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江苏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如何计算,女儿可以领取吗
你的情况还未说得很清楚,死者是机关、事业还是企业单位退休的?是省直单位还是哪个市县区的?这些都会有不同文件参考。
一般来说,江苏省机关和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病逝后,国家抚恤金最新标准为:死后评为烈士的,一次性抚恤金为80个月基本退休费;因公牺牲的,为40个月;病故的,为20个月。还有丧葬费,各地标准不同,一般是一次性补助3个月基本退休费。不过有的地方为了推行殡葬改革,需要提供火化证明才能申领丧葬费。
注意了,抚恤金和丧葬费的计算基数是基本退休费,不是指退休费!所谓基本退休费就是刚退休时算出来的基本退休费加上历年来增加的退休费之和。这么解释有点拗口,也就是说死者的退休工资1800左右,这个退休工资可能还含有津补贴、交通补贴之类的,扣去这些,估计基本退休费会在1500--1600元这个区间。
别只顾盯着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对某些家庭来说重点是办理死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这个遗属是指死者供养的直系亲属,包括:死者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上述范围的遗属,也不是所有人都能申请补助的,如果是以死者退休金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在死者死亡30日内符合下面条件之一,才有资格享受遗属生活补助费。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死者的配偶男年满6O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3、死者的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的;
4、死者的子女未满16周岁的;
5、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0周岁的;
6、死者的子女及其配偶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6周岁的;
7、死者的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6周岁的。
这个遗属补助每人每月都有几百元啊(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单位有不同标准)!仔细看看有哪些符合申请条件的,一定要及时申请!办这个要提供遗属和死者的关系证明材料、收入情况证明材料等,具体你去当地人事局当面咨询一下。
抚恤金和丧葬费女儿当然可以领取!不过要提供女儿的身份证、户口薄(女儿和父亲的户口要在一个本上)、死者的遗体火化证(如果没火化则提供死亡证明),如果女儿的户口和死者的户口不在一个本上,则要提交女儿和死者关系的证明材料。将上述证件和材料交给死者原单位,单位自然会派人到所在地人事局工资管理部门填表盖章送批,下个月发工资时抚恤金和丧葬费就到位了。
下面是文件链接:
江苏省的一次性抚恤标准:
http://law..com/pages/chinalawinfo/1693/4/_0.html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http://ltc.xzit.e.cn/zjfg/ShowArticle.asp?ArticleID=72
还有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困难补助标准:
http://www.js.lss.gov.cn/ylbx/zxzcfg/200810/t20081021_21150.htm
希望能帮到你!
⑵ 江苏省盐城市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之后,丧葬费及抚恤金是多少
可凭死者退休证及死亡证明到当地社保部门领取死者生前20个月的退休金及当地规定的丧葬费
⑶ 江苏省企业职工退休丧葬补助和遗嘱有何规定
丧葬费:按本企业退休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两个月发放,供养直系亲属抚恤金:是一人的按死者退休前六个月的标准发放,是二人的按九个月标准发放,三人及三人以上的按十二个月的工资标准发放。
⑷ 江苏南通的企业退休职工死亡补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
第二十三条 工人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职养老后死亡时
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根据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乙款的规定,除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本企业的平均工资2个月作为丧
葬补助费外,并按下列规定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一次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
济费:其供养直系亲属1人者,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2人者,为死者
本人工资9个月;3人或3人以上者,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具体情况请咨询:南通市政务中心三楼大厅人社分中心离退休人员待遇核定发放窗口
咨询电话:59001259,或热线电话:12333
⑸ 江苏省徐州市企业退休工人病逝丧葬费
当然有,不知道你是哪里的朋友,具体待遇和标准要按照当地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没有,就是违反了我国劳动法,且看贵州省的相关待遇及标准:
贵州省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通知
各地(州、市)、县(市、区、特区)劳动(人事劳动)局、六盘水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局、省属企业主管部门、中央在黔企业:
我省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问题,自1984年《省劳动局关于改进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试行规定》([84]黔劳资字第58号)下发以来,省劳动局又几次对有关待遇进行了调整,对保障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基本生活,促进社会稳定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根据中共中央对城镇中低收入居民收入政策进行调整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将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调整如下:
一、职工死亡后,当月工资照发,并按企业所在地的地(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作为计发职工死亡待遇的标准不分居住地发给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
(一)丧葬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三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一次性补助费,按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十二个月的标准发给;
(三)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直系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百分之三十发给;其他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按百分之二十五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百分之十。但生活补助费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或基本养老金)。
(四)职工死亡时,当时未达到代养条件的直系亲属,以后达到供养条件的,不能发放生活补助费。
二、供养直系亲属的范围和条件,按照现行的有关规定执行。供养的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不再享受该项生活补助费。
三、本通知适用于我省境内的各类企业及其职工和已退休的人员。退职人员死亡后,只享受丧葬补助费。
四、经费来源:在国家未作统一规定前,上述费用暂不列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筹项目,由企业按原渠道开支。
五、本通知从2000年1月1日起执行,在此之前职工死亡待遇已按过去有关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变动和补发。但对本通知生效后仍符合享受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条件的,改按上述标准发给。
六、企业离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丧葬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仍按省劳动厅黔劳厅发[1997]178号文件规定执行。
七、这次对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一次性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标准调整后,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本文件规定标准的80%。
八、本通知由省劳动厅负责解释。
⑹ 南京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补偿多少个月工资
南京市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为6000原,抚恤金为16000元,供养亲属定期救济费每年1800元。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人社发[2012]102号
各市、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根据近几年各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和城市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等情况,经研究,决定从2012年3月1日起,调整参加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丧葬费标准统一调整为6000元。
二、各市(含所辖县(市)、区)参保人员及退休人员(含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调整为:南京、无锡、常州、苏州、镇江16000元;南通、扬州、泰州15000元;徐州、连云港、淮安、盐城、宿迁14000元。
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各类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其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支出渠道不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1〕21号)第六条和《关于企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及供养直系亲属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劳社险〔2004〕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从个人账户支出,改由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
四、企业离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计发办法和执行时间,参照省民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民政部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苏民优〔2012〕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的标准及支付渠道暂不作调整,仍按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苏劳社险〔2009〕10号)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待遇的通知》
苏劳社险[2009]10号
各市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或定期救济费标准和计发基数
单位:元
南京6000 6000 1800
⑺ 南京市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的领取标准是什么
1、2009年7月1日至2012年2月,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6000元。
2、2012年3月1日起,调整为:丧葬费:6000元,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标准:16000元。
(7)江苏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扩展阅读:
1、丧葬费的标准:司法解释规定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这个标准最简明,也最方便。
2、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⑻ 江苏省企退人员死亡丧葬费其它费有什么标准
咨询当地社保服务中心吧!
⑼ 江苏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其它费用的标准是多少
抚恤金20斤退休工资,安葬费接当地标准发给。
给个采纳。
⑽ 请问企业退休职工去世后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什么标准发放,大概是多少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大概标准: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二)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三)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0)江苏省企业退休职工丧葬费扩展阅读
丧葬费领取所需材料
1.死亡注销证明(死者生前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
2.企业退休人员死亡申报表(社保所提供,死亡待遇领取人要与领取人身份证一致,社保所提供的证明必须注明领取待遇者及其死亡者的关系);
3.火化证(由民政局或殡仪馆提供),非火化区的,由民政办出具非火化区证明;四是领取人的身份证正反面复印件。
(六)退休人员丧葬费领取流程
1.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2.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你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
3.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调出死者档案后。
此时,剩下的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另外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4.工作人员会根据你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
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
5.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