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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林退休职工丧葬补助费

发布时间:2021-02-20 22:54:55

㈠ 桂林市退休人员病故丧葬费,工资补偿标准是什么

土葬是没有丧葬费的,除非当地是允许土葬的。一次性困难补助费按照8个月养老金发放,丧葬费是4个月。

㈡ 广西2015年退休工人丧葬费标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厅
《广西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有关规定》
桂政劳险字〔1995〕23号
一、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企业发给主办丧事的单位或死者亲属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4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作为丧葬补助费,职工在火葬区域内死亡的应实行火葬,对坚持使用棺木土葬的,不发给丧葬补助费。
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从死亡的下一月起,按月发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供养城镇户口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发给,每增加1人者增发10%;孤身1人者,每月按本市、县上一年度企业职工月平均工资30%发给,户口在农村的按城镇户口供养人标准的80%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人数超过3人的按3人计发,每月领取救济费的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总收入。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时止。
四、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除按上述一、二条规定给予定期救济费外,另发给死者直系亲属一次性生活困难补助费。其标准:按死亡职工当月工资收入发给8个月的生活困难补助费。领取困难补助费亲属为: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和其他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由第一顺序领取。没有第一顺序领取人的由第二顺序领取。困难补助费同一顺序人员均等享受。如死者生前遗嘱的按遗嘱办理。
五、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按本通知规定办理。
广西壮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完善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桂劳社发〔2009〕90号
各市、县劳动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区直各单位:
为规范我区因病非因工死亡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办法,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发放标准实行动态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供养人员范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是指其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二、被供养人员条件具备被供养条件的人员,是指依靠死亡人员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在供养者死亡当月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配偶或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三)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四)父母均已死亡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五)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六)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供养直系亲属劳动能力鉴定,由市级以上劳动鉴定委员会负责。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一)离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离休人员以及符合《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贯彻桂劳社字〔2001〕87号文件有关政策问题的解答〉的通知》(桂劳社养险字〔2001〕35号)规定享受离休人员同等待遇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200%发给救济费。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三)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四、供养直系亲属在享受救济费期间,受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暂停发放救济费,期满后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恢复发放救济费,停发期间的救济费不予补发。
五、享受救济费的供养直系亲属,到境外或出国定居的,停发救济费。
六、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按本通知规定计发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所需资金由用人单位负责。
七、本通知下发前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时,其供养直系亲属符合原有规定而没有给予定期救济费的,现其直系亲属还符合供养条件的,可申请予以补办供养手续,救济费从核准之月起发放,之前不予以补发。
八、现仍在享受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的人员,其救济费发放标准一律改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发。原领取救济费的标准高于本通知规定标准的,按原标准发给。丧失供养条件的人员,从丧失供养条件之下月起终止救济费的发放。
九、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由其离退休(退职)时所在单位(已关闭破产企业由新建企业或企业留守工作处或社区)填写《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申报表》,并提供有关材料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
申报企业因病非因工死亡离退休(退职)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须提供的材料包括:死亡人员供养直系亲属登记卡、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被供养人员本人居民户籍簿,与死者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十、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且享受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定期对被供养人员的生存状况、领取救济费资格进行核查。
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以及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但尚未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职参保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的资格认定和救济费的核定、发放由死亡人员所在单位负责。
十一、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因病非因工死亡职工和离退休(退职)人员,其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二、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除本通知第八条规定外,过去原有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改按本通知执行,原有的规定自行失效。如今后国家和自治区有新规定的,从其新规定执行。

㈢ 广西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怎么办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2011〕192号)
(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三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四)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五)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六)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㈣ 请问桂林市市长:退休老人没有火葬,有没有抚恤金和遗孀补助

这里市长是看不到的。
我来解答一下吧,说的不一定对,只是从政策角度去分析。专
国家规定,是属否火葬与社会保险没有任何关系。但同时规定,社会保险支付丧葬费和抚恤费的时候,需要有火化证明。
也就是说,没有火葬社会保险是没有权力处罚的,但同时,社会保险不能支付这丧葬费和抚恤费的待遇。
遗属补助是国家在1980年的5号文件规定的政策,是指对死亡职工(含退休)家属生活困难的情况下,由企业支付一定的补助。也就是说,这个补助原则上是企业支付,而且是生活困难的情况下才会支付。
因此,社会保险可以不支付,就是支付也需要先认定是否生活困难。
我说的是国家方面的政策。如果你地方政策不同,算我没说。

㈤ 2015广西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补助标准

是死者生前20个月的退休工资十伤葬费

㈥ 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

丧葬费是受害人死亡后,赔偿义务人需要赔偿给死亡人亲属用以料理安葬死亡人后事的费用。该项赔偿项目的赔偿标准法律采取了确定化的具体标准,统一以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6个月,其总和便是丧葬费总额,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是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因此,不管实际办理丧葬事宜花费是多是少,也不管受害人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农村,对于丧葬费的赔偿标准上是没有任何差异的,都按照同一标准予以确定。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如果丧葬费的支付主体不是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的,而是其他第三人支付的,则请求权主体就是支付该费用的第三人了,该第三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该费用,但侵权人已经支该费用的除外。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被侵权人死亡的,支付被侵权人医疗费、丧葬费等合理费用的人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费用,但侵权人已支付该费用的除外。

㈦ 退休工人死亡丧葬费和一次性补偿费是多少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下列标准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34号:

一:丧葬补助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由死者所在单位法给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四个月的丧葬补助费,在火葬区不实行火葬的,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

二:供直系亲属救济费: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根据死者生前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一次性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24-32个月。

其中: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4个月;二人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28个月;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死者当地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32个月。

每个地区的标准可能有一些小差别,但大概差不多,这里是湖南省的,供你参考。

(7)桂林退休职工丧葬补助费扩展阅读:

丧葬补助金是指,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

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工伤事故是其直接原因,自然应予以补偿。

计算公式

《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规定:“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根据该规定,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所能获得的丧葬补助金,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的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进行计算。

其计算公式为:

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例如:姚某某为某工程承包公司勘测人员,在一次隧道勘测过程中因突发事故遭遇不幸,其所在单位地处我国中部某中小城市,该地居民比较重视丧葬婚娶的礼仪,

其家人按照当地风俗为其举办了声势浩大的丧事,各项花销累计4000元,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600元/月。

这样,姚某某的家人可获得的丧葬补助金赔偿额就不能以实际花销的金额为准,而应按照法定的标准进行计算,其可获丧葬补助金为:

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600元/月×6=3600元

法律规范

关于丧葬费的规定《工伤保险条例》:

第37条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50条第7项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7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4条第1款第7项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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