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企业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内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容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贰』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内容
1.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2.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基本信息实行社会化管理。
3.企业退休人员发放社会化管理服务联系卡。
4.企业退休人员中建立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组织。
5.为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接转组织关系,组织他们参加街道(乡镇)、社区党组织活动。
6.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7.掌握企业退休人员生存和流动状况,开展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
8.协助社区医疗服务机构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医疗卫生服务。
9.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活动。
10.协助死亡退休人员的家属申领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
『叁』 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其意义:
一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广大退休人员应当享受幸福、安定的晚年生活,社会化发放有了经济上的保障,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破产兼并企业增加,一些企业退休人员失去了原单位的依托,亟需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相关服务。
『肆』 企业退休人员如何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 手续有哪些
1、企业将退休人员移交社区进行社会化管理,需要向社保部门提交“申请移交函”,之后到退休人员户口所在地退管办办理移交手续:
(1)移交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汇总表;
(2)退休人员个人情况登记表;
(3)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协议书;
(4)退管活动资金;
(5)移交人员身份证、户口本(第一页及本人页)复印件;
(6)企业与退休人员签订的移交协议书;
(7)移交人员档案;
(8)养老金存折账号复印件;
2,单位移交后,退休人员到户口所在地街道办理社会化管理手续,需要提交:
(1)退休证;
(2)身份证;
(3)企业退休人员联系单。
『伍』 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它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其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相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的管理服务。其意义:
一是进一步保障企业退休人员晚年生活和提高生活质量的重要举措。广大退休人员应当享受幸福、安定的晚年生活,社会化发放有了经济上的保障,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可以更好地实现退休人员的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二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社会保障发展完善的一个必然选择。
三是顺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要求,随着国有企业改革深化和破产兼并企业增加,一些企业退休人员失去了原单位的依托,亟需通过建立和完善社会化管理服务体系为他们提供相关服务。
『陆』 内蒙古锡盟21年企退人员工资应领多少
内蒙古西蒙21年企业退休人员工资应该挺每个月是¥4300。
『柒』 什么是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急急急~!!!!
企业退休人员在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以后,人员移交居住地社区管理、档案由社保机构管理,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
『捌』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退管经费
1、财政拨款
2、企业移交退休人员时缴纳
3、社会捐款、社会募集
『玖』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包烧费还能报销吗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那什么费用全部都会统一的,什么包烧费等企业福利,也可能就
『拾』 企业在离退休人员社会化进程中承担什么责任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专残干部的属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