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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

发布时间:2021-02-06 21:04:24

㈠ 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怎么领取

社保退休后的养老金领取方式为:

1、参保人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前一个月(特殊工种、因病提前退休需提前三个月申请审核或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由参保人或所在单位社保专管员向社保经办机构提交退休申请有关资料。

2、经社保经办机构对参保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且符合按月领取待遇条件的,发放《职工退休证》,从次月起按月支付基本养老金。

3、参保人在领取《职工退休证》的次月15日后,携带身份证、社保卡、退休证到指定银行办理养老金代发借记卡,将账户提供给社保机构,社保部门按照规定每月支付养老金到您指定的账户。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十条

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养老保险的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第十一条

基本养老保险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以及政府补贴等组成。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 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第十五条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1)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

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第三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的,可以申请转入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含依照第二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个人可以书面申请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告知其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权利以及终止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人书面确认后,终止其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将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㈡ 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结算表中的补退调整是如何计算的

参保单位2013年上半年结算后补收 ( 退收 ) 的社会保险费,在2013年7月《xx市社会保险基金结算表》中专对应的险种“补退属调整”栏反映。

结算公式
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8 % ]
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额 =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2 % ]
失业保险个人缴费补退调整额 = ∑ [( 职工2013年月缴费基数一对应月预缴基数 ) × 1 % ]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归什么地方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缴纳的有养老保险的,由当地社会保险部门进行养老金专的发放。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3)由养老保险基金发放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和生育保险基金。除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与生育保险基金合并建账及核算外,其他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按照社会保险险种分别建账,分账核算。社会保险基金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㈣ 养老保险基金有什么用

?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养老保险基金"),就是根据国家法律规定,由企业和职工个人以缴费工资一定比例缴纳的养老保险费而建立的专项基金,是国家社会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离退休职工基本生活需要,调动在职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维护社会的稳定,都有着重要作用。 按照社会保险的基本性质和原则,社会保险应包括保险待遇和管理服务两项内容。保险待遇主要是解决参保人在享受社会保险时基本生活的来源,即保障参保人在生、老、病、死、伤、残和失业时经济来源的问题;管理服务则是在解决了基本生活来源的基础上,为满足参保人物质和精神生活的基本需求所提供的管理服务。基本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是实施社会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的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深化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 实行养老保险费的全额缴拨和养老金社会化发放,才能使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不受企业经济效益状况的影响,也才能保障离退休人员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得以实现。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构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由以下部分组成: 1、用人单位和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2、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利息等增值收益; 3、基本养老保险费滞纳金; 4、社会捐赠;

㈤ 公务员工龄和养老金问题

工龄是从你签订劳动合同开始起算的,你从原单位辞职解除合同,那段时间是不计算工龄的,然后正式上班后又会继续计算工龄,中间的空档不会超过2个月,计算工龄的时候会忽略不计的。你之前交的社保是不能退的。

㈥ 养老金发放是怎样执行的

养老金发放是广大职工最关心的问题,也是深化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贯彻落实《决定》必须着力解决好的核心问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保证退休人员总待遇水平不降低的原则,对养老金计发办法采取“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中人过渡办法”的实施方案。所谓“老人老办法”是1998年6月30日以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原有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今后每年都要按规定调整其养老金待遇,逐步提高养老保险水平。所谓“新人新办法”是1998年7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完全按新的统一制度的规定计发。即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以上的,退休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为退休时上年度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0%,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120,按照这个标准支付个人账户养老金,在一定时期内,如果个人账户储存额已发放完毕,退休人员依然健在,仍可继续以这个标准按月领取个人账户养老金,只是这部分养老金是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来承担,直至退休人员去世时止。对于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职工,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㈦ 养老金的组成

解决养老金短缺的问题,对于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来说,有着非常重大的意义

正在逐渐步入老龄化社会的中国,开始面临养老金短缺的问题了。中国社会与劳动保障部透露,目前中国养老金缺口总计达到了2.5万亿元人民币。

中国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社会统筹金,也就是由国家和企业每年按一定比例拿出一部分钱,来支付养老金;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参加养老保险的人开设一个个人银行户头,每月交纳一定的保费存入个人帐户,到退休后再支取。据中国劳动与社会保障部的数字,从1997年开始中国养老金出现缺口,到2004年,这一缺口并没有被堵上,还在继续扩大,这就意味着可能将来有些老人会面临养老金领取减少的困境。如何能让老年人足额领取到养老金安度晚年养老金因何短缺?

中国的养老金制度起步于上世纪50年代初,中国政府制定了统一的养老待遇,养老金由国家承担,并由国家统一以退休金的形式发放。但其保障对象是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其他人没有纳入养老金范围。

上世纪80年代以后,中国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国家统一包办并承担的养老金体系被打破。1991年中国开始要求所有职工个人都要为养老金缴费,不管是国有单位还是私营企业。养老金由国家出一部分,企业出一部分,职工出一部分,交纳的具体数额根据各地经济状况决定。养老金的发放实行现收现付制,即用当前收取的养老保险缴纳金支付已经退休人员的养老金。

由于经济发展水平不一样,各地交纳的养老金标准也不一样。1997年,中国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和规范了企业和个人的缴费比例。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本人工资的8%,但个人账户一律按个人工资的11%记录,差额的3%由国家承担。

个人领取的基本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基础养老金,数额是当地平均工资的20%,从企业交纳的费用和国家承担的费用中支付,凡个人养老保险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都可以享受这项待遇;另一部分是个人账户养老金,每月领取的金额按退休时个人账户上资金的总额除以120计算。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主任袁志刚认为,这一变革对中国养老保险的发展具有积极的意义,最大的成功就是在中国全面建立了养老保险体系,所有的人都可以参加养老保险,而不再局限于城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职工。可以说,从1997年以来的近8年中,中国养老保险发展很快。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字显示,中国养老保险参加人数,从1997年前的不到5000万,发展到了目前的近2亿人。而且这一变革减轻了过去国家财政背负的巨额养老金支付的负担,养老保险实现了由国家包办向社会化和市场化的转变。

目前,国家要求养老金的发放要从现收现付制向个人部分积累制过渡,也就是说,现在收缴的养老金不能全发放出去,个人交纳的钱必须在个人帐户中留存并积累下来。

复旦大学经济学系主任袁志刚介绍,由于中国政府以前并没有相应的养老保险资金的积累,在由现收现付制向部分积累制过渡过程中,养老保险资金的筹集与支出之间存在着巨大的资金缺口。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数据,目前省级养老保险金缺口约占省级全部财政收入的2.5%-3%。而在这次养老保险的变革中,中央政府又没有把存在的养老金缺口由谁负责处理明确化,更没有设定一个解决方案,甚至没有估算出它的规模,于是在具体施行中,中国所有的省份在支付养老金的时候,都还和以前一样实行现收现付,把个人账户中的缴费,用来支付退休人员的养老金,以弥补目前养老保险金的资金缺口,这就造成了个人账户的普遍空账。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一位官员透露,现在每年筹集的三千多亿元的养老保险基金,只能保证现有的近4100万退休人员养老金的发放,养老保险金部分积累很困难,因此养老金短缺的问题在短时间内是不会消除的。

老龄人口增加考验养老制度

与养老金短缺形成鲜明对照的是,中国老年人口在不断增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司司长陈良介绍,目前中国平均寿命男性是69.8岁,女性是73.3岁,比1950年增长19.4岁。2005年,中国60岁(领取养老金的起点年龄)以上的老年人口已达1.45亿,占总人口的11%,而且每年以3.3%的速度增长。

“这给我们的养老制度提出了挑战。” 陈良说。

陈良介绍,到2030年,中国养老金市场资金应该在15万亿人民币左右。面对现在每年1000亿人民币的缺口,如果养老金筹资问题不解决,不仅会威胁到中央财政的可持续性,更严重的会带来一系列的社会问题。

除了养老金短缺外,养老覆盖面低下也对将来的中国社会提出考验。清华大学的杨燕绥教授介绍,虽然参加养老保险的人与8年前相比增加了很多,但参加养老保险的人数只占劳动人口总数的25%。目前,参加养老保险最多的还是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等,私营企业职工参加养老保险并没有像国有企业职工那样普及。由于职工参加养老保险企业就要交纳一定的费用,直接影响到企业的“生产成本”,因此有些私营企业甚至抵制加入养老金体系。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基本上还没建立起养老保险体系,覆盖面还不到7%。这与将来中国老年人口的比例很不协调。由于社会价值的变化,以及计划生育的影响,未来一对夫妻可能要照顾4位老人,养老保险覆盖面如果不能提高,将会影响到未来中国家庭的生活质量。

劳动保障部:政府解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郑斯林称,中国目前出现的养老金缺口将由政府补齐。

“国家已成立一个养老基金,由专门的部门来负责。国家拿出钱来作为战略储备,以备将来到老龄化人口高峰的时候,如果资金不能平衡,就拿这部分钱作为战略补充。”郑斯林说。

郑斯林介绍,通过政府拨款支持,2004年中国所有的离退休职工按时、足额地领到了养老金,并没有因为养老金短缺而拖欠。目前在保证现在养老金正常发放的同时,要努力做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钱,这样才能保证现在的年轻人在老了以后能领到养老金。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基金监管司司长陈良介绍,保证养老金个人账户有钱,东北三省已经进行了3年多的试点,效果很好。如辽宁,目前的养老金个人账户接近50亿元。

“通过制度转换,把过去当期花掉的钱积累起来,变成长期积累资金,这对应对人口老龄化有直接益处。”陈良说,“今后我国将在总结东北三省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在全国做到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有钱,把完全的现收现付的模式调整改造为部分积累的模式。”

陈良表示,养老金个人账户有钱后,为了确保其保值增值,中国政府将制定稳健的投资策略。(兰辛珍 供稿《北京周报》杂志)

㈧ 养老保险基金的法律法规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的管理,确保基金的使用安全、有效,根据《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第十条关于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建立健全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劳动部负责制定企业职工和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工人养老保险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和政策,监督检查全国基金管理情况。地方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地区基金管理制度的实施办法,监督检查本地区基金管理情况。
第三条 劳动部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全国基金管理工作,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的基金管理工作。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的基金管理工作。经国务院批准实行系统统筹部门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负责本部门、总公司的直属国有企业基金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按照本规定管理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 第五条 基金的来源
(一)单位和职工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
(二)单位为职工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
(三)职工自愿缴纳的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
(四)按规定收取的滞纳金;
(五)基金存款利息;
(六)基金保值增值的收入;
(七)财政给予的补贴;
(八)劳动合同制职工基金转移的收入;
(九)其它收入。
第六条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根据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实际需要和企业、职工的承受能力,按照以支定收、略有结余、留有部分积累的原则,逐步实行企业全部职工按统一比例筹集。基金应留有部分积累,积累率为工资总额的3%,以后随着经济发展再逐步调整。
第七条 企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根据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构成)和当地政府规定的比例在企业的管理费用中提取,由企业开户银行按月代为扣缴。
职工个人按本人工资收入(与工资总额同口径)的2%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所在企业发放工资时代为收缴,作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一部分,并记入《职工养老保险手册》。
企业和职工必须同时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才能计算职工缴费年限。
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不敷使用时,国家给予适当补助。
第八条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企业根据自身能力为本企业职工建立。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按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的社会保障号码(国家标准GB11643-89)记入职工个人帐户。
第九条 经济困难的企业确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能力时,在规定的缴费期间,可申请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缓缴手续,经批准后执行。缓缴的具体办法,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破产或关停等原因无法继续履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义务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在清算企业财产中,优先向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清偿欠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一次性拨付该企业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用。一次性拨付离退休费用的具体数额,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未列入统筹项目的其他养老保险费用,仍按现行规定的标准由原单位支付,不得在基金中列支。
第十二条 补充养老保险基金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归职工个人所有,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职工退休时一次性予以支付。职工在退休前死亡时,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有关规定一次性支付给其合法继承人。 第十三条 企业和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国家给予的财政补贴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养老保险基金专户;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费,转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在银行开设的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专户,实行专项储存,专款专用。对存入银行的基金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城乡居民储蓄利率计息,所得利息分别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补充养老保险基金、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基金。
第十四条 对到期的基金银行存款和用基金购买的债券,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必须及时办理转存或兑付。
第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本地基金月平均全额结算收入数额,从基金中留足1-15个月的基本养老保险周转金。
第十六条 凡跨地区流动的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出与转入地的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予以办理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转移手续。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按照转出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缴纳标准(不扣管理费,不计利息)转移。新招劳动合同制职工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第十七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内部审计等基金管理的各项制度,编制基金年度收支和管理服务费预、决算,报当地人民政府在预算中列收列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编制的基金和管理服务费收支的预、计算和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按规定时间上报劳动部。
第十八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节约的原则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提取管理服务费,具体的提取比例由当地劳动部门提出,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批准。管理服务费主要用于人员经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车辆购置费、房屋基建修缮费、退休人员管理活动经费和其他必需开支的费用。管理服务费的使用,要符合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有关规定,必须先提后支。管理服务费年度收支预算一经批准,要严格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十九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有权稽核参加统筹单位的有关帐目、报表、企业工资总额、离退休费用和在职职工、退休人员花名册、核准计提基金的各个基数以及应支付的离退休费用。 第二十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对历年滚存结余的养老保险基金,在保证各项离退休费用正常开支六个月的需要,并留足必要的周转金的情况下,按照安全有效的原则,可运用一部分结余基金增值。基金增值所获得的纯收益不计税费。基金增值部分应全部转入基金,不准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基金保值、增值的方式:
(一)购买国库券及国家银行发行的债券;
(二)委托国家银行、国家信托投资公司放款。
第二十二条 各级社会保险管理机构不得经办放款业务,不得经商、办企业和购买各种股票,也不得为各经济活动作经济担保。
第六章 基金的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社会保险管理机构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内部审计。
第二十四条 设立社会保险基金监事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企业代表、职工代表和退休人员代表组成,负责对养老保险基金管理和管理服务费使用情况的监督与检查。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向养老保险基金委员会汇报基金管理情况必须事前听取监事会意见。
第二十五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要主动接受财政、审计、监察机关和工会对养老保险基金以及管理服务费的监督检查,提供有关帐目和原始凭证等资料。
第七章 罚则
第二十六条 单位逾期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应按日加收应缴数额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单位缴纳的滞纳金在该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
第二十七条 单位和职工弄虚作假,少数、不缴、拒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以书面形式责令其限期补缴。对逾期仍不缴纳的单位,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挪用养老保险基金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单位和个人以非法手段领取养老保险费用的,由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追回其全部非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较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实施。

㈨ 提高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除上海市具体方案已经出台之外,其余省市还在制定报批中,请耐心等待。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关于2018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8〕18号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7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7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8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2018年3月5日

㈩ 汉寿离退休人员养老金领取认证怎么在电脑上操作

一、养老金资格认证的形式以及采取的主要方法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主要采取日常认证与集中认证、普遍认证与重点认证、参保单位认证与社会保险机构核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每年至少认证一次。其中异地居住人员、患有疾病人员、70周岁以上高龄人员为重点认证对象。目前,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主要区分两种人群,一种是在本地居住人员,一种是异地居住人员的认证。针对不同人员采取不同方法。在本地居住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比较简单,采取通知离退休人员带着资格证、身份证、退休存折在规定的时间及地点统一进行一对一,面对面通过指纹采集系统进行认证;对于患有疾病卧床不起不能前来认证的,由社保经办机构人员上门进行认证。在异地居住的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比较复杂,最常用的方法有以下几种。一是发放离退休人员基本情况调查表,本人需附近期照片一张,要求照片上必须有日历牌上显示的日期,并由当地派出所或社保机构出具证明被调查人生存状况,加盖公章后,由退休人员寄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二是可随着单位认证同一时间从居住地来中心进行认证,也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派人去居住地进行认证。三是通过网络的视频系统,通过视频聊天的方式进行资格认证。通过认证工作的落实,一批冒领、虚领养老金事件逐渐浮出“水面”。虽然大部分涉案金额最终均被追回,但造成的诸多不良影响在短期内难以消除。
二、资格认证的结果处理
在核查中,审核确认离退休人员仍具有领取养老金资格后,继续按时足额发放养老金。对限定期限内没有参加生存认证的离退休人员,将暂停发放其养老金,待参加认证登记后恢复并补发其养老金。经核查发现认证不实造成冒领养老金的,由参保单位负责、经办机构协协助追回冒领的养老金,不能追回的由参保单位负责补偿,或者责令其家属退还冒领的养老金,对拒不退还、情节严重的,报请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实施处罚。
三、资格认证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没有能够彻底堵住养老金冒领的“黑洞”。开展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资格认证是一项艰巨的工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效的遏制了冒领养老金行为的发生,但每年仍有冒领养老金的问题存在,这无疑是整个社会保障制度不完善的结果和现行离退休人员管理体制弊端的体现,管理疏漏导致的信息不对称、有关部门之间不协调、惩罚机制不完善等等,都给那些冒领者带来了可乘之机。
2、离退休人员对开展资格认证不完全认可。由于老年人自身的心理特点,老年人普遍对死亡很忌讳多疑,要他们在《资格认证登记表》上签字或QQ视频认证、指纹采集认证来证明自己健在的做法,有为数不少的老人颇有微词甚至认为尊严受到侵犯,因此对开展认证工作有抵触情绪。
3、资格认证未能完整体现党和政府的人文关怀。资格认证的核心应该是对人的生存状态及历史境遇的关注,对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及符合人性的生活条件的肯定。而现行的资格认证主要是对离退休人员养老金被冒领的一种防范措施,这对领取养老金的人是无辜的,甚至是受害者,因为他们活着的时候不可能是冒领者,他们为政府机构在离退休人员管理上的漏洞买了单,死后还可能为他人冒领养老金“背名”。
四、对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的几点思考
纵观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从口头认证——纸质认证——电子认证的屡次转变,认证手段不断升级,认证程序也日趋合理,但为何冒领、虚领养老金事件仍然层出不穷呢?笔者认为主要原因有三:一是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等相关政策对冒领、虚领养老金行为作了相应的惩罚规定,但执行力度不够,执法手段不明确,法律责任落实不到位;二是近年来国家政策较好,连续多年调增离退休人员工资,养老金水平较高,人均月养老保险水平达1500元以上,对于冒领者具有一定的诱惑力,值得他们铤而走险;三是当前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认证手段单一,且仅由养老保险经办机构一支队伍“孤军作战”,缺乏支持,势单力薄,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较为滞后,仍然停留在“事后补救”,认证工作大多陷于被动,迫切需要建立一套科学合理、有机协作、监督有力的资格认证体系方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难题:
一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近年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的宣传重点倾向于参保政策,对依法领取养老待遇的政策涉及较少。广大人民群众对冒领、虚领养老金是违法行为的这一事实缺乏足够的认识,形成了舆论监督空白点。应加强这一方面的宣传工作力度,使人人都能认识到冒领、虚领养老金给社会的公平正义带来的巨大危害,提高自身遵纪守法和主动参与社会监督的自觉性,形成对冒领、虚领养老金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监督氛围,树立良好的社会风气。
二是继续推行电子认证,加快实现全省数据大集中。
电子认证即指纹认证,通过建立养老金领取人员影像、指纹数据库,再逐年比对认证。往年采取纸质认证,存在手续繁琐、人性化程度不高等缺点,尤其是老同志们对每年要“自己证明自己还活着”的这一认证要求比较忌讳,对此颇有微词和不满。改为电子认证后,准确度高、快速便捷,“一站式”的人性化服务让离退休人员省时省力,认证方式更加温和,符合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要求,顺应了构建节约型社会、和谐社会的发展趋势。应在加快建立单机指纹数据库的基础上,尽快实现全省指纹数据库的大集中和联网操作,为实施退休人员属地管理奠定基础,同时在短期内也可***省域范围内的异地认证难题。
三是打破区域、行业局限,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属地管理。
现行的企业离退休人员管理存在区域、行业之分,资格认证必须回到退休地进行。每年开展资格认证时,居住在异地的离退休人员须来回奔波,引起老同志的不满和反感,并且因健康、年龄、交通等一系列因素带来了一定程度上的安全隐患和负面影响。如能打破区域、行业局限,按属地原则纳入居住地进行管理,即可有效解决上述问题。同时,由政府统一协调公安、民政等部门,定期将死亡信息通报社保经办机构备案。充分发挥互联网的作用,在殡仪馆、公安、经办机构之间建立数据共享,每月将死亡人员信息和注销户口信息数据及时传输,可省去繁琐的采集工作,节约大量的人力,物力,克服长期卧病在床、出游在外人员不能及时认证的问题。目前全省已经全面实现省级统筹,本省范围内养老保险政策和管理制度都是统一的,具备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属地管理的条件。参保人员退休后,可将个人档案及养老金发放数据转移到居住地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和当地社保工作站进行属地管理,将大大降低管理成本,提高离退休人员的满意度和管理效率。
四是完善社区管理,切实发挥社会化管理效果。
企业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工作已进行了数年,但却始终处于“长短腿”的尴尬局面:一方面养老金社会化发放率达到100%,保障了离退休人员的根本利益;另一方面社区管理配套政策不到位,服务工作进展缓慢,未完全发挥退管工作职能。社保工作站人、事、物隶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而养老保险日常工作尤其是资格认证工作又由经办机构负责,两者存在沟通和配合的问题,往往因为缺乏有力配合,导致资格认证工作效率低。鉴于此,应当不断完善社区管理配套政策,建立经办机构对社保工作站进行有效管理的长效机制,确保社会化管理工作“名符其实”,既能为广大离退休人员提供具有实质性内容的社会化服务,又能成为经办机构的职能延伸,提高经办效率。
五是建立责任追究制,提高资格认证工作质量。
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工作一般由社会保险经办人员依法按照一定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下(离退休人员居住在异地)由异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配合进行。经办人员在进行资格认证时的作为和判定,直接决定了资格认证数据质量的高低。因此,具体经办人员应当对其认证结果负完全责任。通过建立责任追究制,对经办人员的工作进行有效监督,确保资格认证工作的实际效果。
六是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充分调动群众积极性。
无论是纸质认证还是指纹认证,都是每年四月到六月,有一年以上的时间属于失控期。另外,对大量居住在农村及偏远地区的养老金领取人员的死亡信息也缺乏足够掌控。对此,需要在加强养老金代发点管理的基础上建立科学的举报奖励机制,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群众积极举报。对提供举报线索并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通过引入激励措施来充分调动群众的积极性,共同保护社保基金的合理使用,切实维护和实现公平正义,构建和谐社会。
现在乃至将来很长的一段时期内,养老金领取资格认证工作仍将是经办机构日常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其维护社保基金严肃性和安全性的重要意义不言而喻,还需要为之付出艰辛的不懈努力。同时,也期待着相关部门给予有力的支持和帮助,从而使养老保险这项前慰先辈、后荫子孙的伟大事业朝着健康有序的方向持续发展,让全体人民共享社会经济发展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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