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2016年退休工人医保怎么发放
单位会按所规定的比例乘以其本人养老金的总额后打入个人医保卡帐户!
㈡ 退休人员如何领取医保卡
退休人员医保政策
未达年限者退休一次补足。根据政策,参保人达到退休年龄,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累计最低缴费年限为:男满30年、女满25年。职工退休时,应由管理单位在30日内持职工档案、退休审批表、基本医疗保险证卡到医保经办机构办理待遇审核手续;
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符合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年限的,从其被批准退休的次月起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未达到最低缴费年限的,用人单位和参保人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的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补足所差月份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方可享受退休人员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退休人员医保报销比例。离休干部及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职工,因公伤残人员,三期矽肺患者,二等一级残废军人因病住院,其医疗药费报销100%;退休职工工龄30年以上,其医疗药费报销90%;
退休职工工龄21年至30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5%;退休职工工龄满15至21年以下,其医疗药费报销80%;
退休职工工龄不满15年的,其医疗药费报销75%;退职职工,其医疗药费报销75%;住院床铺费报销60%,无论任何住院方式,一律计收住院床铺费,医院未收的由公司收取。
㈢ 退休人员每月领50元医保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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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买断工龄退休人员可每月领50元医保补贴?此消息系误读
近期,网上有一则消息盛传,“凡是买断工龄已退休的同仁们,带上你的退休证、身份证、医保卡到街道去登记填两张表,每个月就会有50元的补贴返在医保卡里。”传言中还称,已经有人从今年1月份开始领取了。昨日,记者求证沈阳市社会医疗保险管理局及沈城部分街道了解到,目前并没有此政策下发。
据了解,网上宣称买断工龄的退休职工可领取每月50元的补贴打到医保卡内,并且有人声称已经拿到这笔费用。然而,记者从市医保局了解到,目前尚未接到相关政策。随后,记者又咨询沈阳浑南现代商贸区管委会了解到,目前街道也没有此类政策实施。相关负责人表示,街道负责的主要是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而且是每一年度进行参保的,与城镇退休职工医疗保险不同,没有年度积累,一年一交享受医保政策。另外,城镇退休职工医保领取也不需要到街道办理手续。
今年1月份,沈阳市人社局和市财政局曾联合下发《关于调整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人员个人账户划账基数等问题的通知》,其中针对2014年沈阳城镇职工退休人员医保个人账户划账基数标准要求,是以退休人员6月份当月应发实际退休费用作为7月至次年6月份个人账户划账基数。即如果退休人员的工资上调了,那么医保个人账户划账额度也将每年上调。而对于低于社会平均退休费的,按上年社会平均退休费作为划账基数。
此外,具体参保人员自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次年起,在按比例划账的基础上,个人账户每年7月份进行定额划拨,每人每年具体标准为:50周岁及以下每人30元,51周岁至60周岁40元,61周岁至70周岁50元,71周岁至75周岁60元,76周岁至80周岁70元,81周岁至85周岁80元,86周岁至90周岁90元,91周岁及以上100元。所以,街道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此消息可能与相关政策有所混淆,公众切勿听信。
㈣ 退休人员医保在哪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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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保人办理异地医保就医确认手续后,方可在经认定的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退休老人在异地住院就医的手续:
㈤ 退休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在哪领取
第一条 为保障公务员医疗待遇,根据《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7号)以及《广东省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粤府办〔1999〕10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已参加我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参保人,可以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 (一)国家行政机关公务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党群、人大、政协、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工商联等机关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三)经国务院人事部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比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工勤人员)及其退休人员; (四)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五)其他事业单位编制内人员(含退休人员)。
第三条 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不再参加补充医疗保险。
第四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以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以下比例逐月缴纳: (一)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5%的比例缴纳,在职公务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 (二)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在职人员个人按缴费基数3%的比例缴纳,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5%进行补贴;退休人员由市财政按缴费基数的18%进行补贴; (三)除本条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退休人员,由用人单位按缴费基数18%的比例缴纳。
第五条 用人单位负责填写《中山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人员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持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第六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人事行政关系在我市的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专家进行资格审核,填写专家名册并确认其行政级别,由市财政部门复核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统一为其办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登记手续。 每年7月由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专家人数及应缴金额,报市财政部门审核后,由市财政部门将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补贴经费拨付到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被判刑、开除公职以及出国定居的人员,不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
第七条 用人单位应于当月25日前到地税部门办理参保申报手续,足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收代缴。 原参加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参保单位,视同按本办法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并按原缴费途径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 属经费自筹解决的单位,如不再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应于当年5月23日前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用人单位和参保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纳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市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 第九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实行统筹基金与个人医疗账户相结合的方式。
第十条 参加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的参保人,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自缴费月的次月起,按规定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参保人还可按规定享受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停止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的,自停止缴费月的次月1日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但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个人医疗账户及其管理。 (一)资金划入。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参保人的年龄和职务(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按以下标准每月向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 1、参保人年龄在36周岁以下的,划入75元;36周岁以上至46周岁以下的,划入93元;46周岁以上的,划入118.5元; 2、参保人职务为厅级划入20元、处级划入10元、科级划入5元。 (二)个人医疗账户的支付范围。用于支付参保人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由个人支付的属医保目录内的费用或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属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费用。 (三)个人医疗账户的管理。 1、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每年参照银行同期居民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个人医疗账户的本金和利息归参保人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下一社保年度使用、转移及继承。 2、长期异地定居或异地工作的参保人,经办理相关手续后,其个人医疗账户金额按月划入其个人银行存折。 3、个人医疗账户转移办法。 (1)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外市转入本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入参保人在本市建立的个人医疗账户。 (2)参保人医疗保险关系由本市转往外市的,可办理个人医疗账户转移手续,将个人医疗账户结余资金转往外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指定的账户;确实无法转移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发还给本人,并终止社会医疗保险关系。 4、参保人死亡,其个人医疗账户余额一次性支付给法定继承人;无人继承的,个人医疗账户余额转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十二条 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参保人个人支付的门诊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的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5000元;办理了特殊病种(含两种以上特殊病种)登记的,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0000元。
第十三条 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参保人因病住院,享受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含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后,社保年度内个人支付的医保费用累计超过1000元以上部分,由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90%。
第十四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含门诊统筹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和住院补充医疗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20万元。
第十五条 参保人因职务、级别调整或工作变动时,用人单位应于每月23日前凭市委组织部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出具的有关资料,到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手续。自办理变更手续的次月起按新的职务级别标准向其个人医疗账户划入资金。 参保人脱离公务员序列或脱离比照、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次月起不再享受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 本办法实施前已办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一次性缴费但逐月缴纳原公务员医疗补助费的退休人员,原用人单位应按本办法规定逐月全额缴纳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退休人员按本办法规定享受相应的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财政全额拨款的单位,单位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财政部门负责核拨到各单位;经费自筹解决单位,按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渠道解决。
第十八条 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管理、监督、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及待遇调整、奖惩等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社保年度内用人单位及参保人个人缴纳的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费属于统筹基金的部分,提取5%作为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市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风险储备金累计结余不超过当期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的20%。
第二十条 本办法实施后,原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结余(不含划入个人医疗账户的资金)并入公务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中山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中府〔2004〕1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