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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退休仲裁案例

发布时间:2021-02-14 20:26:59

① 女性的法律保护的经典案例

维护妇女权益典型案例

案例一:以哺乳期女职工拒绝接受额外增加工作为由,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违法

【案情】

杨某(女)与某公司最后一期劳动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0日至2011年5月9日。杨某休完产假后于2011年2月回岗工作。公司除安排杨某负责从事休产假前的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外,未经与杨某协商同意,额外将营收作业交由杨某负责。杨某认为公司增加的营收工作量系公司另外一位被开除员工工作,且没有交接手续,故未答应。2011年2月25日,公司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与杨某的劳动合同,杨某遂提起劳动争议仲裁和诉讼。法院认为,杨某在休产假前负责固定资产和成本工作,休产假后杨某正处于哺乳期,公司增加工作量应同杨某协商,不应直接强加,杨某抗辩主张合理。故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支付赔偿金。

【点评】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明确对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实行特殊劳动保护。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除存在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等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三期”女职工的劳动合同。本案中,公司在杨某哺乳期单方额外增加杨某工作量,必然导致工作时间延长,杨某有权拒绝。公司直接以杨某拒绝完成主管分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承担责任。

案例二:女方确有证据证明男方对外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案情】

马某与王某(女)于1995年11月登记结婚。女方王某曾于2010年11月2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0年11月29日判决不准离婚。2010年11月18日,马某向唐某出具4万元借条,并承诺以本人及家庭共有人所有资产(包括股权)承担不可撤消的无限连带责任。后因马某未归还借款本息,唐某提起诉讼要求马某、王某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关于所涉债务是否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这一焦点,唐某认为,债务发生于马某与唐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案中不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情形即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债权人知道该约定,也不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情形即明确约定本案债务为马某个人债务的情形,应认定本案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王某认为,马某所借款项用于赌博,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其也不知情,故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法院认为,本案借款发生于王某与马某夫妻关系恶化、王某第一次起诉离婚之后,应合理推断本案借款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判决王某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

【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一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本质特征,即“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债务”方为夫妻共同债务。在认定夫妻共同债务时必须看到,夫妻债务有对内和对外两个不同的关系,即在夫妻内部借债一方会和配偶之间产生夫妻债务性质之争,在夫妻外部同样会在债权人与借债的夫妻之间产生债务性质之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对夫妻外部关系作了明确,即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该规定虽侧重于保护债权人利益,但该规定与婚姻法第四十一条并不矛盾,即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除外条款,如果夫妻一方能举证证明所借债务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不符合夫妻共同债务本质特征的,非借债的配偶一方不承担共同还款责任。社会生活和司法实践证明,男方存在赌博、吸毒等恶习的比例要远高于女性,为满足不良嗜好,通过对外借款方式筹集巨额资金。如一味保护债权人利益而机械地将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均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样对配偶一方特别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妇女不公。

案例三: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退休待遇女职工,与续用单位之间仍应认定为劳动关系

【案情】

徐某(女)54周岁,已在某公司工作十余年。2010年12月6日,徐某在下班途中被一卡车撞倒而腿部受伤。徐某遂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徐某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具备劳动争议仲裁的主体资格,其与公司之间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处理范围。徐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与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法院认为,徐某在公司持续工作十余年,在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单位未为徐某办理社会保险,徐某至今不能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故依照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徐某与公司仍存在劳动关系。徐某下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应为工伤。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就劳动关系的确认、解除及工伤保险待遇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并履行完毕。

【点评】

本案涉及超龄女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认定问题。实践中,随着人均寿命逐年提高,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市场供给矛盾的情况下,大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人员继续留在企业务工的情况较为普遍,尤其是女性务工者。这些超龄人员与单位之间是否成立劳动关系,应区分情况来看。现行司法解释已明确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人员,如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则其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用工争议,应按劳务关系处理。对于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如何认定?首先,《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所以劳动合同终止的条件是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而不是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仍然是一个适格、合法的劳动者。其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依法享有领取养老保险或退休金的权利,用人单位和国家应为其提供这种保障。但实践中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为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或办理退休手续,使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生活无法得到保障。如果按劳务关系处理,则不符合劳动法律的立法目的,故应认定双方之间仍成立劳动关系,徐某在上下班途中受伤应认定为工伤,用人单位应赔偿其工伤保险待遇。

案例四:男方父亲为儿子、儿媳购买房屋赠与资金不因男方单方出具借款协议而转化为借贷关系

【案情】

2006年2月,沈某(女方)与男方邱某登记结婚。2007年5月,邱某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购得别墅一幢,该别墅权属登记于邱某与沈某名下。后邱某与沈某夫妻关系恶化并导致离婚诉讼。2011年2月,邱父起诉要求邱某与沈某共同归还借款350万元,并提供了落款时间为“2007年5月”,署名为邱某的《借款协议书》等证据。经司法鉴定,《借款协议书》中签名等手写部分的形成时间并非为2007年5月,而是形成于2008年6月以后至2010年8月之前。邱父庭审中当庭陈述,自己与儿子邱某经济上各自独立,当时由其出面出资买房给儿子,没想过要求邱某、沈某还款。2008年,因为儿子、儿媳吵架闹离婚,所以和儿子邱某商量形成了《借款协议书》,讲明购房借款需要归还。法院认为,虽邱某购买别墅大部分出资来源于邱父,但《借款协议书》并非在邱某购买别墅时所形成,说明当时父子双方并没有明确的借款合意。另外,邱父在庭审中所陈述之内容可以表明,邱父当时有将购买别墅的资金赠与给邱某、沈某的意思表示。现小夫妻闹矛盾诉讼离婚,邱父与邱某未经沈某同意,单方合意改变邱父当时出资的本意,损害了沈某利益。法院由此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关系不能成立,并进而驳回邱父的诉讼请求。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本案别墅登记在邱某、沈某小夫妻名下,不适用上述规定,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现邱某、沈某闹离婚,邱父以购房出资系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虽提供了由邱某书写的《借款协议书》,从证据形式上看,邱某所书写协议书明确了为购房向邱父借款,且借款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但根据司法鉴定结论以及邱父庭审中所陈述内容可以证实,邱父与邱某、沈某之间就购房资金当时并不存在借贷的本意,实为对邱某、沈某双方的赠与。邱父以借款为由要求邱某、沈某归还借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邱父与邱某恶意串通事后形成《借款协议书》的行为,违背了当初本意,意图损害女方沈某的合法权益,法律对此不予保护。

② 52岁女职工劳动仲裁公司需赔偿哪些损失

女性员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在和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时,单位也不需要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和单位申请劳动仲裁也是无法索赔的。

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③ 因女职工是否达到退休年龄而产生的争议该如何处理

把身份证拿出来,按身份证年龄来定是否达到退休年龄。

④ 劳动仲裁不受理达到退休年龄的案件吗

达到退休抄年龄的案件不属于袭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的。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终止,双方之间就不属于劳动关系了,自然就不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范围,有争议可以直接到法院打民事官司。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⑤ 企业管理岗位的女职工超过50岁,劳动仲裁可以不受理

企业管理岗来位的女职工超过50岁,劳动源仲裁不能不受理。只要属于劳动纠纷,劳动仲裁机构就应当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5)女职工退休仲裁案例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九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

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 过退休年龄申请劳动仲裁的胜诉几率大吗

过退休年龄看是什么来原因,申请劳源动仲裁。
你1958年出生,2012年8月到酒店工作时,年龄已经54岁了,女职工现在退休年龄还是50岁,刚到酒店你就已经过了退休年龄4岁了,按养老保险的规定,过了退休年龄的人员,单位无法给你缴纳社会的。你想要退休金,应该在50岁前的工作单位缴纳或,以个人名义参保,酒店方如果不欠你工资,就不违反劳动法,因为酒店没有义务也没有法律依据给退休人员交社保。劳动仲裁不受理是正确的。

⑦ 到了退休年龄,和前单位的劳动争议纠纷不能仲裁了吗

此种情况拿着劳动部门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到当地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既然现在裁决结果是,双方存在劳动关系。那么上法院也是可以主张签订劳动合同,拖欠工资等权利的。

⑧ 退休前的劳动仲裁,延续到退休年龄,怎么办呢

只要你姐姐在退休后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主张相专应的补偿或赔偿,都属是合法的,仲裁委以此为由拒绝受理是违法的。
你姐姐可再次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仍不受理时,可要求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立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请参阅《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如下规定: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五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或者逾期未作出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⑨ 退休了还可以劳动仲裁吗

退休前的劳动纠纷可以
退休后属于劳务关系,有纠纷直接起诉
《劳动法司法解释三》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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