改革规划提出意见,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民政部备案。
第二十二条火葬区的城镇居民(除少数民族外),应当实行火葬。禁止将火葬区的尸体运往土葬区埋葬。
提倡土葬区的村(居)民亡故后实行火葬。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给予接送遗体、火化、骨灰存放格位20%的优惠。
尊重少数民族的丧葬习俗。少数民族自愿改变丧葬习俗和实行火葬的,他人不得干涉。少数民族实行火葬的,殡仪服务单位减收20%的火化、骨灰存放格位、接运尸体费。
第三十五条将应当火化的遗体土葬,或者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的,单位停发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执行。
『肆』 宁夏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首先建议你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无论哪种性质离休干部都可以咨询老干部局,他们的离休干版部政权策文件是最齐的(非本地的,由各地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出台的政策不算)。此外,机关和由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可以咨询人事局,非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可以咨询社保。
根据民发〔2007〕64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国家机关离休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休费为基数计发。
『伍』 如果正式退休后的第一天就死亡了,退休工资该怎么发
如果正式退休后的第一天就死亡了,继承人还能享受哪些待遇?
一、退休第一个月的养老金
退休后第一天死亡的,退休后第一个月的养老金都会正常发放;
就算是还没有办理退休手续,或是退休手续还没有办完的,第一个月的养老金都会正常计发;
二、个人账户资金金额,包含本金和利息
虽说养老金会随着退休人员的死亡而停止发放,但是在退休前,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是可以依法继承的。
也就是说,在未退休之前,个人缴纳的8%的养老保险金全部归于继承人。而单位所缴纳的养老保险是缴纳到统筹账户里的,这部分是没有办法继承的。
三、丧葬补助费
关于丧葬补助费国家没有统一的标准,都是由各个省级政府制定的标准。
绝大多数地区都采取的是定额补助,如山东省是1000元,重庆市是2000元,黑龙江省是4000元,北京市是5000元。
也有一些地区采取的是挂钩定额,一般是跟社会平均工资挂钩,如上海、天津是两个月的本人或者社会平均工资,宁夏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
四、抚恤金
主要是针对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没有收入来源,生前需要死亡职工供养的人员领取。
这笔钱全国没有统一的标准,一般不超过本人十五个月的养老金水平,各地的规定也是不统一的,需要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
综上所述,如果正式退休后的第一天就不幸去世的,家属可以到参保地的社保部门申请办理。
『陆』 宁夏社保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的怎么叫预发金额
当年6月份之前退休的,实行预发基本养老金制度。
职工基本养老金的计算,其中一个关键因素,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一般在次年6月份发布,之前退休的人员,发布前是参照上上年的数据进行计算的,需要在发布之后重新计算,因此,是预发基本养老金,待重新计算之后修正。
宁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关于做好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发〔2016〕85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国家和自治区统计局分别发布的2015年度全国、全区统计数据,2015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31195 元,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62482元。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16年度我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和福利待遇计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2016年度参保单位职工及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职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统一按上年度发放的工资总额,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300%之间核定。职工工资总额高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300%的按300%核定缴费基数,低于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60%的按60%核定缴费基数。
对2015年度职工工资总额低于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企业,其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缴费基数按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50%核定。
(二)个体工商户及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由本人根据经济承受能力,在2015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0%-100%之间自主选择;确有困难的可选择按2014年度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0%或50%缴费。参考缴费数额如下:选择40%,年缴费4545元;选择50%,年缴费5681元;选择60%,年缴费7498元;选择70%,年缴费8748元;选择80%,年缴费9997元;选择90%,年缴费11247元;选择100%,年缴费12496元。具体以缴费信息系统计算的数额为准。
二、有关福利待遇计发标准
(一)以2015年度城镇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和2015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发的丧葬费、抚恤金、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次性生活护理费、一次性辅助器具配置费、一次性异地安家费及退休人员养老金计发基数等(不含参保企业职工丧葬费、抚恤金标准),均按公布的标准执行。
(二)自2016年1月1日起,2009年12月31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标准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个月发放;2010年1月1日以后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职工(含补缴费的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标准今后统一暂按2014年度自治区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养老金的2个月和20个月发放,待国家出台相关政策后再行调整。
『柒』 宁夏固原事业单位4556元月工资应发抚恤金多少
宁夏事业单位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基本工资为基数,发放20个月。基本工资,是指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法律依据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民政部、财政部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08]42号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捌』 求助,宁夏银川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问题
人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的领取问题通通归民政局管,详细情况你可以向本地市政务大厅民政局窗口的工作人员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