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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退休人员代管文件

发布时间:2021-02-27 02:59:37

Ⅰ 重庆市退休职工死亡补偿发放标准

重庆市退休职工非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者死亡时有直系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子女)的,其一次性救济金计发月数从7个月调整为15个月。

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工资或养老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待遇人员为统筹项目内的月基本养老金)。

2008年10月1日及其以后死亡的企业职工,其丧葬费、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1)重庆退休人员代管文件扩展阅读:

1: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2: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对曾在我市城镇用人单位工作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有关养老保险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府发〔2008〕2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年12月31日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渝府发〔2008〕26号)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人员,

本通知施行后死亡的,比照本通知规定享受丧葬费及一次性救济金;本通知施行前死亡的,其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标准比照同时期企业职工死亡相关待遇标准执行。一次性救济金计发基数为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养老待遇。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列支。

参考资料来源:重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官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准的通知

Ⅱ 有谁能提供重庆市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及丧葬费标准

中共贵州省委组织部
文件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黔人通[2007)117号

关于进一步完善我省机关事业单位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人事(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工作部门、各事业单位,中央在黔单位:
近几年来,我省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工作,在各级政府的关心下,补助费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得到了相应的提高,遗属的生活条件得到了一定的改善。但是,随着我省各项事业的改革和发展,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发放办法和标准已经不适应社会的需要。为此,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现就进一步完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办法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补助的原则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本着“困难大多补助,困难小少补助,不困难不补助”的原则,帮助遗属解决生活困难。
二、发放范围
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对象,是指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依靠死亡者生前供养的下列直系亲属和其他人员。
(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
(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龄未满16周岁或虽已满16周岁,尚在大中专、技工(职业高中)学校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死者生前供养的其他人员。
凡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从死亡的下一个月起发给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三、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
(一)老红军和副省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570元;
(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和副厅级以上干部的遗属,每人每月410元;
(三)在保护国家财产或对敌斗争中牺牲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390元;
(四)其他工作人员的遗属,每人每月280元一310元。
四、其他
(一)遗属原系企业职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经调查核实确无经济来源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对已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遗属,其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低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补齐发给。
(二)死者生前工作年限不满5年的,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按低限金额发给。
(三)无依无靠,孤身一人生活的遗属,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可在高限金额的基础上加发20元。
(四)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处徒刑或被判处管制的,在此期间停止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父母无固定收入但其他子女有收入的,应承担赡养父母的义务,单位可视死者生前供养父母的状况,酌情给予适当补助。
(六)遗属(配偶)再婚,供养关系发生变化,配偶不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根据遗属经济收入增减或享受补助人数的增减,及时予以增发、减发或停发其生活困难补助费,并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财政部门备案。
(八)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总额不能超出死者生前基本工资额。

五、办理程序
机关、事业单位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填写《工作人员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审批表》(属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附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指定的医院出具的鉴定材料),属省直单位的, 由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人事厅、省财政厅备案;属市(州、地)、县(市、区、特区) 的,须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审批。
六、经费支出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发给。原单位撤销或合并的,由主管部门或合并后的单位发给。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开支。
七、本通知从下文之月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贵州省人事厅 贵州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六月二十七日

贵州省人事厅办公室 2007年7月3日印发

贵 州 省 民 政 厅
贵 州 省 人 事 厅
贵 州 省 财 政厅
黔人发〔2007〕29号

贵州省民政厅 人事厅 财政厅转发《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省委和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市(州、地)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
现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贵州省民政厅 贵州省财政厅 贵州省人事厅

二00 七年六月一日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省政协办公厅,省高级人民法院,省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人事(干部)部门。
贵州省民政厅办公室 2007年6月1日印发
共印550份

民 政 厅
人 事 厅
财 政 厅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 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 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 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 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 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的岗位工资。
(二) 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 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 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 驻外使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主题词:民政 抚恤 通知
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民主党派中央人事(干部)部门。
2007年5月15日印发

注:贵州的执行94年文件丧葬费为1600元加基础工资+职务工资乘20个月。

Ⅲ 社保退休人员每年要交代管服务费吗

不需复要缴纳代管服务费。

参保人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1. 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的;

  2.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6月30日 前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0年的;

  3.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13年7月1日后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4. 1998年6月30日前应参加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1998年7月1日以后办理参保补缴手续,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

按月领取:

  1.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 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2.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3. 以上两项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注意:基本养老金每年7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Ⅳ 我是重庆退休职工想到成都与子女长期生活请问职工医保转人入成都需要什么条件

我是重庆退休职工,小到成都与子女长期居住,也是医保问题可以解决的。

Ⅳ 国家电网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的文件

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是国家的统一决策,国家电网也不例外。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16号
近年来,各地按照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在基本实现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社会服务机构发放的基础上,加大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力度,取得初步成效。这对深化企业改革和经济结构调整,保障企业退休人员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由于这项工作目前尚处于起步阶段,一些部门和地区还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工作条件不配套、职责分工不明确、管理服务不规范等问题。为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是建立独立于企业事业单位之外的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十六大精神的具体体现,也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社会保障方面提出的一项重要任务。按照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精神,国务院《关于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方案》(国发〔2000〕42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对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广大企业退休人员长期以来为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和国家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他们的晚年生活应当通过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同时,积极推进这项工作,对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对于更好地维护社会稳定,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将其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统筹规划,保证工作的顺利推进。
各地区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有关目标和要求,以深化企业改革、维护社会稳定和不断提高企业退休人员生活质量为宗旨,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积极探索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有效途径和方法,加大工作力度,逐步完善和规范管理服务办法。要充分利用城市社区资源,努力实现企业退休人员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使他们共享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成果。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企业退休人员中由中央管理的领导干部的移交、管理问题,另行规定。由县(市)以上各级党委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在纳入街道和社区管理时,人事档案暂不移交,街道和社区可先建立这些退休人员基本情况的信息库。

三、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形式
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是将企业退休人员直接纳入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与服务。大中城市和其他经济比较发达、社区建设比较规范的地区,应主要采取这种形式。中央下放到地方管理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原则上应纳入其常年居住地或户口所在地的街道、社区实行属地管理,其养老保险关系和基本养老金的社会化发放工作,仍由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
由于各地城市社区建设发展不平衡,部分地区在一定时期内还可以结合实际情况,采取一些现实可行的管理服务形式。在远离城市的独立工矿区和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集中的企业生活区,可以委托企业主管单位或企业,确定或设立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对退休人员实行管理服务。劳动保障部门要通过统一机构名称、统一规章制度和工作职责、对工作人员进行培训考核等方式,加强对这类管理服务机构的指导和规范。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将企业原有的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人员和设施一并移交当地政府,对企业退休人员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在社区组织不够健全、企业退休人员居住比较分散的县,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对企业退休人员进行管理服务。部分地区经当地政府确定,由有关部门、单位建立的企业退休人员管理服务机构应充分利用现有的组织、人员及活动场所,继续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随着企业办社会职能的逐步移交和当地社区建设的发展,这几种管理服务形式应逐步过渡到由街道和社区进行管理服务的基本形式。
四、加强党组织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要加强街道、社区和企业党组织建设,做好企业退休人员党组织关系的接转工作,开展党的组织活动。尚未建立党组织的社区,要加快党组织建设的步伐,努力实现“一社区一支部(总支、党委)”的目标。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组织关系要转入居住地党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其居住地与户口所在地分离的,应将组织关系转入居住地党组织;又被原单位返聘的,组织关系继续留在原单位;受聘于其他单位或外出务工经商半年以上的,组织关系转入所去地区或单位的党组织。街道和社区党组织要认真抓好这项工作,及时将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编入基层党支部,切实加强对他们的教育管理。要及时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履行党员义务,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于转到街道和社区管理的企业退休领导干部,街道党(工)委和上级党组织应积极创造条件,保证这些退休人员能够按原来的职务级别阅读文件,参加相关的会议和活动,确保他们的政治待遇不受影响。
在推进社会化管理服务的过程中,要认真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有关部门和街道、社区要通过多种形式广泛宣传企业退休人员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措施,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要把解决思想问题与解决实际困难结合起来,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不断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消除企业和退休人员的顾虑,争取社会各方面的充分理解和广泛支持。
五、尽快落实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工作条件
各地区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通知》(中发〔2002〕12号)精神,加强街道、社区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街道和工作任务重的乡镇可设立或确定负责劳动保障事务的机构,具体由各地党委、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编制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提出方案,商同级编制部门确定。街道劳动保障机构的人员和工作经费,以及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经费由财政安排。要采取措施统筹解决开展社会化管理服务的场所和设施等方面的问题,满足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管理、政策查询、工作人员办公和组织开展文体活动等方面的需要。
六、继续落实企业在一定时期应承担的责任
企业应加强与退休人员所在街道劳动保障机构联系,密切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移交和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和思想问题。移交的人事档案要做到材料齐全、完好。企业退休人员的统筹项目外养老金,由企业继续按有关政策发放。尚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和医疗费,继续由原渠道支付;企业退休人员居住的企业住房,尚未实行房改的,管理和维修工作仍由企业负责。企业不得以社会化管理为由随意减少退休人员的福利待遇。企业现有的用于退休人员活动的场所、设施,要继续发挥作用,并向社会开放。
七、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内容多,涉及面广,各地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动员社会各有关方面的力量,共同把这项工作做好。各级劳动保障部门及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街道(乡镇)、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的指导,积极推进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及时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的范围,在医药费结算方式上对社区内的企业退休人员予以适当照顾并提供方便。组织部门要加强街道和社区党建工作,指导街道和社区党组织开展经常性的组织活动,加强对企业退休人员中党员的教育管理。发展改革部门要把社区公共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快发展社区服务业,加强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民政部门要加强社区建设,指导社区服务坚持产业化、社会化发展方向,加快社区老年服务设施和服务网络建设,将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扶助范围,及时提供公益性养老服务,及时向符合享受低保条件的企业退休人员家庭提供最低生活保障。财政部门在编制预算时,要统筹考虑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所需经费。卫生部门要加快社区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为企业退休人员就近医疗提供方便。文化、体育部门要加快社区文体设施建设,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丰富多彩的文化体育健身活动。工会、共青团、妇联、老龄等组织和机构要充分利用各自的管理服务网络,发挥自身优势,积极组织和指导社会志愿者队伍和其他社会公益组织,为企业退休人员特别是为高龄、孤寡、病残等生活困难的退休人员提供义务服务,并在维护企业退休人员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积极作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根据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目标和任务,抓紧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于2003年7月底前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备案,并尽快组织实施。

Ⅵ 重庆市退休职工去世后抚血金和遗孀补助各是多少请尽量给出明确文件

昨日召开的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专职工死亡一次性救济金标属准的通知》。标准调整为: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后,发给丧葬费2000元;死亡时有供养直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救济金,标准为死者15个月工资(或本人基本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将于今年10月1日起执行。 据了解,我市企业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现行标准为:2000元 死者7个月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人介绍,调整对象包括三类人:一是与各类企业形成劳动关系的职工;二是企业退休(职)人员;三是其他按规定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养老待遇的人员,包括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及按照渝府发[2008]25号、26号文件规定参保,养老待遇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的“城镇用人单位未参保超龄人员”和“被征地农转非人员”。

Ⅶ 重庆市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审批表和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算表是一起发给本人吗

这个应该不发到职工本人手里,属于公对公文件。
职工本人只需要结果就可以。
退休人员如果对养老金有质疑可以到退管办逐项核查。

Ⅷ 重庆退休人员申请公租房需要哪些材料

出租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承租人转租,但在六个月内未提出异议,其以承租人未经同意为由请求解除合同或者认定转租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租赁合同产生的纠纷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通知次承租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因承租人拖欠租金,出租人请求解除合同时,次承租人请求代承租人支付欠付的租金和违约金以抗辩出租人合同解除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转租合同无效的除外。
次承租人代为支付的租金和违约金超出其应付的租金数额,可以折抵租金或者向承租人追偿。

Ⅸ 重庆关于个人退休和单位办理退休的问题:

如果以单位名义退抄休那么单位会在袭职工退休后依旧承担大额部分的费用,比如单位1%,个人2元,当职工需要办理一些手续的时候,比如职工到异地住院,申请特殊疾病等依旧需要单位负责办理各项手续,退休人员的后续管理的确也是一个问题。如果职工以个人名义退休那么后面的事情都由自己来办理。也就是主要是后续对职工的医疗的管理和后续产生的缴纳医疗保险费用方面的问题。其他的方面区别都不大。

Ⅹ 重庆退休人员最近听说要按指纹才能领退休金

2004年的政策了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的通知
劳社厅发[200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
近年来,在实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特别是在向异地居住人员发放养老金过程中,冒领问题时有发生。为规范管理,堵塞漏洞,决定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工作,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对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进行协助认证,是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内容,它既是防止冒领养老金的一项有效措施,同时也是掌握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情况,将其纳入所居住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需要。各地劳动保障部门及其所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充分认识协助认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树立大局观念和协作意识,积极开展工作。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领导和协调,进一步完善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积极创造工作条件。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和措施,加大对街道社区劳动保障工作平台的指导力度,强化基础管理,制订并不断完善有关制度,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尽快将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开展起来。
二、确定范围。明确责任
异地居住退休人员是指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退休后居住在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人员。各地要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进行异地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人员范围。居住国外或港澳台地区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的资格认证,可按照原来的认证办法进行。对异地居住的享受遗属补助人员,其领取待遇的资格也可列入协助认证范围。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所辖地区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资格协助认证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协助认证工作应以方便退休人员为原则,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负责办理;尚未建立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暂由退休人员居住地所在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并指定专人负责。
三、制定程序,规范管理
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一般应包括以下程序:
(一)确定认证时间。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工作,具体时间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
(二)发出认证通知。异地居住退休人员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规定的认证截止日期前60日,以信函形式向退休人员发出认证通知,内容包括:致退休人员的慰问信和《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一式两份,样表附后,以下简称“协助认证表”)。慰问信中要告知退休人员本人持身份证、退休证和协助认证表到居住地所在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认证手续。为方便退休人员反馈认证信息,有条件的地区可将印有本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地址、邮政编码的信封及邮票一并寄给异地居住的退休人员。
(三)办理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前来办理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当面核对其身份证和退休证。经审核认定后,在协助认证表上加盖协助认证机构印章并签署经办人和负责人姓名。协助认证表一份存档备查,一份交退休人员本人。退休人员因年老体弱或患病,本人不能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由本人或委托他人提出申请,居住地的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或县(区)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派人上门办理;退休人员死亡,或者发生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的,应由其亲属提供相关证明。在资格认证工作中,要注意发挥社区劳动保障协管员和退休人员自我管理、互助服务组织熟悉社区居住退休人员情况的优势,必要时可请他们协助核实有关情况。
(四)反馈认证信息。办理资格认证后,退休人员本人或家属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协助认证表寄回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五)认证结果处理。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收到协助认证表后,要认真复核,经审核确认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应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在限定期限内没有收到退休人员的协助认证表,应暂停发放养老金,并再次向退休人员发函催办认证手续。退休人员发生死亡、下落不明、被判刑收监等情形,或经催办反馈了认证信息并被其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认的,应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工作的通知》(劳社厅发[2001]8号)的有关规定,分别做出停发、暂时停发、补发并恢复发放养老金的处理。
四、履行职责,周到服务
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协助认证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如实提供异地居住退休人员的有关情况。如发现弄虚作假者,要严肃处理,给养老保险基金造成损失的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开展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是一项新的工作,各地要做好对退休人员的宣传、解释工作,取得他们的理解和支持。为方便广大退休人员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市、县(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把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工作机构的地址、电话公之于众。工作人员对前来办理资格认证的退休人员要主动热情,随到随办。
五、认真总结,逐步完善
各地要注意总结协助认证工作开展情况,建立报告制度。每年2月底前,各省(区、市)要将上年办理协助认证情况和认证信息反馈情况报我部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有关报告内容和统计方法另行通知。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不断完善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办法,并在此基础上逐步将异地居住的企业退休人员纳入所在地街道、社区实行社会化管理服务。有关工作进展情况和意见、建议请及时反馈。
对已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异地居住离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的协助认证工作,可参照本通知的规定执行。
附件:异地居住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表(略)
二00四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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