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徐州铁路退休职工去世后多久能领到抚恤金和丧葬费
退休人员死亡后向原退休单位申领抚恤金和丧葬费,单位还需将申请的手续报所在省的有关部门审批,这需要几个月的时间,待批回后单位即会通知家属办理领取手续!
❷ 中铁十五局四公司2018职工退休人员名单
这类信息不可能公布。
❸ 我今年九月二十四号到退休年龄社保局怎么还没给我来电话叫我去办理
9月份到退休年龄,从10月起由社保局发放养老金,养老金手续由单位办理,不需要个人办理,9月份办理退休手续,办好后10月份单位不发工资,改为社保局发放。
❹ 听说现在铁路建设局的职工退休可免费乘坐
需要有文件支撑吧,如果你想免费乘坐而现在又没有开始实行时,你就要拿着文件去找相关部门,跟他们理论一下。欢迎采纳。
❺ 在铁路局退休后的福利怎么样
铁路局退休后的福利是非常不错的,退休生活可以过的很滋润。我爷爷奶奶年轻时就是铁路局的员工,我爷爷是列车司机,我奶奶是乘务员,他们把自己一辈子的青春都献给了铁路事业。如今他们退休已经快十年了,在十年的时间里,他们的退休福利也是越来越好。
这些看的见的福利,或者看不见的隐性福利,让我爷爷奶奶晚年过的很幸福。如今他们衣食无忧,完全不需要子女的抚养,他们身体都还很硬朗,他们还是住在原来的房子里,老两口时不时还会出去旅个游,可以说让我是十分羡慕。
话又说回来,虽然铁路局退休福利很好,但是都是铁路员工年轻时候努力工作换来的,铁路上工作很辛苦,退休后的他们有资格享受好的福利。
❻ 铁路退休工人应办哪些手续
铁路退休工人要办理的手续如下:
第一步 办理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
(一)申领人(退休者)向所在单位或档案托管部门提出退休申请,如实填写《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并签字确认,单位经办人携带此表、申领人的职工档案、身份证和户口薄复印件到本单位登记参保归属地主管部门签章同意。
(二)单位如实填写《关于对 等 名职工退休(职)申报情况公告》、《职工退休(职)申报表》,办理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还需填写《从事特殊工种职工退休(职)申报表》,并张榜公布5个工作日。
(三)经办人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到单位登记参保的社保中心打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
(四)经办人携带贴有申领人一寸照片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式三份、《企业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清单》、申领人职工档案、一寸近照一张、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件各一份,另外女职工需提供能确定工种岗位的劳动合同书(45周岁前就在本单位连续参保至退休的需提供至少从45周岁开始至退休的劳动合同书)、《从事特殊工种职工(职)申报表》(仅需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人员提供),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处(市社保中心1楼2号窗口)办理退休手续,打印《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
第二步 办理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一)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
1、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窗口办理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汇总表》、(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花名册》、(3)经社区审核盖章的《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基本信息表》
2.用人单位携带审核后的移交汇总表到二楼1号窗口缴纳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经费。
3.用人单位携带缴费凭证窗口完成企业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手续。
(二)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
用人单位到市社保中心窗口办理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移交,需提供以下材料:(1)企业退休人员人事档案、(2)《企业退休人员档案目录》、(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申领表》、(4)《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此表由核定部门提供)、(5)养老保险手册、(6)企业退休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❼ 我是中铁二十四局江苏公司退休的,养老金是哪一级部门发放的谢谢!
按正常来说,中铁这种央企的职工养老保险都是在省一级统筹缴纳。所以领退回休工资时,是按省直答职工退休领取养老保险退休金的。每年生存认证的时候,你就可以看到你是在哪一级办理的退休。正常银行央企或者铁路上的都是在省一级缴纳。但是职工医疗保险有可能在驻地的社保经办机构缴纳。
❽ 徐州铁路退休人员依哪个省上调养老金
铁道部复社保局已经在1998年取消制,按照属地原则归属地方管理。因此,当时落户哪个地方,一般是按照铁路分局所在地办理转移,徐州铁路职工,属于哪个分局,就在哪个地方管辖,如果不意外,应该是归属江苏省调整。我只是做个分析,你也可以去咨询你单位的人事部门,另外,你当初办理退休,和调整养老金的时候,也应该知道归哪个省市管辖啊
❾ 铁路徐州办事处因病死亡退休人员的丧葬费是多少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六盘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问题,自1984年《省劳动局关于改进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试行规定》([84]黔劳资字第58号)下发以来,省劳动局又几次对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如下:
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不分居住地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但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四)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代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
六、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仍按省劳动厅黔劳厅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这次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