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沈阳市企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的近期发放标准。
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原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沈劳发(2001)35号),还应按月发给救济生活费,具体标准会因为生活水平提高,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Ⅱ 沈阳社保丧葬费和抚恤金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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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专企业职属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原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沈劳发(2001)35号),还应按月发给救济生活费,具体标准会因为生活水平提高,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Ⅲ 沈阳市关于在社保领取退休工资的死亡人员老伴有工资的抚恤金是怎样规定的
退休人员死亡,从死亡的次月起,停发养老金,老伴也就领取不了养老金了,只能领回取丧葬费,如果老伴答属于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还可以领取一次性抚恤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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Ⅳ 沈阳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
根据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规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死亡退休职工生前有供养直系亲属的,根据原沈阳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享受的一次性救济费和按月享受的生活救济费标准纳入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通知》
(沈劳发(2001)35号),还应按月发给救济生活费,具体标准会因为生活水平提高,建议咨询当地人社局。
(4)沈阳市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扩展阅读:
《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 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8项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Ⅳ 沈阳市社保退休职工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
丧葬费是6个月平均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抚恤金不同的死亡情况给予的费用不同: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2、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3、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5)沈阳市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扩展阅读
可以发放领取丧葬费抚恤金的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第四十九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Ⅵ 沈阳市退休职工的32葬费是多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辽宁省人民政府《辽宁省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试行)》(辽政发[2001]24号第十二条、原辽宁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辽劳字[1996]196号)第三条、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劳社发[2008]85号)规定,沈阳市退休职工因病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沈阳市上年度职工平均月工资支付3个月丧葬补助费和10个月一次性救济金(抚恤金),符合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按月支付生活救济费。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辽宁省劳动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部分保险福利待遇支付办法的通知》
辽劳字[1996]196号
三、 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丧葬补助费,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费。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
辽劳社发[2008]85号
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Ⅶ 沈阳市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与抚恤金是否同时享有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二个不同的概念。人社部发〔2008〕42号《事业单位工作人内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容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规定了抚恤金的发放。丧葬费是指,亲属对死亡人员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各地的丧葬费标准好象都有所不同。是可以同时享有的。
Ⅷ 沈阳市病退职工死亡后领工资不到1年领取抚恤金和丧葬费在哪领.抚恤金能得多少
按照国家现行政策非因公死亡待遇一般包含: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共三部分,但是具体标准一般由当地政府规定。辽宁省的具体制度没能帮您查到,但是各省的制度都相差不多。
下面是山东省、辽宁省的制度,可供您参考:
附:关于调整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
(鲁劳发[1993]343号)
各市、地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工会办事处),省直各企业主管部门:
近年来,各地反映物价上涨幅度较大,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待遇明显偏低,已不能保证其基本生活,鉴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同类人员今年已作了调整,企业职工反响较大。经研究,决定对国有企业因工与非因工死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待遇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死亡后,有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或救济费。其标准为:
(一)职工因工死亡的,发给2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抚恤金。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发给10个月全省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救济费。其中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的一次性救济费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规定执行。
二、职工因工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其供养直系亲属的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参加革命工作的不同时期,分别调整为:
(一)红军时期,抗日战争时期、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75元、73元、70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分别为60元、58元、55元。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的,其供养直系亲属系非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65元,系农业户口的,每人每月为50元。
三、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领取定期生活困难补助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凡是孤独一人者,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每月增发10元。
四、上述费用,已纳入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列支;没有纳入社会统筹的,企业从管理费用中列支。
五、本通知自一九九三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六、非国有企业,凡是执行《劳动保险条例》的,均可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参加省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
为进一步改善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根据全省经济和居民消费水平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对企业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作如下调整:
一、企业离休人员及符合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条件的退休老工人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按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辽宁省人事厅、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人发[2007]22号)规定的机关、事业单位相同人员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执行。
二、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并随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变动进行调整。
三、企业职工、退休(职)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系农村居民的,按其农村所在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发给,低于原各市确定标准的,仍按原标准发给。
四、企业职工(含已离退休人员)因工(公)死亡的,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不执行本通知规定的生活救济费标准。
五、调整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
六、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加强管理,对已纳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范围并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待遇的人员及发放标准进行全面认定、清理。对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生前供养直系亲属身份条件的认定,应严格按辽劳险[1992]141号文件执行。对不符合认定条件但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过去纳入享受范围但现在已经失去供养条件的人员、超标准享受待遇的人员要进行清理,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坚决予以清退;对于未办理审批手续已纳入享受范围的人员,要严格认定并办理审批手续,未办理审批手续的不得享受生活救济费待遇。今后,省有关部门要加强这方面工作的专项检查,对不按政策执行的地区,省将核减养老保险基金补助。
七、调整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标准,直接涉及供养直系亲属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很强,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做好认定和发放工作,确保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救济费按时足额发放。
八、本通知从2008年10月1日起开始执行,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Ⅸ 沈阳退休人员丧葬费
丧葬费到社保中心领取。应该是三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需要持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户口注销手续。另可领取10个月工资的抚恤金。抚恤金和丧葬费不是一回事。
Ⅹ 沈阳退休的工人去世,可以领取多少钱,1万多么
1,退休工人去世后,其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余额可以做为遗产由其继承人办理领取手专续,按法定继承属由继承人之间分配。提取个人账户余额需要由继承人持本人身份证、与参保人关系证明、参保人死亡证明办理。
2,退休工人去世后,由社保基金一次性支付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支付标准由各地社保部门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需要由直系亲属持本人身份证、与参保人关系证明、参保人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办理。
3,《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