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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1-02-11 09:19:59

㈠ 沈阳企业离休干部待遇的政策规定的文号!!!!!!!!!在线等!!!!

添加时间: 2006-05-15
各区、县(市)委和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和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委办局(公司)党委、党组,各人民团体:
市委组织部、市委老干部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房产局、市卫生局、市编委办《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和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工作的意见》业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沈阳市委办公厅
沈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5年12月5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和落实政治生活待遇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根据《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时期老干部工作的意见》(辽委发[2004]4号)和《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老干部局等部门〈关于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和落实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04]46号)要求,现结合我市实际,就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落实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企业老干部工作的重要性
老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保证其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略为从优,并注意发挥好他们的作用,是党和国家的基本政策原则之一。做好企业老干部工作,对于深化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发展,确保企业老干部安度晚年,更好地维护全市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实现振兴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沈阳的奋斗目标,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多年来,各级党委和政府高度重视企业老干部工作,企业离休干部的政治、生活待遇基本得到落实。但是,随着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化,企业老干部工作也遇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一些企业特别是停产、破产和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各项经费难以得到有效保证,政治、生活待遇难以得到较好落实离休党员干部的组织生活不能正常开展。对此,各级党委党委和政府必须引起高度重视,从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切实把企业老干部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进一步把中央、省委关于老干部工作的各项政策落到实处,始终保证企业离休干部安置到位、管理到位、服务到位,使他们有部门管理,有专人负责,有经费保障,真正做到政治上尊重老干部,思想上关心老干部,生活上照顾老干部,并充分发挥他们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为振兴沈阳老工业基地和构建和谐沈阳作出积极贡献。
二、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体制
1、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断加强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逐步扩大管理服务范围,积极探索新形势下企业离休干部工作机制和管理方式,逐步建立一套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体系。
2、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其现行离休干部管理体制不变,在机构、人员、经费上给予保证,继续做好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和政策落实工作,并积极探索与企业改革相配套的管理服务新体制。
3、对于停产、破产以及改制为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由区、县(市)成立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中心,对离休干部实行统一归 口集中管理和服务。离休干部各项费用按规定足额提取后交老干部管理服务机构实行专款专用。原企业主管部门撤并的,由撤并后承担其职能的部门负责管理服务工作。对被兼并企业的离休干部,兼并方为公有制企业的,由兼并方企业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兼并方为非公有制企业的,由原企业主管部门负责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
三、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
1、认真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待遇
要严格执行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落实离休干部政治待遇的有关政策规定,坚持定期召开座谈会、通报企业改革和发展情况等制度和开展走访慰问、组织就地就近参观考察等活动。要有针对性地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的思想政治工作,加强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理论学习,保证企业离休干部按照规定阅读文件。要重视和加强企业老干部党支部建设,在企业改制中,及时划转离休干部的组织关系,保证每一名离休党员干部都能按照规定参加党的组织生活。要做好企业老干部党支部书记的选配和培训工作。对于老干部党支部的活动经费,各级党委组织部门可从党费自留部分中提取适当比例,划拨给老干部党支部使用,保证老干部党支部组织生活和学习培训的正常开展。要加强老干部活动中心(室)等建设,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把活动的思想性、知识性与趣味性、娱乐性融为一体,寓教育于活动之中,最大限度地满足老干部的精神文化需求。要加大对老干部活动场所的增加投入,为老干部开展文化娱乐健身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2、不断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
要继续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中央组织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关于落实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00]61号)和《市委办公厅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中办厅字[2000]61号和辽委办发[2001]3号文件有关问题的通知》(沈委办发[2001]18号)精神,本着“单位尽责、社会统筹、财政支持、加强管理”的原则,不断巩固和完善离休干部“三个机制”(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财政支持机制),确保企业离休干部医药费不发生新的拖欠。企业离休干部离休费实行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并不断规范离休费统筹项目。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药费实行单独统筹,于2005年底前实现全员覆盖。要方便就医,加强管理,合理开支,不断提高医疗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对确认无力缴纳离休干部医疗统筹金的企业,其统筹金由同级财政给予补贴。财政部门建立离休干部保障机制的资金来源由全市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和预算资金两部分组成,市委老干部局要编制市本级年度落实离休干部政策财政补贴资金预算,市国资委要将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移交管理所需资金优先列入国有资产收益支出使用计划,做好资金的统筹协调。各级财政、离休干部工作主管部门、企事业单位要把解决离休干部离休费、医药费作为应尽职责,保证离休干部各项待遇的落实。
3、切实保证改制企业离休干部各项费用的落实
已改制企业要自行筹集企业离休干部实行属地管理所需费用,除外雇护理费按照1年计算提取外,其他各项费用包括医药费、采暖费、特需经费、公用经费、住房货币化补贴,按预期发放年限7年提取。企业所提取的费用要一次性纳入当地区、县(市)离休干部管理服务经费财政专户,由离休干部管理服务机构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单独管理使用。对资不抵债和没有资产变现能力、确实无力缴费的企业,经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国资委、市经委及原企业主管部门共同认定后予以减免,减免部分由同级财政部门统筹解决。市直驻外埠的企业离休干部所需费用,参照沈阳市现行标准继续按原渠道筹集。
已改制企业尚需安置离休干部的费用,可从已改制企业监管部门管理的该企业监管保证金中扣除,也可从企业自有资金中解决。
新改制的企业要足额安排离休干部所需费用。今后凡新改制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改制为企业(包括事业单位企业化管理)的,必须按照规定标准在改制成本中优先安排,并一次性足额缴纳离休干部所需费用。对费用未落实的企业不得实施改制。改制企业的主管部门要在企业将离休干部所需费用上缴到新的管理服务部门后,方可批准其他实施改制。
4、切实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实际问题
要采取切实措施彻底解决企业离休干部的离休费、医药费(以下简称“两费”)拖欠问题。在保证企业离休干部“两费”不再发生新的拖欠的前提下,对极少数因企业配比资金不到位陈欠的“两费”,各区、县(市)及市直单位要制定清欠计划,落实相关责任,并向离休干部本人通报。对到2005年年底前仍存在拖欠的地区和市直单位,市财政将采取等额扣减财力的措施予以解决。
要保证企业离休干部的冬季采暖费。所在企业必须按照规定及时为离休干部缴纳或报销采暖费。对经市财政局、市房产局、市经委审核后认定的特困企业,其离休干部采暖费予以免缴,免缴的费用从已建立的城市供暖专项资金中解决。未建立城市供暖专项资金的,经市或区、县(市)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预算解决。
要按照规定标准提取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对无力提取的困难企业,经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委老干部局、市国资委、市经委认定后,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予以解决。特需经费直接用于离休干部本人的部分,要于每年的第一季度发到其本人手中,其余部分要专款专用,合理开支。对于停产、破产以及改制为非公有制性质的企业,其离休干部的特需经费和公用经费要按照“钱随人走”的原则办理。
要按照现行房改政策逐步妥善落实好企业离休干部的住房待遇。
要落实好异地安置企业离休干部的生活待遇。对我市安置到外省市的企业离休干部,原单位要落实好他们的各项生活待遇,医疗费要按规定实报实销。同时,要切实做好外省市安置到我市的离休干部的管理和服务工作。
四、切实加强对企业老干部工作的领导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将企业老干部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企业老干部工作责任制,主要领导要经常过问,分管领导要亲自抓好督促落实。要定期研究企业老干部工作,把解决企业离休干部实际问题作为当前落实中央和省、市委关于老干部工作各项政策措施的重点,集中力量抓紧抓好。要经常深入基层进行具体指导,深入企业离休干部之中听取意见和建议,帮助他们解决一些实际问题。特别是对那些鳏寡孤独无人照料、疾病缠身需要护理以及生活困难的离休干部,要给予更多的关心、关爱。要建立关爱离休干部工作协调机制,倡导共青团、妇联组织为离休干部服务,动员青少年为离休干部做一些公益性事情。各级组织、老干部、国资委、经委、财政、人事、劳动保障、房产、卫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切实做好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和政治生活待遇落实工作。
本意见由中共沈阳市委老干部局负责解释。

㈡ 沈阳市退休年龄法规政策

应当以户籍为准。

㈢ 沈阳市如何办理退休手续

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应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延缴的参保人在缴费满年限的当月)到社保局办理退休手续参保人办理退休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1、须填写《退休人员申请表》(一式两份单位或居委会盖章);

2、本人一寸彩色照片一张;

3、身份证复印件一张,如符合下列情况的应提交相应材料:

(1)退休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提供《干部退休通知书》或《干部退休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2)特殊工种提前退休需附上被保险人本人档案;

(3)因病提前退休的,除提供以前有关病历外,还需按有关规定附上县级以上医院(我市县级以上医院是市中医院和市人民医院)近期三个月内有关病种病情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

患精神分裂症的必须附上县级以上精神分裂症的专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和检查报告。同时,填写《XX市伤病职工(非因工)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一式三份)供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鉴定。

二、社会保障部门为符合退休条件的被保险人办理审批退休及核准待遇手续后,从核准待遇的次月起支付基本养老金

注:如参保人退休时单位已经倒闭或不存在的,可以不需要单位盖章或只需要居委会盖章即可。

(3)沈阳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

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㈣ 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

尊老敬老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对离退休工作人员最基本的要求。因此,离退休工作部门及人员要努力做到。
1.敬业爱岗,以热情周到地为离退休老同志服务为中心,以让离退休老同志满意为标准,更好地从政治上关心,生活上照顾老同志,发挥他们的作用的要求,克服困难,落实政策,为老同志做好事、办实事。
2.认真落实,积极主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开展尊老敬老教育活动,宣传离退休老同志为电力事业所做的贡献和他们的优良品质,宣传尊老敬老的好人好事。树立尊重、关心、帮助老年人的社会风尚,弘扬中华民族敬老、养老的美德。
3.做好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来访工作。对离退休老同志的来信,要做到认真研究,件件有回音。对来访的离退休老同志要热情接待、态度和蔼、百问不厌,耐心听取他们的意见,能够解决的问题,要及时帮助解决,不拖拉、不推诿、不敷衍。暂时解决不了的问题或不能办的事,要解释清楚。
4.为老同志服务要全心全意、满腔热忱,吃得苦、受得累,做老同志的贴心人。努力创造条件,拓展活动内容,开展丰富多彩的有益于老同志身心健康的文体活动,使老同志老有所乐。
5.坚持定期向离退休老同志通报情况,征求意见,让老同志及时了解电力事业改革、发展的情况,为电力事业建设出谋献策。
6.要坚持经常、有计划地适时开展走访慰问活动,把走访慰问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的工作去抓。新年(春节)、“十、一”(老年节、中秋节),对离退休老同志普遍慰问,发慰问品或慰问金。离退休老同志住院后,由离退休工作部门代表工区领导前去探视,其探望费用为________--________元。
7.离退休职工去世后,要前往职工家中慰问,并协助办理善后事宜。对家属提出的不附和规定的要求,要做好解释工作;对丧事过程中的各种迷信活动,要进行教育制止。认真按政策规定落实抚恤金、丧葬费、遗留问题等。
8.离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按中共________省________________局党组织________发(________)________号文执行,即退休职工活动经费每人每年________元。
9.退休职工管理服务费及办公费,工区可根据费用成本核定一定标准执行。以上经费由退休管理办公室统一掌握使用,各项经费不得挪作它用,但可以跨年度使用。

㈤ 离退休党员有哪些管理制度

1、有离退休党员的党组织要确定专人负责离退休党员的管理工作,通过电话、书信、上门谈心等方式经常同离退休党员保持联系,并做好记录。

要采取“一对一”、“一对多”等形式经常关心年老多病、行动不便的离退休党员,主动加强联系,及时传达党内文件精神,了解思想、生活情况,征求意见和建议,积极帮助他们解决各种实际困难。

2、所在党组织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的生活特点,创新教育管理形式,采用座谈会、学习讨论会、集中培训、参观考察、组织文艺表演等适合离退休党员特点的活动,寓教于乐,丰富他们的晚年生活。

要针对离退休党员生活中存在的困难,组织党员志愿者服务队、党员帮困服务队、社区义务服务队等社会性服务组织,积极开展帮扶活动。

要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按《党章》要求办事,不参与和从事违法违纪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党员,要按照有关规定作出相应处理。

3、离退休党员参加社会群团组织,必须坚持文明、健康、积极向上原则,事先向党组织汇报并征得同意。

要按照中组部《关于中国共产党党费收缴、管理和使用的规定》的有关要求,教育引导离退休党员按规定及时交纳党费,自觉履行党员义务。

针对生活特别困难的党员,通过本人申请,经所在党支部同意,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少交或免交党费。

积极参加所在地社区党组织的活动,积极参与社区服务,开展党组织活动,尤其在进行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党风廉政建设、关心教育下一代等方面多做工作多做贡献,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5)沈阳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一、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离退休费总额包括: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以及按国家规定发放的离退休人员补贴。

离退休人员补贴是指:根据国家关于规范津贴补贴的有关规定,各地各单位离退休人员普遍发放的补贴(相当于在职人员的规范津贴补贴)。

对于只有部分离退休人员享受的补贴(不同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补贴、离休干部护理费、艰苦边远地区补贴等)、改革性补贴(住房提租补贴、住宅电话补贴、交通补贴等)、伤残人员抚恤金等,不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

二、列入交纳党费计算基数的养老金总额包括:基本养老金(包括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企业年金和统筹外养老金。

㈥ 沈阳 退休办理流程

劳动者退休手续办理流程:
1、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养老保险金缴纳至退休当月,由企业劳资工作人员到社会保险中心退休管理科(或养老待遇福利科)申报退休停缴,打印养老保险清单。

2、企业劳资人员呈报所需材料,进行退休审批。

需呈报材料:1、职工档案;2、职工养老保险手册;3、二代身份证原件;4、企业职工退休核准表;5、社会保险缴费发票。

3、退休金计算方法

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a+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以上两项a+b之和为每月领取额。

基本养老金每年七月根据全省统一公布的方案实施年度调整。

4、法定退休年龄

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㈦ 2018年沈阳养老保险退休年龄新规定退休年龄

2018年沈阳的退休年龄没有做更改,一般情况下依然是男性年满60岁,女性干部身份55岁,女性工人50岁,具体如下:

1、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累计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

2、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7)沈阳离退休人员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老年工人和因工、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工人,对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妥善安置他们的生活,使他们愉快地度过晚年,这是社会主义制度优越性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有利于工人队伍的精干,对实现我国的四个现代化,必将起促进作用。为了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第(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

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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