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一般有两种情况,一是正常退休的一次性抚恤金是本行业年度平均月工资的13个月(3个月丧葬费,10个月丧葬补助费)二是因工伤退休的在上述基础上在增加11个月。
⑵ 内蒙古自治区退休职工死之补尝金拿几个月工资
劳动者依法退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具体的内容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的政策了解,各地区存在差异。
《社会保险法》
第十四条 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⑶ 内蒙古地区企业退休后死亡的职工,应该补发多少个月的工资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详细了解具体的工资金额,各地区存在差异。
《社会保险法》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条 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
第十九条 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二十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⑷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有何新规定
⑸ 内蒙古离休干部有伤残证的死亡抚恤金。
比照因公牺牲标准计算,内党落【1990】第4号文件。如果是机关离休人员,在民发【2011】192号文件中规定: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上生前基本离休费的40倍。
⑹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一次性怃恤金的政策
这方面各地政策的确有差异,我所在地区对于企业退休人员压根就没有抚恤金只有几千元的丧葬费的,但是企业离休人员可以一次性领取20个月的离休金(不含各种补助)
建议向12333咨询当地政策
⑺ 内蒙古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这是广西的补偿标准你参考一下:都是自治区车别应该不大 关于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直属各有关部门: 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区企业离休人员离休金的通知》(桂政发[1996]3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我区企业中1949年12月11日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通知》(桂劳社字[2001]8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和《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人事厅关于适当调整企业离休人员津贴补贴的通知》(桂劳社发[2002]36号)规定精神,经研究,我区企业离休人员(含符合享受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文件规定待遇的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参照《自治区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桂民发[2007]61号)的规定执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调整后的新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执行。
⑻ 请问内蒙古自治区老干部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是如何规定的
离休干部丧葬费标准: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版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权(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1
⑼ 内蒙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安葬费多少
内蒙古自治区老干部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标准如下: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劳动厅关于调整内企业容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通知》
第一条 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非因工死亡丧葬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个月的标准发给。
第二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按以下标准发给:
具有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5%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5%发给;非城镇户口的,配偶按当地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按20%发给。
(9)内蒙古退休职工一次性抚恤金扩展阅读:
立法规定:
1、《德国民法典》第844条第1款规定:“在杀害的情形,赔偿义务人应向担负埋葬费的人赔偿埋葬费。”
2、《瑞士债务法》第45条第1项规定:“伤害致人死亡的,支付的赔偿金应当包括所支出的费用和丧葬费。”
3、《俄罗斯联邦民法典》第1094条第1款规定:“对受害人死亡负有责任的人,应向支付丧葬费的人赔偿必要的丧葬费。”
4、我国台湾地区“民法典”第192条第1款规定:“不法侵害他人致死者,对于支出医疗及增加生活上需要之费用或殡葬费之人,亦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⑽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农牧场退休工人死后农场一次性补发多少个月工资
行政来事业单位的,一般为20个月基本工资源。
根据《民政部 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