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几年内不得从事
《监抄察法》第五十九条
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本条是关于监察人员脱密期管理和从业限制的规定。规定本条的主要目的是加强对监察人员的保密管理和从业限制,防止发生失泄密问题,避免利益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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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行政机关公务员、法官、检察官辞职后都有从业限制规定。监察人员掌握监察权,不仅要对监察人员在职期间的行为加以严格约束,而且也要对监察人员辞职、退休后的行为作出一定的限制,避免监察人员在职期间利用手中权力为他人谋取利益换取辞职、退休后的回报,或在辞职、退休后利用自己在原单位的影响力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
关于何为“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监察人员应当履行谨慎注意的义务,在辞职、退休三年内,如果打算从事的职业与监察和司法工作有关,且可能引致他人怀疑与原工作内容产生利益冲突的,应当事先征求原单位意见。
⑵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什么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五十八条办理监察事项的监察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监察对象、检举人及其他有关人员也有权要求其回避:
(一)是监察对象或者检举人的近亲属的;
(二)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的;
(三)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办理的监察事项有利害关系的;
(四)有可能影响监察事项公正处理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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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五十四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公开监察工作信息,接受民主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
第五十五条监察机关通过设立内部专门的监督机构等方式,加强对监察人员执行职务和遵守法律情况的监督,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监察队伍。
第五十六条监察人员必须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必须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熟悉监察业务,具备运用法律、法规、政策和调查取证等能力,自觉接受监督。
⑶ 根据监督执纪规则监督执纪人员承担什么责任
《规则》第二章对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体制”作出规定。
第六条明确规定,“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并对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基层纪律检查委员会受理和审查的范围进行了划定。
在监督执纪实践中,对于“党的组织关系在地方、干部管理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纪问题”如何处理,是需要进一步厘清的问题。
1994年印发的《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这样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就可能会出现谁都能管、谁也不管的问题。特别是当地方和主管部门配合不畅的时候,就容易产生监督漏洞。”徐伟认为,“《规则》第七条明确了‘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行监督执纪’,就厘清了地方和主管部门在监督执纪中的责任,避免出现‘真空地带’。”
“另一个需要关注的是,《规则》将1994年《条例》规定的‘立案’进一步扩展为‘监督执纪’,这样在实践中就新增了谈话函询、组织调整等方式,体现了对‘四种形态’的把握运用。”王文柱说。
监督执纪是政治性极强的工作,必须在党的集中统一领导下展开。《规则》第九条规定,监督执纪工作要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有重要事项,不仅要报告结果,也要报告过程,这样才能有“领”有“导”。
对于派出机关、派驻纪检组、被监督单位之间的关系,《规则》第十一条进行了规定,“派出机关应当加强对派驻纪检组监督执纪工作的领导”,“派驻纪检组依据有关规定和派出机关授权,对被监督单位党的组织和党员干部开展监督执纪工作”。
“这一条进一步明确了派出机关与派驻纪检组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派驻纪检组与被监督单位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并明确了派驻纪检组的工作依据和与派出机关的联系方式,使派驻监督的底气更足、腰杆更硬。”
⑷ 监督执纪问责的"四种形态"是什么
“四种形态”为:
第一种:党内关系要正常化,批评和自我批评要经常开展,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
第二种: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要成为大多数。
第三种:对严重违纪的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应当是少数。
第四种: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少数。
“四种形态”是执纪理念。“四种形态”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是一个对违纪行为逐级设防的过程。
在“四种形态”中,从第一种形态到第四种形态,其行为性质和量纪程度在层层加重,后一种行为是前一种行为发展的必然结果,后一种形态是前一种形态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
前一种形态的工作真正做到位了,就会有效减少后一种形态问题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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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种形态”统计指标体系的指标内容:
一、第一种形态指标(共14项)
谈话函询了结、“面对面”初步核实了结等2种情形
经纪律审查后仅给予提醒谈话、警示谈话、批评教育、纠正或责令停止违纪行为、责成退出违纪所得、限期整改、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责令公开道歉(检讨)、通报(通报批评)、诫勉(诫勉谈话)、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12项组织措施
二、第二种形态指标(共21项)
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等2项党纪轻处分
行政警告、行政记过、行政记大过、行政降级等4项政纪轻处分
取消荣誉称号、撤销政协委员资格、终止(罢免、撤销、责令辞去)人大代表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罢免)当选资格、终止党代表资格、停职(停职检查)、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免职、引咎辞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安排提前退休、降低退休待遇、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15项组织措施
三、第三种形态指标(共12项)
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等3项党纪重处分
行政撤职、行政开除等2项政纪重处分
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辞退、组织除名(劝退)、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7项组织措施
四、第四种形态指标(共2项)
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审查后移送司法机关,司法机关判处刑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情形
五、辅助性指标(共7项)
“两规”“两指”人数、立案审查人数、线索处置件数等3项先导性指标
信访举报件次、处分人数、处理县处级以上一把手人数、主动交代问题人数等4项效果性指标
⑸ 纪检机关“脱密期”是什么
保守党的秘密是中国共产党入党誓词的内容,也是每一个共产党员应该严格遵守的纪律。以入党宣誓的方式为起点,保守党的秘密逐渐融入到党员的血液之中,成为党员进行工作的基本遵循。
⑹ 新《监督执纪工作规则》有哪些变化
新《规则》与原《条例》的主要区别有以下几个方面:
1、新《规则》将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上升为制度规定。如总则规定,“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违纪处理的大多数;党纪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成为少数;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成为极少数。”
2、增加了采取谈话函询处置问题线索的内容。如新《规则》第四章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一条,对谈话函询的程序、方式,及其结果的处置作出了具体规定。
3、新《规则》对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可以采取的措施及要求有所调整。主要是,(1)新增了一些审查措施,新《规则》规定,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查询有关信息,暂扣、封存、冻结涉案款物,提请有关机关采取技术调查和限制出境等措施。”(2)新《规则》没有明确提出采取“双规”措施,但并不意味着不再实行,如第二十六条规定,“对严重违纪涉嫌犯罪人员采取审查措施,应当在24小时内通知被审查人亲属。”从中可以看出,“双规”措施只适用于接受组织审查的涉嫌犯罪人员。(3)提出了新的要求,如:“审查谈话、重要的调查谈话和暂扣、封存涉案款物等调查取证环节应当全程录音录像。”“不得在未配置监控设备的场所进行审查谈话或者重要的调查谈话,不得在谈话期间关闭录音录像设备。”“严重违纪涉嫌犯罪接受组织审查的,应当向社会公开发布。”
4、限定立案审查和审理的时间。新《规则》明确,“审查时间不得超过90日。在特殊情况下,经上一级纪检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90日。”也就是说,立案审查超过90日未办结的,本级纪检机关无权决定延长时间,即使报上级纪检机关得到批准,总共也不能超过180日。原《案件检查条例》规定,立案时间不超过一个月;调查时间不超过二个月,经批准可以延长,没有限定延长时间。新旧比较,规定的时间应当差不多,新《规则》中曾出现工作日的提法,不标示工作日的“日”,应当不是工作日。新《规则》还明确,应当在收到问题线索30日内提出处置意见,审理工作时间为30日。
5、新《规则》对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具体要求。新《规则》第二十六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执纪审查会议,研究确定审查方案,提出需要采取的审查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审查方案。”以前这些都是执纪审查部门负责人的工作,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6、强调对纪检机关工作人员的监督。新《规则》力图构建自我监督体系,做出了对执纪审查人员管理监督的具体规定。如,审查组设立临时党支部,加强对审查组成员的教育和监督;调查取证应当收集原件原物,逐件清点编号,现场登记;建立打听案情、过问案件、说情干预登记备案制度;实行脱密期管理,对纪检干部辞职、退休后从业作出限制规定;开展“一案双查”,对执纪违纪、失职失责人员严肃查处;执纪审查期间,发生严重安全事故的,省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应当向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作出检讨,并予以通报、严肃问责。
7、案件审理增加退回重新调查和补证内容。新《规则》规定,“对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经纪检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退回执纪审查部门重新调查;需要补充完善证据的,经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批准,可以退回执纪审查部门补证。”
8、对纪检机关管辖对象和监督执纪领导体制有新规定。新《规则》明确了未设立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由该委员会负责监督执纪工作;“上级纪检机关有权指定下级纪检机关对其他下级纪检机关管辖的党组织和党员干部违纪问题进行执纪审查”,伸延了指定管辖权。
9、体现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新《规则》规定,“监督执纪工作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立案审查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纪检机关对反映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常委,以及所辖地区、部门主要负责人的问题线索和线索处置情况,应当向上级纪检机关报告。”“对给予同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同级纪委委员纪律处分的,在同级党委审议前,同上级纪委沟通,形成处理意见。”
10、提出新的工作机制。新《规则》规定,“市地级以上纪委可以探索执纪监督和执纪审查部门分设,执纪监督部门负责联系地区和部门的日常监督,执纪审查部门负责对违纪行为进行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案件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案件审查部门负责审核把关。”
11、对维护被审查人正当权利作出具体规定。新《条例》规定,“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⑺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后多久可以申请做律师
辞职后,要先找一间律师事务所工作,然后向地市级司法局申请律师实习,实习期是一年,实习期满通过考核后才能成为正式律师。你是一个公务员,是否要出来做律师,你要慎重考虑,因为律师行业起步比较难
⑻ 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几年内不得从事
《监察法》第五十九条监察机关涉密人员离岗离职后,应当遵守脱密期管理规定,严格履行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相关秘密。监察人员辞职、退休三年内,不得从事与监察和司法工作相关联且可能发生利益冲突的职业。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8)监督执纪人员辞职退休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一条为了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实现国家监察全面覆盖,深入开展反腐败工作,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坚持中国共产党对国家监察工作的领导,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构建集中统一、权威高效的中国特色国家监察体制。
第三条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