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员有降温费吗
只有退休金,没有降温费。除非退休后又找了工作或被反聘,才会有降温费。降温费是一种发给在上班员工的福利。
㈡ 退休职工有取暖费,有防暑降温费吗
企业退休职工不享有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2012〕89号)规定。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对象是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退休职工早已退出劳动岗位,不存在高温作业,不属于发放范围。
(2)青岛退休降温费职工扩展阅读: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㈢ 青岛企业退休职工是否有降温费
有,每年12元,9月份随工资一起发。
㈣ 企业单位职工退休后可否继续享受降温费待遇
不能再享受了,你说的那个待遇是只有在工作岗位上在职的才能享受,你己退休,离岗离职,不能再享受了
㈤ 企业退休职工是否应发防暑降温费
企业退休职工不享有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2012〕89号)规定,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对象是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退休职工早已退出劳动岗位,不存在高温作业,不属于发放范围。
㈥ 谁知道退休人员能否享受防暑降温费
编辑同志: 某公司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占了相当比例。退 休人员耍求与在职人员一样李受防.降沮等待沮。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某公司劳资办公室工作人员 某公司劳资办公室工作人员: 为了保障工人农民的身体健康,不断改善劳动 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卫生部、劳动部、全国总工 会联合公布了《防暑降温措施暂行力、法取[l9汉))卫防 钱字第207号),它只适用于“工业、交通运输业及基 本建设工地的高温作业和炎热季节的露天作业”。目前,国家对防暑降温问题没有新的政策规定。 按照《暂行办法》的规定,防暑降温费是否 发放,主要由单位自主决定,不需要通过有关部 门的审批,同时该办法也没有规定任何的法律责 任。退休人员离开了高温工作环境后,自然失去了 “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生产率”的实际意义,企 业也就不再有继续为其提供此项待遇的义务。@本刊编辑部<正>编辑同志: 某公司是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占了相当比例。退休人员要求与在职人员一样享受防暑降温等待遇。请问,国家在这方面有何规定?
㈦ 退休人员夏季防暑有降温费发吗
退休人员不发高温津贴(防暑降温费)。
防暑有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根据国家安监总局、卫生部、人社部、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健〔2012〕89号)规定,防暑有降温费的发放对象是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日最高温度35℃)期间自然环境下作业的劳动者。退休职工早已退出劳动岗位,不属于发放对象。
㈧ 退休人员的取暖费降温费如何发的
企业退休职工不享有防暑降温费。
防暑降温费是指企业发放的用于给员工抵御酷暑的高温补贴,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卫生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中华全国总工会《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安监总安〔2012〕89号)规定。
防暑降温费的发放对象是存在高温作业及在高温天气期间从事户外作业的劳动者,退休职工早已退出劳动岗位,不存在高温作业,不属于发放范围。
(8)青岛退休降温费职工扩展阅读:
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㈨ 青岛职工夏天应发几个月的高漫费
一、青岛市企业在岗职工夏季防暑降温费标准为:
从事室外作业和高温作业人版员每人权每月120元;非高温作业人员每人每月80元。
全年按6月、7月、8月、9月4个月计发。
企业在岗且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应全部列入发放范围,职工未正常出勤的,企业亦可按其实际出勤且提供正常劳动的天数折算发放。企业现执行的防暑降温费低于上述标准的,应改按上述标准执行;生产条件特别艰苦且有支付能力的企业,经省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同意,可适当提高发放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