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概念
1、指退休人员抄因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异地安置)。
2、“异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目前的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区有着落;异地安置涉及社会保障、转业军人安置、拆迁安置和举报人安置等问题。
Ⅱ 什么是异地安置人员
异地安置人员指因某些特殊情况安置在异地的人。
异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目前的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区有着落。异地安置涉及社会保障、转业军人安置、拆迁安置和举报人安置等问题。
退休易地安置的参保人可向单位提出办理易地安置手续,由单位经办人(灵活就业退休人员符合条件的由个人)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完整填写表中事项后交辖区社保经办机构,由辖区社保处经办人员在五险合一系统做易地安置人员标志,并将参保人员所选定易地定点医疗机构相关信息录入系统。
(2)退休人员易地安置费桂1978104扩展阅读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2016年发布了《关于做好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住院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异地安置人员就医结算流程:
1、《通知》明确,转出方面,参保人员跨省异地就医前,应到参保地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参保地经办机构应根据本地规定为参保人员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建立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并实现动态管理。
2、参保地经办机构将异地就医人员信息上报至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形成全国异地就医备案人员库,供就医地获取信息。
3、在结算方面,参保人员异地就医出院结算时,就医地经办机构根据全国统一的大类费用清单,将异地就医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等信息经国家异地就医结算系统实时传送至参保地经办机构,参保地经办机构根据大类费用按照当地规定进行计算。
4、《通知》同时要求强化跨省综合协调,对无故拖延拨付资金的省份,部级经办机构可暂停该省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各省级经办机构负责协调和督促统筹地区及时上缴跨省异地就医预付及清算资金。
Ⅲ 国发 1978 104号文件内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一九七八年五月二十四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原则批准)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龄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 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三条
患二、三期矽肺病离职休养的工
Ⅳ 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转移有什么规定
退休职工党组织关系转移的规定有: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专党员组织关属系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一、规范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凭证及使用范围;
二、进一步明确在全国范围相互直接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的权限;
三、在转移和接收党员组织关系中有关党组织的主要职责及对党员的要求;
四、有针对性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党员组织关系转移和接收工作;
五、切实加强对党员组织关系管理工作的领导。
Ⅳ 医疗费报销的有效期是多久相关的政策规定出自哪里
你好!抄
根据《武汉市城镇职工在外地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武劳社[2001]123号)的规定:
第七条退休人员易地安置在居住地、职工长驻外地在驻地住院,门诊紧急抢救、职工因公外出、探亲、法定假期期间外出在外地门诊紧急抢救,统筹基金起付标准按照本市同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执行;住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出院或门诊紧急抢救后一个月内由所在单位持其病历复印件、医疗费用明细清单等费用凭证,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结算。
Ⅵ 退休人员异地安置的概念是什么
1、指退休人员因户口迁移外地或在外地居住一年以上(退休异地安置)。
2、“异地安置”就是使人或事物在目前的地区以外的地区或区有着落;异地安置涉及社会保障、转业军人安置、拆迁安置和举报人安置等问题。
Ⅶ 国务院1978104号文
请问哪里有国务院第1978104号文
好像是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的原文的下载啊
谢谢各位
Ⅷ 单位地卖了,要老退休职工搬迁,合法吗
单位的地卖了,要求老退休职工搬迁的行为是否合法,需要综合分析:
1、单位内卖地的行为是容否合法,是否经过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如果答案是否定的,那么要老退休职工搬迁的行为肯定不合法;
2、假设单位卖地的行为是合法的,单位是否对老退休职工的搬迁后续问题作了妥善的安置,如果没有对此作出合理安排,老退休职工也可以拒绝搬迁。
《退休人员管理办法》中相关规定:
第四章 退休后的安置
第二十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原则上由原单位负责就地安置,符合易地安置条件需易地安置的,应尽量到其配偶或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落户。要求到本市市区安置的,从严控制。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符合易地安置条件的,由原工作单位协助解决在易地的住房。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易地安置的,本人及其供养的直系亲属首次搬迁前往居住地点途中所需的交通费、住宿费、行李搬运费和伙食补助费,在原工作单位报销。
Ⅸ 什么是离休干部的异地安置
首先要明确的是,对离休干部而言,不是”异地安置“,而是”易地安置“。
1983 年 5 月 16 日,劳动人事部劳人老〔1983〕 20 号文的解释是: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根据上述解释,则离休干部的易地安置是指离休干部跨省、地、县安置。
离休干部安置的原则
离休干部一般可就地分散安置,也可在本人原籍和配偶所在地安置。国家鼓励离休干部到农村或中小城镇安家落户。
跨省安置的,由两省协商解决。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要从严控制。在青藏等高原地区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要求回内地安置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当予以安置。
离休干部的安置规定
(1)就地安置有困难,要求回原籍的离休干部,副省长级以上的或原籍是省会的,可到原籍省会安置。
(2)离休干部的爱人子女都在北京,本人在外地的,可到北京安置。到天津、上海安置的离休干部,可参照本条办理。
(3)离休干部夫妇身边无子女的,可到子女工作的中小城镇安置。
(4)在高原、沙漠、边远地区(西藏除外)工作的内地干部离休后,一般可在离休时所在省的省会、自治区的首府或交通、物质条件较好的其它城镇安置。对身体确实不适应或就地分散安置有困难,需到内地安置的,可以到本人或配偶的原籍、子女工作地或原调出单位所在地区安置。对要求到北京、天津、上海安置的,可按(2)项规定办理。
高原地区是指海拔 3500 米以上的地区;沙漠地区是指沙质荒漠地区;边远地区是指靠近国界、远离交通中心的地区。
离休干部安置报批手续
跨省安置的离休干部,经接受地区的省、市、自治区干部、人事部门同意后,由其原工作地区的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或中央、国家机关所属相当县级以上的单位直接与接受地区联系办理。并由接受地区县级以上干部、人事部门出具同意安置的证明,公安、粮食部门凭证明办理户口和粮食关系。
进北京安置的离休干部,司局级(含享受司局级待遇的)和司局级以下的,属地方的由北京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批;属中央、国家机关的,由接受安置的部委损人事部审批。副省长级和副省长级以上的干部,按过去有关规定执行。
Ⅹ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规定现在还在用吗
还没有失效。
制定《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是为了做好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10)退休人员易地安置费桂1978104扩展阅读
国务院于一九七九年六月二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实施以来,已有大量年老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办理了退休、退职,从而使企业的劳动力得到了更新。
许多退休、退职工人积极参加力所能及的社会公益活动和其他义务工作,发扬了工人阶级的优良传统,受到各方面的赞扬;有的到街道或农村社队企业作技术、业务指导和帮助待业青年举办各种集体所有制的生产服务事业,为四化建设作出了新的贡献。
但是,也发生了一些严重问题。主要是一些部门和单位,由于没有严格执行《暂行办法》规定,随便放宽退休、退职的条件,任意扩大招收退休、退职工人子女的范围,致使一些不合退休、退职条件的工人办了退休、退职,不合招工条件的工人子女进了工厂、机关、学校;而一些应该退休、退职的工人则没有退休、退职。
上述情况很不利于生产和企业管理。有的单位还聘用了不合条件而退休、退职的工人,并给他们高工资、高福利,影响了职工队伍的稳定,也不利于待业青年的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