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丹东市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是多少谁能告诉哦
2006年7月1日实抄施的新标准,养老金标准分为烈士,死于疾病的第三类追逐的烈士,可给予一次性养老一生的每月退休费:80个月后死亡产生的死亡用于补贴养老金的时间作为终身每月的退休费用总额为40个月,因病去世可以用于补贴一次性抚恤金为20个月,为一个终身每月基本离退休人员费用金额。的葬礼,国家似乎没有统一的规定,一般的基本退休人员一次性补助费:月3个月包干使用,更没有退款少可以不填。
② 退休人员丧葬费标准和抚恤金的标准是多少
一、工残退休人员死亡后的丧葬费计发标准调整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省直管参保企业按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个月执行
你的情况是4个月的。
③ 辽宁省退休职工病故,丧葬费抚恤金2017年给多少
各地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标准不一样,但一般来说丧葬费是定额给付,抚恤金依据当事人去世当月养老金标准结合当地规定的抚恤金计发月数综合计算。具体标准可以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也可以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④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大概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4)丹东退休人员丧葬抚恤金扩展阅读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
此时,剩下的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另外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
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⑤ 辽宁退休干部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多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⑥ 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和抚恤金如何领取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退休人员去世后,直系家属不仅领丧葬费和抚恤金。如果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还有余额也可以依法继承。关于这位退休人员提出的疑问,希望接下来的内容能给大家带来帮助,虽然退休人员去世了,家属要提前知晓领这笔钱,其实丧葬费和抚恤金真的非常有意义,丧葬费和抚恤金更像是退休人员离世后,最后给家属一点点心灵上的安慰。
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其实非常简单,退休人员去世后,需要准备材料死亡证明和火化证明。除此之外,还需要准备办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以及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之一)有效身份证件及关系证明原件(户口簿、结婚证、独生子女证、人事档案、社区证明、公证书等之一)和领取人的储蓄卡或活期存折。
只要准备上述5种材料,到社保服务中心就可以申请办理丧葬费和抚恤金。同时,社保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会办理清算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且停止给退休人员发养老金,如果已经多发养老金,需要家属及时退还给社保局,避免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⑦ 退休人员病故后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需要办理哪些手续
1、办理内容:为机关事业单位已故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计发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回并停发工资。答
2、办理条件: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
3、办理材料:死亡证明或因公牺牲有关材料。
4、《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一式两份,各街道办事处属下事业单位一式三份。
5、办理流程:已故人员所在单位将《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连同死亡证明或因公牺牲的有关材料送区人事局。
6、由工资福利股计算抚恤金和丧葬费后区直单位凭审批表到区民政局代领抚恤金和丧葬费并转交给其继承人各街道办事处及所属学校凭审批表在该办事处财政所代领给其继承人其它事业单位按拨款渠道支出。
7、工资福利股将留存一份《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审批表》同时根据单位报送的工资统发信息在统发软件作停发工资处理。
8、丧葬费标准为所在县级行政区上年度3个月的职工月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工资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死者是在职人员的以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工资作为抚恤金计发工资基数死者是离退休人员的以生前最后一个月的基本。
⑧ 辽宁省退休职工丧葬费发放标准是多少,拜求各位大神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按规定有3个月的丧葬费和20个月抚恤金!
⑨ 辽宁退休干部抚恤金及丧葬费是多少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政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仍按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 政 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 政 部
二零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的通知》(辽人发[2005]5号)
各市人事局、财政局,省直各部门:
根据物价水平不断提高的实际情况,参照企业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计发办法,现就调整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准问题通知如下: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发给,低于2000元的,按2000元标准执行。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工(公)死亡,其丧葬补助费标准按当地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6倍发给,低于4000元的,按4000元标准执行。
三、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指本市(直辖市)统计部门发布的职工月平均工资。
四、按照属地化原则,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的发放,按当地标准执行。
五、调整标准所需经费按原经费开支渠道解决,丧葬的其他事宜,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人事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00五年四月十二日
⑩ 辽宁省各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其他费用领取的都一样的规定么
是规定的。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及相关经办规则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
(1)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标准为3个月上年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执行社保年度)。
(2)事业单位退休职工丧葬费为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退休费。
(3)离休人员从2011年8月起(老战士从2012年1月起)一次性抚恤金为上一年度(自然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离休费。
丧葬费:离退休人员死亡后,经办人员在其死亡次月携带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已故通知单、死亡人员户口簿本人页复印件、《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办理的)、办理人身份证(指家属办理的)到单位或户口所在区分局拨付科办理相关手续。抚恤金的问题请咨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其咨询电话为12333。
办理丧葬费应为单位代办,无单位的由办理丧事的亲属代办,持医学死亡证明复印件,死亡人员户口薄本人页复印件(带注销章页),填报《离退休人员增减变动情况表》(企业办理的),办理人身份证(家属办理的)在经办期内(每月25日至次月10日为经办期),到分局拨付科办理死亡领取丧葬费手续。丧葬费发放到死者的养老金发放存折或卡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