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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军队退休人员安置

发布时间:2021-02-16 03:59:22

Ⅰ 军人退休条例

军队干部离退休制度是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应当作退休安置或离职休养的制度。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退役军官应当作退休安置:

1、担任师级以上职务和高级技术职务的军官

2、军官未达到服现役的最高年龄,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3、具备下列情形的,由本人申请,经过批准,可以作退休安置:

(1)军官服满30年以上的。

(2)军官服役和参加工作满30年以上的。

(3)军官满50周岁以上的。

(1)天津市军队退休人员安置扩展阅读:

根据《中国人民解放军现役军官服役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军官有资格享受离休待遇:

1、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军队的。

2、建国后入伍、建国前在解放后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

3、在敌占区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

4、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

具备上述条件的军官,离休年龄为;师职以下军官年满55周岁,军职军官年满60周岁,兵团职和大军区职军官年满65周岁。身体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提前离休。因工作需要,身体又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以推迟离休。

参考资料链接:网络—军队干部离退休制度

Ⅱ 天津军队退休军官怎样办理落户手续

所以我到现在都没有随军!一方面是因为麻烦,还有一方面就是工作原因!做军嫂,真的要付出很多的!祝福你们幸福快乐!

Ⅲ 曾经在军队的聘用工到退休年龄后怎么安置

根据描述的情况,你是说问你的曾经在军队聘用工到退休年龄后怎么安置,对于这种情况一退休后就不能安置了,只能按照你交的社保,如果够15年就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了。

Ⅳ 军队退休干部已经下达安置计划可以撤销吗

都已经下达了怎么可能还会撤销,只要是计划都要执行

Ⅳ 军队退休干部已列入安置住房后还要清退房吗

军队退休干部已经列入安置住房后,是不是还要清退房,要依照规定及具体情况的。

不管在国家机关还是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我们都无法避免退休的结果。在部队退休后,可以享受异地安置住房的福利,但是需要满足部队退休异地安置住房条件。

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办法如下: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批准的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关于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制度改革问题的通知》(民安发〔1993〕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含退休志愿兵住房,下同)和附属建筑产权的归属,原则上按照建房计划和投资来源划分。列入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安置住房建设计划且由中央财政投资的住房,其产权属于中央所有;其它的住房,按投资来源确定产权归属。

第三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进行管理。其中与部队换建换住和与部队营院设施不能分开的住房,暂由军队负责管理;家属单位代建的住房,暂由代建单位负责管理。

第四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和附属建筑,委托各地安置部门办理产权登记、清查、统计工作。今年先对第一、二、三批安置计划建成的住房产权进行登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将住房产权登记表(见附件一)于1994年10月底前上报民政部、财政部。今后建成的住房,每年十二月底前进行一次产权登记上报工作。产权登记工作的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第五条居住房产权为中央所有的(含产权归军队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和住房补贴标准,按军队规定标准执行(见附件二、三)。超标准住房面积的计租办法,由各地参照军队房改办法的有关规定,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

第六条居住房产权为地方所有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其住房租金按安置地政府的规定标准执行,租金减免(包括遗属住房租金减免)按军队有关规定执行(见附件四、五)。住房补贴,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标准低于军队的,按军队房改规定的补贴标准发给。地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凭住房产权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按地方房改办法规定的补贴标准执行。

第七条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补贴,不作为计发个人生活待遇有关费用的基数。住房补贴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分别由中央和地方财政解决。

第八条自购、自建住房和维修扩建私房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不交纳住房租金,不享受住房补贴。

第九条为军队离休退休干部服务的工作人员在住房制度改革,按地方房改规定执行。其他租用属于中央产权住房的人员租金标准为:地方房改规定的标准高于军队标准的,按地方规定的标准收取房租,军队规定的标准高于地方的,按军队标准收取房租。

第十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的住房出售问题,由民政部、财政部、总政治部根据国家和军队的房改政策另行制定。第十一条产权属于中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住房租金收入和售房资金管理办法,由财政部、民政部另行规定。

你可以根据以上规定,结合自己的具体情况有所了解。

Ⅵ 20丨9年军内退休职工如何安置

一、退休工资怎么算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计发基本养老金
2、“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 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 节金。
二、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发放
1、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4、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Ⅶ 天津市区级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提供什么服务

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的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和拥军优属工作,同时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挂牌成立以来,破除了过去多口管理、职责交叉、衔接不畅等体制性障碍,为退役军人提供“一站式”精准服务。在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期间,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多次研究部署和督导落实相关工作,并积极入户走访慰问退役军人,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的成立将更好地为广大退役军人提供面对面、心贴心、实打实的服务,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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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关于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的通告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市政府要求,我市全面启动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采集对象。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退伍红军老战士、复员军人、残疾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现役军人家属、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二、采集内容。包括个人基本信息、政治面貌、生活状况、享受待遇等基础信息。

三、采集时间和地点。请我市采集对象于2018年12月25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街道(乡镇)、居(村)委员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站或集中采集点进行信息采集。

四、申报材料。申报时,需携带下列证件或材料原件:身份证;户口本;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残疾军人证、伤残民兵民工证、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军人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立功受奖证件;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五、驻津中央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中央企业等单位,负责通知并督促本系统每位采集对象,于2018年12月14日前到户籍所在地进行信息采集。

参考资料来源: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政府-宁河区退役军人事务局(筹备组)揭牌

Ⅷ 军队离退休干部安置去向如何确定

一般可以在部队驻地、本人原籍或入伍地、配偶原籍或配偶、子女、父母居住地安置。
安置去向已审定的不再改变。

Ⅸ 军队退休人员安置去向已审核还可以改变吗

当然不可以改变,都已经审核完了意味着已经确定了

Ⅹ 天津对部队退休干部的接收条件

军转干部天津市安置接收条件
2013-06-09 15:52:02 来源: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

一、接收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予以接收安置:
(一)原籍本市或从本市入伍的;
(二)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结婚时或随军前常住户口在本市的;
(三)原籍、入伍地系外省、市,其配偶已随军,取得本市常住户口满2年以上的;
(四)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同时转业,其中一方原籍或入伍地系本市的;
(五)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同时转业,其中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六)夫妇同为军队干部,双方原籍、入伍地均系外省、市,一方转业,留队一方符合配偶随军条件并在本市驻军服现役满2年的;
(七)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身边无子女的;
(八)配偶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并且是独生子女的;
(九)父母常住户口在本市,本人尚未结婚的;
(十)父母双方或者一方为军人,并连续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满10年以上,其原籍、入伍地或离退休安置地系本市的;
(十一)父母、配偶、配偶父母、子女(不含从外省市考入本市大中专院校的在校生)常住户口在本市,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
(1)自主择业的;
(2)在边远艰苦地区或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以上的;
(3)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4)因战因公致残的。
二、不予接受条件
军队转业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市不予接收: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含)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受到开除党籍处分或者被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三、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建设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需要本市接收的,按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
四、普通高等院校毕业且取得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具有特殊专业技术、本市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急需的军队转业干部,经市军转办批准,可不受接收条件和安置计划的限制,另行办理。
五、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但符合其他接收条件,又确因本市工作需要的,经批准,可以接收安置,另行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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