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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高计生退休人员退休比例

发布时间:2021-02-26 14:59:17

A. 现在退休能否享受到独生子女所增加5%的退休工资待遇

不是增加你的工资 而是父母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 增领5%的退休金
以下是该规定的文献资料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增加5%——

实行计划生育、且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已领取独生子女证的,现在或者说在2002年9月29日以前(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已经退休或者内退的职工,退休费增加5%的问题,一些企业单位没有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职工对此颇多怨言。本着维护党和国家利益和人民利益的一致性的原则出发。我们据此刊发了这一强烈的呼声,目的是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职工的正当利益。
当年从提倡、推行到后来实行计划生育,作为我国基本国策的时候,从省革命委员会到市、区革命委员会,推出的奖励政策正是五花八门,各有重招。但就职工夫妻双方退休各增加退休费的比例有5%的,还有10%的。只要响应党和国家的号召,终生只生育一个孩子,简直什么样的愿都可以许,什么样的大话可以说。我曾经目睹当时提倡计划生育年间的情景,至今历历在目。
1981年5月1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 “ 领了《独生子女证》的独生子女的父母,年老退休时,干部、职工按退休条例规定增发退休金百分之五,终身无子女的增发百分之十。但按照规定应发和增发的退休金,不得超过本人标准工资。”
到后来的几个条例,不知是忘记了这个承诺,还是什么原因,把年老退休时退休费增加的条款废止了。1986年7月31日公布的陕西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当年的承诺作废了:“陕西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81年5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和1982年11月1日颁布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暂行条例>补充规定即行废止。”
1991年3月3日陕西省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也没有对领取独生子女证的职工夫妇年年老退休后退休金增加5%的条款。
直到1997年的时候才得以修正。1991年3月3日陕西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8月2日陕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陕西省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除享受独生子女户优待外,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百元至一千元,退休后并可加发退休工资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一次性奖金在计划生育经费和征收的计划外生育费中开支。”

但是,刊发省设备安装公司职工反映问题的时候,他们不在这个条例调整的范围,因为在这个条例实施之前他们就退休或者内退了。现在这个公司就借口新的条例的第三十九条: 符合规定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夫妻,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一次性发给奖金二千元,所需费用在计划生育经费中开支。独生子女父母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的、加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加发后的退休金合计不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从企业退休的,应当提高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企业以政府至今没有具体规定拒绝履行法规。然而,这些职工就享受不到法规赋予的合法利益。
既然提到了这个法规,不理解的是这个法规实施时间已经过了两年零十个月了,省人民政府就怎么出台不了一个“另行规定”呢?
虽然,2001年2月27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西安市劳动局的复函回答了这个问题,但随着2002年9月29日新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也就自然失效了。
不可否认,企业经营虽有千差万别,但必须认账,可以向职工欠账,绝对不可以赖帐。不能当儿戏打折,更不能一风吹。因为政府是人民的政府,就要对人民负责,就要维护人民的利益。况且是经省人大常委会以立法形式确保了的。别的企业没有执行,那你就可以不执行吗?别人违法,你就可以成为违法的理由吗?真是岂有此理!
这些企业职工认为:法律规定的奖惩是平等的,公平的。他们就弄不明白,假如职工违犯了计划生育的规定,那么,处理是否这样的消极?那绝对不会的,可以说处理是绝对“不过夜”的,开除公职,是党员的开除党籍,还要罚几万元钱,过去规定还要征收1-14年的超生子女费什么的,至于大小会检讨过关那是必不可少的。为什么到现在兑现奖励的时候就一拖几年,甚至十几年呢?没有兑现呢?不可理解的是寻找各种理由和借口,不兑现法律的承诺!他们问:法规会失信于民吗?!
这些问题如何?作为我国法制不断健全和完善,要构建和谐社会,怎么样履行法律的庄严承诺,付诸实际行动,使职工的利益不受损害,我们感到事关重大。计划生育作为我国的基本国策,那么确保国策的法规、文件和政策,不能有随意性,更不能食言当初的承诺;同样,我们执行法规也不能有随意性,法律作为恒定社会的原则,就必然有连续性、严肃性和带有强制性,这就是法治社会运行的轨迹。

B. 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可增加5%的工资的规定是什么时候在什么文件中规定的

2002年9月29日年省人大常委会陕西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专次会议通属过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不是增加你的工资而是父母可以凭借《独生子女证》 增领5%的退休金 以下是该规定的文献资料独生子女父母退休费增加5%

知识拓展

《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在2002年9月1日前称《独生子女证》(有地区称《独生子女光荣证》),是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国家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作为一种荣誉。 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按照国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2015年12月31日是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C. <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

企业职工退休审批程序
(一)申报材料:
1、个人申请(正常到龄办退者可免)。
2、填写《职工退休审批表》一式四份。
3、职工个人档案。
4、《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公示登记表》。
5、与审批退休有关的各类证书。
(二)、审批程序:
1、企业每月办理退休审批手续前,需将办退人员名单在本企业公示5日以上。
2、公示无异议的,由企业按要求备齐所需材料后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养老和失业保险处审核。
3、审核同意后,到社保局办理核减及养老金待遇计发手续。
(三)、审批时限:
每月6-20日办理职工退休审批工作,材料齐备,条件符合,当场办结审批手续。
政策依据:
1、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
2、安徽省劳动局、财政厅《关于调整全民所有制企业单位退休职工生活补助问题的通知》(劳险字〔1993〕第301号)。
3、安徽省政府《安徽省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皖政〔1995〕35号)。
4、《关于获奖人员退休后提高退休费标准问题的通知》(皖人发〔1996〕35号)。
5、劳动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6、合肥市人民政府64号令。
7、关于《安徽省统一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实施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皖政办〔2002〕30号)。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提高退休费待遇审批
(1)文件依据:省人事厅皖人险[1996]7号、皖人函复[1996]163号,省人事厅皖人发[1996]35号。
(2)办事程序:
因计划生育提高退休费比例人员:单位填写《合肥市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享受提高计划生育待遇审批表》----→主管部门审核----→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因奖励提高退休待遇人员:单位初审奖励情况,填写有关报表----→主管部门初审----→报市人事局工资福利与退休处审批。
(3)申报材料:独生子女证,有关报表;奖励提高待遇者需提供奖励证书原件与复印件,主管部门报告函件。
(4)启用工资管理软件的,除书面报表外还要同时报软盘。
养老和失业保险处 联系电话:2621309

D. 单位管理计生人员退休是否可以涨一级工资

单位管理计生人员退休后可否可以涨一级工资,这是没有规定的,一般都是按照国家退休人员的规定统一发放退休工资的。

E. 连续从事计划生育工作30年以上的工作人员,退休时是否增加退休工资比例

没有明确规定,具体情况,你可以到当地社保局咨询,或拨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12333。

F. 退休人员占人口比例

2008年底60岁以上人口15989万,占12%

G. 提高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多少这样

五险一直都是大家关心的重点,今年养老金发放又多了,从今年下发的文件来看,从年初开始,不管是企业还是事业单位的人,都提高了5%左右,这样的力度真是不小呢。从另外一方面讲,我们国家的经济还是不错的,同时也反映了人们原来的工资也上涨了不少,否则这多余的钱是哪里来的呢。这几年,人们收入也都高了,对于每个月的保险也都能负担得起了,基于收入上涨这个情况来看,这养老金也该涨了。关于养老金的上调分为两种方式,一种是定额,也就是说大家都多交一样的钱,另外一种则是倾斜调整,跟你的工龄和岁数有关系。

5%的比例只是宽泛的平均水平,具体到个人可不是乘个比例就行了。此次调整将继续统一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定额调整是每个人固定涨几十元,同一地区各类退休人员调整标准基本一致。挂钩调整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使在职时多缴费、长缴费的人员多得养老金。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和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照顾。总体来看养老金的上涨正在放缓,体现了养老金的支付压力。希望近期开创的改革能够在长期上,给养老金继续上涨的底气。

所以大家不要着急,静等正式通知下来吧。不过可以告诉大家,思之想之发现,每年呢,有两类人的养老金会涨得多一点,一是高龄退休人员,岁数大了,需要的养老金多;二是艰苦边远地区的企业退休人员,这是为了照顾和关怀这两类人。

H. 国家行政事业单位国家级先进个人“可提高退休费比例”的依据是什么,哪个文件有此项规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四条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

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8)提高计生退休人员退休比例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二条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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