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退休职工死亡社保怎么办理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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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个人账户金额是可以退的,内具体的时限在死亡的容次月去申请办理,否则就成了冒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办理手续可能还比较麻烦,死亡证明,遗产继承手续,具体的细则每个地方会有些差异。丧葬费一般是当地上年度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⑵ 退休职工去世后都需要办什么手续去哪办要准备些什么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待遇发放去当地人社局办事窗口办理。
申请材料:
1、死专亡属人员身份证、社保卡、火化证、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死亡人员火化收据原件;
3、继承人与死亡人员关系证明材料;
4、继承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企业和个人的话可以去社保局办丧葬费,如果退休不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中还可以退一部分钱,如果家庭条件一般还可以申请遗属补助。
(2)广州退休职工去世怎么办理扩展阅读:
死亡抚恤对象
因公牺牲军人
因公牺牲军人的条件。《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九条:现役军人死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确认为因公牺牲:
(1)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上下班途巾,由于意外事件死亡的。
(2)被认定为因战、困公致残后刚旧伤复发死亡的。
(3)因患职业病死亡的。
(4)在执行任务中或者在工作岗位上因病猝然死亡,或者因医疗事故死亡的。现役军人在执行对敌作战、边海防执勤或者抢险救灾以外的其他任务中失踪,经法定程序宣告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对待。
(5)其他因公死亡的。
⑶ 广州社保退休人员死亡怎样办理丧葬费或抚恤金
一般情形下都是由单位去社保局申领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单位申办退休人员死亡待遇需提供《广州市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险增减员表》、公安部门或医院出具的记录死亡时间证明或注明死亡日期的户籍注销证明等材料。
退休人在境外死亡的,还需提供我国驻当地使领馆出具的死亡证明,外文证明须公证处公证出具中文版。若该人员工作单位,则由直系亲属或法定继承人申领。一般情形下提供死者账户,如已注销的,提供法定继承人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广州市原固定职工1992年6月底前的工作年限,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国家有关连续工龄的政策规定进行审核,经认定的工作年限,可以视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年限。1992年7月起参保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为其实际缴费年限,没有缴费(含欠费)不计算缴费年限。
⑷ 退休职工去世后应该去社保部门办理什么手续
未到退休年龄死亡无法领取社会养老保险。
1、因为劳动者已死亡,领取回养老金的人不存答在了,所以不可能再发放养老金;
2、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金额,亲属可以继承。非因工死亡的,还可以要求养老基金支付部分丧葬费、遗属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各省规定不一样。
自由职业者缴费也分2部分,大部分进入了统筹账户(大约12%)、少部分进入了个人账户(8%),中途死亡的,劳动者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内的金额,亲属可以继承。统筹账户的,不返还。
非因工死亡的,还可以要求养老基金支付部分丧葬费、遗属补助金等,具体标准各省规定不一样。
⑸ 广州退休异地死亡,办理手续时带哪些资料
领取丧葬费办理方式: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州市农转居人员基本养老保险办法的通知》
第十四条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死亡时,参照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办法发给丧葬补助费和抚恤金。
《广州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第二十二条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参保人在达到领取养老金条件前离境定居的,其个人账户予以保留,达到法定领取条件时,按照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其中,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可在其离境时或离境后书面申请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书面告知其保留个人账户的权利以及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政府补贴(及其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出国(境)定居的,可继续领取养老金。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前死亡的,应终止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个人账户储存额(及其利息),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依法继承,政府补贴(及其利息)转入养老保险地方统筹准备金。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个人账户储存额的余额(及其利息),除政府补贴(及其利息)的余额外,可一次性依法继承,政府补贴(及其利息)的余额转入地方统筹准备金。
参保人在领取养老金后死亡的,按2600元的标准向其法定继承人一次性支付丧葬抚恤费。
⑹ 单位退休职工去世该怎么办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专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属[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