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对离退休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有何规定
最新中组部规定:
1、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
2、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会团体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3、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
4、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兼职人每年年底书面报告所在单位党委(党组)。
依据:中组部《关于规范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问题的通知》(中组发〔2014〕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各中管金融企业党委,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部分高等学校党委:
当前,领导干部退(离)休后在各类社会团体兼职,或参与成立新的社会团体的情况有所增多。大多数退(离)休领导干部热心参与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发挥个人业务专长和经验优势,不求回报,无私奉献,为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推动和谐社会建设作出了贡献。但也有一些退(离)休领导干部以兼职为名,利用个人影响找地方、部门和企事业单位要钱要车要办公场所,甚至领取较高薪酬,造成了不好的社会影响,干部群众对此多有反映。为认真贯彻执行中央八项规定和从严管理干部的精神,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行为要进一步从严规范,引导和发挥好他们的作用。经中央批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职务(包括领导职务和名誉职务、常务理事、理事等),须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或备案后方可兼职。确因工作需要,本人又无其他兼职,且所兼职社会团体的业务与原工作业务或特长相关的,经批准可兼任1个社会团体的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必须重新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兼职不超过两届;兼职的任职年龄界限为70周岁。
除工作特殊需要外,不得兼任社会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得牵头成立新的社会团体或兼任境外社会团体职务。
二、经批准兼任社会团体职务的,兼职期间要发挥好政治把关、经验指导、业务传授等方面的作用,促进社会团体健康有序发展。不得利用个人影响要求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提供办公用房、车辆、资金等;不得以社团名义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强行要求入会或违规收费、摊派、强制服务、干预会员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等。
三、兼职不得领取社会团体的薪酬、奖金、津贴等报酬和获取其他额外利益,也不得领取各种名目的补贴等,确属需要的工作经费,要从严控制,不得超过规定标准和实际支出。
四、兼职期间的履职情况、是否取酬和报销有关工作费用等,干部本人应每年年底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对领取报酬,或履行职责不当的,干部所在单位应责令其辞去社会团体职务。兼职期间违规领取的报酬,应按中央纪委有关规定执行。
五、中央管理的干部退(离)休后兼任社会团体职务,须由干部所在单位党委(党组)审批并报中央组织部备案同意后方可兼职。确需由中央管理的干部兼任职务的社会团体,必须在国家、地区、行业和经济、政治、社会生活中起重要作用,在国内外有一定影响。
备案报告应在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惊醒选举或决定任命前30日报中央组织部,需说明以下情况:(1)社会团体的基本情况,包括登记事项、宗旨、业务范围和成立时间等内容。(2)领导干部原任职务,兼职的理由,是否兼任法定代表人;本人是否已在其他社会团体中兼职;社会团体召开有关会议进行选举或决定任命的时间。兼职须由社会团体出具邀请函;所兼职的社会团体有业务主管单位的,须有业务主管单位的书面意见。(3)如领导干部已兼任社会团体职务,任期届满拟连任的,需说明干部本人已兼职的时间和任期;如领导干部属新兼任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职务,需说明原任会长(理事长)不再担任的原因。(4)附拟兼职干部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和社会团体现任领导干部名单一式三份,社会团体章程和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副本复印件各一份。
六、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相应的管理和审批办法,并对退(离)休领导干部在社会团体兼职情况进行摸底和清理规范。凡未经批准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符合规定的,须在本通知下发后半年内履行有关审批手续;不符合规定的,应由本人在半年内辞去所兼任的职务。经批准已在社会团体兼任职务的,应对兼职任期、年龄、履职情况以及是否取酬等情况进行审核并予以规范。
七、本通知适用于各级各类党政机关退(离)休干部。国有企事业单位退(离)休领导人员,参照本通知有关规定执行。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照本通知执行。
2. 请问公务员退休后在社团组织任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深圳离退休人员社团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3. 离退休干部是否可以担任社会组织顾问
应该是可以的,有很多的退休老干部闲着没事都是会去一些单位担任顾问工作的。
4. 离退休干部能否担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民法通则第十一条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此,离退休干部符合规定,可以担任社会团体法人代表。
5. 离退休干部兼任社团法人是否不得占用公车,提供办公室,只能干两届和还是不超过七十岁满足两个条件才必须
社团组织是非政府机构,通过民政局登记的视为合法组织。其用车、办公全由社团组织自己解决,肯定不得占用政府机构的公车、办公室。请讲一下具体是什么社团吗?
6. 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怎么样
简介:文化部离退休人员服务中心,简称文化部离退中心,是为适应文化部直属版艺术表演团权体体制改革的需要,1996年2月文化部决定成立的。主要任务是做好文化部直属艺术院团离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文化部离退中心是文化部直属正局级事业单位,下设党委办公室、综合办公室、服务一处、服务二处、服务三处、财务部、经营部七个部门。文化部离退中心还管理着文化部老艺术家书画社、文化部老艺术家合唱团和中国乡土艺术协会等四个社团。创办了颇具特色、雅俗共赏的《老年文化》内部刊物。
7. 如何利用社区社团社会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工作
贯彻落实中组部关于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的相关文件精神(中组发〔2010〕24号)。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沟通,从加强宣传引导、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经费、健全工作队伍、创新服务方式、丰富服务内容等方面研究具体措施,制定相应制度,切实推进利用社区资源做好离退休干部服务工作。
(一)借助现代互联网信息技术,丰富老干部的精神生活。网络信息是共享的社会资源,极其丰富,应有尽有,可以让广大老干部足不出户,方知天下事,不仅能及时接受时政资讯、进入政治学习阵地,同时能有效学习新知识,加强人际交流,撰写人生经历,或发表建言献策,评击社会弊端,升华正能量,实现文化养老知识养老。建议在各级老干部管理部门新增设一个网宣办,并増拨一定财政经费,会同当地网宣部门,文明创建部门加强培训丶指导和服务,让成千上万的老干部成为知网懂网用网的能手,成为老有所为的网络宣传传播者。总之,老干部网宣工作是新形势下的一项创新型工作,甚至比其它已存在的老年科协丶老年体协丶老年大学等还有更深远的意义和广泛作用,希望从中央到地方,由上而下有这样一种组织形态出现。与此同时, 还应广泛联合社会各相关协会组织丰富老干部精神文化生活,打开老干部参与文化活动的社会化新局面。
(二)依托社区服务平台,提升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根据株洲市行业办公室离退老干部的亲身体验,当前最好的形式是,以“老干部门为主导、单位负主责、社区为主线、家庭为主力”的“四位一体”老干部居家养老服务工作体系。就大多数老干部而言,一般都是留守老人,迫切希望有高水平高服务职能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站)为老干部就近参加政治学习、看病就医、参与文化活动、或家政服务。但目前社区势单力薄,无能为力,也没有办法整合和创建这种环境条件和提供服务。需要从中央到地方认真硏究,出台政策,切实让基层社区有条件有能力满足老干部这种需求。
在这里我想表明自己的观点,在国家政策不明朗,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决不能过早提出将老干部的管理社会化。而应该明确还没有时间表。还应看到,观念难统一。社区成员素质参差、群体构成复杂;社区内各单位间的人、财、物及场所设施存在差异,当政府(社区)没有一定的物质或经济给予时,资源充足的单位参与的积极性不高,而积极参与的单位又缺少人、财、物等资源。同时协调难。“单位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社区资源的有效协调。街道虽是政府机构,但其强制要求辖区单位的资源面向社区全面开放的法理依据不足;社区居委会虽是社区的核心组织,但仅仅是群体性的自治组织,没有行政级别,更无权支配社区内单位;单位有其中心工作,也不会主动协调。
(三)鼓励兴办民营老干医疗养护中心,使之成为服务老干部的新队伍。特别是随着时代发展由民营组织运行的医疗养护院将在老干部养老事业中发挥重要作用。建议国家注重加以引导、发展,并给予重点扶助。
(四)充分利用社会医疗资源,保障和方便老干部老有所医。在实施"两型"社会建设试验的长株潭,建议实施长株潭同城离休干部丶老干部医疗统筹制度或一卡通;各卫生医疗机构普遍特设窗口和老干部病床,优先方便老干部就诊,让老干部充分享受优质的健康养老服务。
(五)在大专职业技术院校开办老干部护理保健专业,加大老干部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无论是现在还是未来,这方面的实用人才缺口和需求很大。建议国家很有必要加以硏究和重视,并着眼于长远。
(六)借助社会力量深化老干部服务管理是一个新的命题,需要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构。由于借助社会力量为老干部服务的经验还不够丰富,还没有形成社会共识和惯例机制,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服务力量并不均衡,社团组织尤其是民间服务较为薄弱;服务对象有所泛化,在联合社会资源组织的活动中老干部与社会老人合流共同成为服务对象,服务需求还需区别;服务机构有待甄选,各单位服务能力参差,需市场进一轮筛选和实践的考验等,必须建立强有力的协调机抅。由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领导出任领导小组组长,由有关人丶财丶物和社会资源丶社会力量主管领导参加,组成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均设在各级老干部局。首要的是营造一种氛围。形成尊重老干部、爱护老干部的社会共识和集体认知,凝社会之力,充分调动社会各方资源为老干部服务的积极性。
8. 深圳市福田区退休员工到哪去参加工会活动在岗交了40年工会会费,退休后没有地方参加活动
公司本来每年有40多万的员工活动经费,由于今年加入了市总工会,要把会费(40...还有可以组织劳动竞赛啊,参加他们组织的劳动竞赛,或者其他活动,评个先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