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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如何认定劳动关系

发布时间:2021-02-23 06:53:17

⑴ 离退休人员是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

看分两种情况来看,若退休人员没有享受养老待遇,则倾向于认定为劳动关系:若退休人员已享受养老待遇,再到用人单位工作,这种关系就不是劳动法律关系,是雇佣关系处理。

⑵ 退休人员劳动关系如何解释

退休人员是没有劳动关系的。
因为办理退休,已经终止了劳动关系。

⑶ 退休职工再就业是否属于劳动关系

需要,养老金参保所需资料:身份证复印件两张(验原件);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回一张;城镇居民户口本答原件;《档案委托管理卡》。缴纳养老保险的基数、比例及金额:
1.
缴费基数:个人所在省份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
2.
缴纳比例:按照当年相关规定执行;
3.
缴费金额:缴费基数×缴纳比例×12四、缴费方式及时限。
持《档案委托管理卡》到人力资源服务中心以现金方式缴纳。参保人员应一次性缴纳全年养老保险金,并于每年6月20日前办理,逾期加收利息,但最迟不得超过12月20日。缴费时间是当年基数出来后每月1—20日。

⑷ 退休人员再工作劳动关系怎样认定

退休人员再次参加工作,不属于劳动关系,属于劳务关系或者雇佣关系。建立不了劳动关系。

⑸ 达到退休年龄仍然工作的是否能够确认劳动关系

申请人周娟生于1961年4月3日,自2004年8年即在被申请人某保洁公司从事保洁工作,双方一致未签订劳动合同,保洁公司也未给周娟缴纳社会保险。2013年5月26日,周娟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后来在其家属申请工伤认定确认劳动关系过程中发生纠纷,保洁公司认为:周娟在发生交通事故时年龄已经超过50岁,已超过退休年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双方已经不存在劳动关系。针对保洁公司的观点,本律师作为周娟的代理人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首先,根据我国《劳动法》,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仍然从事劳动的人员,并未做禁止性规定。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其次,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的退休年龄是50周岁。但这只是一个指导性的规定,并不具有强制性。而且在现实生活中,随着我国的老龄化趋势,很多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二次就业的情形越来越普遍。为了保护这些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作出(2007)行他字第6号以及(2010)行他字第10号答复,认为离退休人员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受聘于现单位的,在工作时间、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因此,周娟自2008年开始,即在被申请人从事有偿劳动,尽管已超过法定的退休年龄,但是双方已经形成事实的劳动关系。
   最终,劳动仲裁委作出仲裁裁决:申请人周娟由被申请人招用时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并未领取退休且持续工作,且被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实双方已解除劳动关系。因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双方之间符合确认劳动关系的法定构成要件,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⑹ 退休年龄到时与用人单位的关系,可以认定为劳动关系

1、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其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是否应自动终止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由此可见,后一规定是对前一规定的补充。因为,在劳动关系的实际履行中,存在着大量用人单位未为员工办理养老保险,导致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如果绝对要求用人单位不能终止这一类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那么,用人单位将不得不一直与该员工保持劳动关系,这也不具有可执行性。因此,在《劳动合同法》的基础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于未办理养老保险却已达退休年龄员工的劳动关系终止问题作了补充规定,即该员工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与员工的劳动合同终止。
然而,虽然《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赋予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享有对劳动关系的终止权,但该终止权的行使,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与已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员工形成的劳动关系,在劳动者已达法定退休年龄时就自动终止。因为法律并未规定劳动关系中劳动者一方的年龄不得高于法定退休年龄,只要未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有劳动能力的人,均能成为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关于劳动关系终止是否给予经济补偿的问题,我们认为,对于劳动者因退休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是不给予经济补偿的。但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由于缴费年限达不到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等的人员,用人单位可以终止与他们的劳动关系。但终止劳动关系时,必须按有关规定向他们支付经济补偿金。
2、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其工作时间内受伤是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宪法》规定了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现行法律只对劳动者年龄的下限作出了规定,对劳动者年龄的上限没有作规定,不能因是离退休职工就否定其劳动者身份。《工伤保险条例》第61条第1款规定:“本条例所称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规定:“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由此可见,是否形成劳动关系应看劳动者是否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签订的聘用合同实质上就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订立的劳动合同,不能因其名称不同就排除在《劳动法》及相关法规、规章的规定之外。如果不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相关行政机关不强制用人单位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费,就会出现劳动者在遭受工伤损害后,因用人单位破产、逃避债务等原因而得不到赔偿的情况。且中办发[2005]9号文件没有明确将离退休人员排除在劳动关系之外,故应将离退休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的聘用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离退休人员在受聘期间因工受伤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3、对已达退休年龄但未依法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的认定
在我国,虽然一直沿用相关法规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但实践中,确实存在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一般来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基本上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不一定能够享有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只有累计缴纳养老保险15年或连续工龄满10年以上的劳动者才可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就会导致一部分劳动者达到退休年龄,而无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根据养老保险相关规定,劳动者缴纳养老保险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可以领取养老金;累计缴纳年限不满15年的,不发放基础养老金,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发给一次性养老补偿金,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劳动者已达退休年龄,也符合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但其没有办理退休手续,即未享有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在以上两种情形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用人关系均不能认定为劳务关系,而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其实,只有在确认了双方之间的关系,才能使自己的权益得到保障。

⑺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还能确认劳动关系吗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能否确定劳动关系要分两个方面看:
1、用人单位招用已专经达到法定退休年属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以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招用已经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劳务关系处理。
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2、高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可按劳动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全国各省在实践中也是按照上述规定处理此类案件。

⑻ 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用工可认定劳动关系吗

1)、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内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容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2)、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用人单位招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双方形成的用工关系按雇佣关系处理。以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作为界定劳务关系的标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3)、因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如缴费年限不足)或地方政策原因(如上海的非正规就业缴金延迟退休及柔性延迟退休政策等)导致达到退休年龄却无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此时双方仍可以延续社会保险关系,在此前提下,双方的用工关系类比劳动关系处理更具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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