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我发现现在各地已经下通知了,在今年12月底前,所有打工,无定居人员,必须返乡
没有听过这样的通知 单位也没有预告
听命吧 不让工作也没啥办法
㈡ 回乡定居的职工,离退休干部如何申请宅基地建房
各地政策不一,到当地 国土资源局 咨询办理,参考如下
《山东省宅基地管理办法》
第十二专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属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农村村民因结婚等原因(包括男到女家落户),原有宅基地不能解决住房确需分户的;
(二)实施村镇规划或旧村镇改造,需要调整搬迁的;
(三)因国家、集体建设项目占用原宅基地需要搬迁的;
(四)离退休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工、军人、归侨、港澳台同胞等,经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定居,农村确无住房的;
(五)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㈢ 公职人员退休后可不可以持有外国居住权
公职人员退休后,在正常情况下,是可以持有外国的居住权的。如果是为了规避法律或者逃脱法律的制裁,即使拥有了外国的居住权,也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㈣ 退休公务员出国有什么限制
1、只要已经退休、退离以前掌握权力的职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员”而不再是“正处级干部”了; 2、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你已经不再享受正处级干部的在职待遇、担任正处级干部的职务也不再行使正处级干部的权力,那就无须受到正处级干部的各种约束。
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㈤ 请问离退休的公职人员出国移民。现行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华侨 离退休待遇 生存证明】《关于归侨、侨眷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因私事出境有关专待遇的通知》侨内会属字(1992)第20号第二条规定:归侨、侨眷离休、退休人员因私事出境无时间限制。如出境时间在一年以上的,从第十三个月起,每年应向支付离休、退休和退职费的单位提供有我驻外使领馆或当地公正机关出具的本人生存证明书。由公正机关出具的证明书,须经我驻外使领馆认证,居住在尚未和我国建交的国家的,须经受委托驻该国并已我国建交的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方可有效。支付单位凭上述证明,继续支付离休、退休和退职生活费几各种补贴。
㈥ 公务员退休出国有何规定
1、只要已经退休、退离以前掌握权力的职位,那就是一名“普普通通退休人员”而回不再是“正处级答干部”了; 2、根据“权利和义务对等”的原则——既然你已经不再享受正处级干部的在职待遇、担任正处级干部的职务也不再行使正处级干部的权力,那就无须受到正处级干部的各种约束。
市管干部因私事申请短期出国(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酌情予以批准:
1、符合国家有关探亲假规定,出国(境)探望配偶、父母、子女的(未婚干部探望父母每年1次20天探亲假;已婚干部探望父母每4年1次2l天探亲假,探望配偶每年1次30天探亲假)。
2、直系亲属在国(境)外患重大疾病或亡故的;
3、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
㈦ 部队退休干部回乡翻建老住宅可以吗
国家曾经允许非集体组织成员获得宅基地使用权。
1988年修订的《土地管理法》曾在第41规定:版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权建住宅,需要使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必须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用地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并参照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标准支付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1989年,国家土地管理局曾出台过一个指导性文件:“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的宅基地,凡房屋产权没有变化的,可依法确定其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更是做了详细的规定: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和离休、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报经相关政府审批程序办理后都可以获得宅基地建造房屋。一些地方政府也依照该行政法规制订出具体实施办法。如温州市规定:允许回乡定居的华侨、台湾和港澳同胞、外籍华人参照村民申请宅基地建造住宅。
㈧ 我是一名退休人员。30年后回到乡里创业,我算不算返乡人员
人民退休人员30年后回到乡里创业嗯算不算是反乡人员嗯返乡人员在当地有一定的政府的一政策吗
㈨ 我是公职人员,刚退休在城无房产,住公房,现在清房单位要我退出,我能回乡按一户一宅政策安置吗
如果你的户口在本村农村集体户是可以回乡按一户一宅政策安置的,但是户口迁出去的是不允许的。
㈩ 国家对生活困难时期返乡人员去世后的待遇
这位朋友,你好,我觉得当年下乡的这些人其实下乡的时候也是算作退休年纪的,我觉得他们要是过世的话也会有这些的抚恤金,我觉得你可以去上民政部门去了解一下,希望我的回答能肯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