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企业职工因病死亡 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给到几岁
一、未成年的供养直至十八周岁。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一)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二)就业或参军的;
(三)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五)死亡的。
二、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待遇。
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待遇。
(1)企业退休职工直系亲属供养扩展阅读
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应当持因工死亡工伤认定决定并向经办机构提供以下材料:
(一)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经济状况证明;
(三)民政部门出具的被供养人为孤寡老人或孤儿的证明;
(四)工亡职工的养父母、养子女的公证书;
(五)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交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所作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⑵ 企业工伤职工退休后去世,供养的直系亲属是否可以同时领取丧葬费和抚养费
企业工伤职工退休后去世,供养的直系亲属可以同时领职丧葬费和抚养费。
⑶ 什么是供养直系亲属退休职工的配偶死亡(无工作)有什么待遇
不知道你问哪里的情况?各地规定不一样。建议你咨询当地的社保部门为准。
上海的话,要求供养关系建立得在退休前建立,此外,除了要求生活来源靠该职工(即无工作未参保),年龄上也有限制,比如男性满60周岁、女性得满50周岁;子女未满16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等。如果是该配偶确系该退休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去世后可领半个月的上年度市平工资。
⑷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是否有效
你对于问题的描述不够具体和全面。
由于《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一般是由省级劳动管理部门制定,并且大多制定于上世纪80年代末期和90年代中早期,所以现在虽然很多省份、自治区、直辖市还没有宣布正式废止,但其效用已经不大。
这是由于制定时针对的绝大部分群体是国有全民企业或集体所有制企业,换言之,这是公有制企业为主导时期的特定产物,应用的对象基本上是公有制企业的亲属,其作用是对于企业职工直系亲属的认定工作的规范。
所以,我们要认清如下两个方面:
一、这些“管理办法”或“管理暂行办法”实现的只是如何认定“直系亲属”,以及“直系亲属”的范围及人数。
二、这些“管理办法”或“管理暂行办法”只是配合企业的福利性费用的发放或开销时才起效用。比如上世纪80年代的顶职(现在早已取消此制度)、职工(含退休职工)因公殉职、病故、正常亡故等的抚恤金发放规格和范围、职工(含退休职工)家属的困难(或受灾、重病等)救济等等。
三、这些“管理办法”或“管理暂行办法”不具备指导或规定企业的福利性费用的发放或开销的功能,两者是并行的,是配合的,没有替代性功能。就象砧板和菜刀,各是各的用途,只不过可以配合在一起使用。
由于你的问题没有谈到你或你身边的人现在面临的具体问题,究竟涉及到的是一家什么样的企业,在该企业工作的这个特定人员是什么样的用工机制(干部、全民、集体、聘用、合同、临时合同等等),所以实在无法判断在这件特定的事情上是否仍然可以适用《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管理暂行办法》。
但我把制定该办法的历史原因和该办法能够规范的事务范围略作介绍,相信你就可以自己进行响应的判断了。
希望我的回答能够帮助到你。敬请采纳。
⑸ 企业职工、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符合规定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企业所在地( )标
企业职工和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其供养的直系亲属每人每月回按供养人死亡当月被供养答人本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0%发给救济费。
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计发标准随被供养人户口所在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而同步自行调整。
⑹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直系家属何时补助
(一)职工退休养老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丧葬补助费标准为 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二)从 2005年7月1日起,企业离退休人员因病和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救济金,下同)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1、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数额的10个月计发。
2、企业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个体劳动者、灵活就业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按本人死亡时上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或退职生活费数额的7个月计发。
企业离休人员和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其按规定享受的 1-2个月生活补贴的月平均数,也一并作为计算一次性抚恤金的基数。
(三)企业、单位或死亡人员遗属办理申请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手续时,因病死亡的,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当地政府未规定火化的除外,下同);
非因工死亡的,应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遭受意外伤害的证明和医疗机构死亡通知单(或死亡地有关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火化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上述证明材料和死亡人员身份证支付一次性抚恤金,并将证明材料复印件存档。
(四)企业离休人员、退休人员、退职人员一次性抚恤金由企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后,原单位不再支付一次性抚恤金。
(6)企业退休职工直系亲属供养扩展阅读: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针对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者家属的开支项目。对工作期间不幸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用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中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种福利制度。
《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是指由失业保险基金为领取失业救济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的亲属支付的一定数额的补助费用。丧葬补助金具体标准等同于各地在职职工的标准。
《失业保险条例》所规定的抚恤金,是指由失业保险基金为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失业人员所供养直系亲属支付的补助费。
丧葬抚恤补助费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是指用于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开支范围的离休、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丧葬补助费用及其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和生活补助费用。
⑺ 供养直系亲属条件
企业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待遇审批办理程序
(1)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济费、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的办理,由企业经办人员持离退休(职)人员《死亡证明》及《青岛市企业离退休(职)人员及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明细表》到保险处业务大厅(保险福利科)办理。其中,办理供养直系亲属困难补助的,还需携带以下材料到保险处业务大厅(保险福利科)初审后到青岛市保险办复核:
①供养直系亲属的身份证、户口簿
②街道办事处或乡镇政府出具的供养直系亲属有无工作、固定收入证明
③死亡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登记卡(或人事档案)
④领取供养待遇本人的银行活期存折
⑤死亡离退休人员系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需持离退休审批表
⑥离退休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系孤寡一人的,需持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证明
⑦供养直系亲属系伤残人员的还要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通知书》
(2)企业离退休(职)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的丧葬补助费及一次性救助金,由企业经办人员持以下材料到保险处业务大厅(保险福利科)办理:
①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证明
②职工、离退休人员的劳动保险登记卡片(或离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
其中,已领取供养直系亲属定期困难补助费的只需提供死亡证明。
我在青岛这边。
下面是山东省发布的青岛这边的补助标准
最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三部门发布了关于《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的通知
青岛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转发了文件
本次调整为360元、320元、280元根据企业所在地调整为三个档,青岛为一档和二档区
青岛市:
一档: 市南区、市北区、四方区、黄岛区 、崂山区、李沧区、城阳区 360元
二档 :即墨市、 平度市 、莱西市、胶州市、胶南市 320元
⑻ 退休人员供养直系亲属有什么标准
不算。这两个都不算
⑼ 退休人员死亡后,直系亲属符合供养条件的,能否确认为供养遗属
一,《劳动保险条例》
第十一章 关于供养直系亲属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工人职员的直系亲属。其版主要生活来源权,系依靠工人职员供给,并合于下列各款规定之一者,均得列为该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
一、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者;
二、祖母、母、妻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三、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
四、孙子女年未满16岁,其父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力,母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者。
第四十六条 工人职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男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力,女未从事有报酬的工作,须依靠工人职员本人供养且共同居住者,得以供养直系亲属论。
第四十七条 工人职员因工死亡后,其遗腹子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第四十八条 工人职员的供养直系亲属,如不与工人职员同在一处居住,须取得其所在地政府机关证明,确系依靠工人职员供养,方得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二,供养遗属救济费由当地社会统筹部门发放。
⑽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及支出渠道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目前全国没有统一规定,由所在省市规定,具体标准各异,支付渠道也不尽相同。如四川省广元市规定,供养直系亲属是城镇户口的,每人每月290元;是农村户口的,每人每月135元;是孤寡老人和孤儿的,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35元,由所在企业支付,从2013年1月起执行。山东省规定,企业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符合领取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企业所在地调整为3类:460元、410元、360元,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职工的遗属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提高20%,职工遗属为孤寡一人者,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10%,兼有前两项情况的,补助标准在补助标准基础上提高30%,退休职工死亡的,由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从2012年7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