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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职工退休人员死亡政策

发布时间:2021-02-11 18:21:45

Ⅰ 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抚恤金不属于遗产是对生者的一种抚慰,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在分配上对于无劳动能够有无生活来源主要靠死者抚养的人应该适当多分,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对于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Ⅱ 陕西省国有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丧葬费如何领

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最新规定: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或者不工作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退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处理方式支付。

1.丧葬费用:部门及以上职工(包括经批准办公级待遇的员工)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葬礼费用以干燥方式使用,部分节省的费用由亲属拥有。

2.一次性养老金:一次性养老金的金额根据员工死亡的性质确定。如果患者因病去世,根据员工的疾病,10个月的工资将支付给牺牲时牺牲20个月的人。支付工资额;如果它被批准为革命烈士,则在牺牲时的40个月工资时发行。

(2)陕西职工退休人员死亡政策扩展阅读:

第七条按本规定第六条发给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和救济费,发至供养直系亲属失去供养条件时为止。

第八条供养直系亲属的确认,按《劳动保险条例》和有关规定确定;夫妻双方供养的独生子女,可按死亡一方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待遇。

第九条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和条件发生变化时,企业应从供养人数和条件改变的下月起,改变抚恤费和救济费的发放数额。

第十条职工离、退休后死亡待遇与在职职工死亡的待遇相同。
因病退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与在职职工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救济费相同。

第十一条职工因工死亡后,由企业通知前来处理丧事的直系亲属,可报销一次二个人以内的往返车船费。

第十二条在本办法施行前死亡职工生前供养直系亲属所领取的救济费或抚恤费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五年十二月一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一九九三年十二月六日发布的《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同时废止。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企业职工死亡待遇的规定

Ⅲ 陕西省国企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丧葬费

1、发给丧葬补助费:
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
2、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
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Ⅳ 陕西省企业在职职工未到退休年龄因病去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是什么

你好,根据《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及离退休人员遗属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陕劳社发〔专2008〕82号文规定:陕西企业职工及离属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费标准为: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为: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Ⅳ 陕西省2018年城镇退体职工死亡后有那些待遇

有丧来葬费和抚恤金,自具体标准由所在盛直辖市、自治区规定。 《社会保险法》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Ⅵ 陕西退休工人死亡抚恤金能给几个月工资

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和丧葬费最新规定:
企业离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按照国家机关离休人员死亡的有关待遇支付。
1、丧葬费:厅级及以上人员(含经批准享受厅级待遇的离休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
2、一次性抚恤金: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Ⅶ 陕西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病故丧葬费抚恤金标准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7)陕西职工退休人员死亡政策扩展阅读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Ⅷ 陕西省退休职工死亡后有什么待遇

抚恤金不属于遗抄产是对生者的一种抚慰,享受抚恤金待遇的人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必须是死者的直系亲属、配偶;二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在分配上对于无劳动能够有无生活来源主要靠死者抚养的人应该适当多分,法律也没有规定具体的赔偿比例。对于因公死亡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
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Ⅸ 陕西省企业退休人员去世丧葬费领取程序

项目名称
申领企业退休人员丧葬费
办理对象
已死亡企业退休人员之直系亲属
提交材料
1、死亡证明:“户口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或医院的“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退休人员生前领取养老金的银行存折;
3、直系亲属领款人(按继承顺序)的有效证明材料:
①与退休人员同一户口的凭户口原件,
②与退休人员不同户口的需由退休人员生前所在社区居委会证明直系亲属关系,
③领款人的身份证及复印件,
④领款人不能亲自领款的,还需提供委托书(委托他人代领)和代领人和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办事依据
《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试行办法》;《厦门市企业离退休人员移交社会化管理暂行办法》
办理机构
请带如下资料到退休人员生前属地管理的街道劳动保障事务所申报。
受理地点
厦门市莲滨里28-33号一楼接待大厅.
联系电话
5377210
办理时间
正常工作日。
备注
领款地:1.市属企业在长青路191号(厦门市劳动力大厦)三楼社保中心待遇审核科;2.区属企业在禾祥东路168号一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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