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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哪些

发布时间:2021-02-06 08:48:29

Ⅰ 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是指什么

劳动者基本工资是根据劳动合同约定或国家及企业规章制度规定的工资标准计算的工资。也称标准工资。在一般情况下,基本工资是职工劳动报酬的主要部分。

基本工资,即劳动者所得工资额的基本组成部分。它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的工资标准支付,较之工资额的其他组成部分具有相对稳定性。

具体来说,在企业中,基本工资是根据员工所在职位、能力、价值核定的薪资,这是员工工作稳定性的基础,是员工安全感的保证。同一职位,可以根据其能力进行工资分不同等级。

退休费也称退休金养老金,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1)退休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分别实行不同的基本工资制度。其中,企业可自主选择基本工资制度,国家规定的示范性企业基本工资制度是岗位技能工资制;国家机关必须对职员、工人分别实行职务级别工资制、岗位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制或岗位工资制;

全额拨款和差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必须实行等级工资加津贴制,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有条件的可实行企业基本工资制度。

退休人员生活补助包括什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9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批准,从2019年1月1日起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2018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调整水平。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8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左右确定。

三、调整办法。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并实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办法基本统一。定额调整要体现公平原则;挂钩调整要体现“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的激励机制,可与退休人员本人缴费年限(或工作年限)、基本养老金水平等因素挂钩;对高龄退休人员、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可适当提高调整水平。继续确保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要兼顾公平与激励,合理确定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三部分比重。

四、资金来源。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对中西部地区、老工业基地、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中央财政予以适当补助。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调整所需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五、组织实施。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是提高保障和改善民生水平的重要措施,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宣传解读,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2019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要严格按照两部批准的实施方案执行,切实采取措施加强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提前做好资金安排,把各项调整政策落实到位,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存在违规一次性补缴或提前退休行为的地区,将予以批评问责,并相应扣减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的调整方案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并组织实施。

Ⅲ 企业职工退休后退休金由哪几部分组成我怎么不会算~

企业退休人员退休金由四部分组成:基础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个人帐户养老金、地方补贴。

基础养老金主要根据职工退休时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的平均工资水平和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计算,职工本人的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基础养老金就高,反之就低。

个人帐户养老金为职工个人帐户累计的储存额除以职工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个人帐户储存额越高,养老金就高,反之就低。

养老金也称退休金、退休费,是一种最主要的养老保险待遇。即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是造福社会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职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3)退休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2018年退休的企业职工工资计算方法

参加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人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实际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按月计发基本养老金。

根据最新的养老金计算办法,职工退休时的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50岁为195、55岁为170、60岁为139,不再统一是120了)基础养老金=(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平均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注: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指数

参考资料:网络-退休金

退休工资特种待遇包含哪些内容

你好,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待遇

一、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办法
经国务院批准,这次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计发离退休费比例办法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2006年7月1日以后离退休人员,在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前,暂按下列办法计发离退休费。
1、离休人员
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离休费分别按本人离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全额计发。
2、退休人员
(1) 公务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3) 机关技术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休后的退休费按本人退休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4)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35年的,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30年不满35年的,按85%计发;工作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按8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5) 特殊贡献人员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范围要严格按照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执行。获得国家级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退休时仍保持荣誉的,可提高退休费计发比例。其中: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的为10%,获得省级荣誉称号的为5%。需强调的是:除国家和省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及按国家表彰文件规定,被定位“视为”“享受”省级劳模待遇外,一律不再享受特殊贡献待遇,包括省人事厅和其它部门联合颁发的奖励(先进工作者)也不再加发5%。
3、退职人员
(1)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
(2) 机关技术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工资之和的一定比例计发。普通工人退职后的退职生活费按本人退职前岗位工资的一定比例计发。
(3) 计发比例:工作年限满20年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按60%计发;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按50%计发。
需强调的是:2006年7月1日以后达到退休年龄的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需按在职人员员调整工资后,重新按新办法办理退休。
二、离退休(职)人员增加离退休(职)费办法
2006年6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从2006年7月1日起增加离退休、退职费。具体办法为:
1、离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离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1220元,副厅局级940元,县处级670元,副县处级490元,乡科级以下35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99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540元,讲师以下职务350元。
2、退休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750元,县处级450元,乡科级275元,科员及办事员18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70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0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275元,助教(含相当职务)及以下职务180元;工人,高级技师和技师275元,高级工以下(含高级工)及普通工180元。
3、退职人员按同职务退休人员增资额度的70%增加退职费。
4、1985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职务干部和1993年工资制度改革前退休无技术等级技术工人退休费增加标准。
退休干部:原工资额(六类工资区)在138元(党员136.6元)以上的增加600元, 原工资额在87.5元及以上不足138元的增加390元, 原工资额在70元及以上不足87.5元的, 增加260元, 原工资额不足70元的增加180元.
退休技术工人:工龄在30年以上的增加260元, 工龄在29年以下的增加180元.
5、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按下列标准增加退休费:行政管理人员,厅局级850元,县处级470元,乡科级以下310元;专业技术人员,教授及相当职务850元,副教授及相当职务470元,讲师及相当职务以下310元。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310元。
三、调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
1、2006年7月1日后离退休的人员,按边远津贴的一定比例增加离退休费。其中,离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增加;退休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85%增加;退职按在职同职务标准的60%增加。
2、2006年6月30日前离退休的人员也按调整后的边远地区津贴标准和上述规定比例,从2006年7月1日起重新计算离退休费。举例:某事业单位退休干部,退休时职务为助工,退休比例为95%。边远津贴原标准为76元(80的95%),调整到新标准对照表退休助工102元(在职120元的85%),此人边远津贴增加26元。
四、工作中涉及几个具体问题:
1 、计发离退休费政策问题
新的离退休费计发办法下发后,下列有关离退休费计发待遇文件停止执行。
(1) 1997年由省人事厅下发的《关于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条件、待遇等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黑人办字[1997]176号)第二条第1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满30年的,退休费计发比例按黑政办发[1994]16号文件规定加发5%补贴”;第2款:“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凡符合《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和《关于黑人联字[1993]1号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后按本人原标准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2) 1990年省教育委员会、省人事厅、省劳动局、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部分教师退休后发全薪的实施办法》(黑教委老联字[1990]45号)第二条:“凡具备退休条件的教师,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以及高中、农职业高中、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大专院校中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初级中学中具有专科以上学历,小学中具有中师以上学历,教龄男满30年的、女满25年的;其他教师男满33年、女满28年的,退休后发给全薪”。
(3) 1995年省人事厅、省教育委员会联合下发的《关于特殊教育学校和手语翻译享受15%的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的通知》(黑人联字[1995]12号)文件规定:“凡从事特殊教育工作满25年,并在特殊教育岗位上离退休的教师和手语翻译,其享受的15%的特教津贴可作为计发离退休费基数”。退休人员属于不在岗人员,不能享受岗位补贴,所以在国家没有出台新的规定之前,不再计入计发退休费的基数。
(4) 2002年10月18日黑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的《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一条第1款规定:“未实行养老保险的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工,各加发退休费标准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从2006年7月1日起,改为发给一次性计划生育补贴3000元。
(5) 1992年中共黑龙江省委、省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黑发[1992] 13号)文件第十三条规定:“从事专业技术和科技管理工作男满30年,女满25年,并且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退休金后均可按本人原标准化工资100%发给退休费。
(6) 1993年由人事厅、省计划委员会、省财政厅、省劳动厅、省公安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充分发挥知识分子作用,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规定>的实施办法》(黑人联字[1993 ]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及其该文件的补充通知黑人联字[1993]36号文件规定的享受100%的退休费待遇。
(7) 我省原出台的离退休费补贴及计入离退休费基数等相关政策 ,均不再执行。
2、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问题
按照中办发[2005]18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考录或招聘到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其缴费年限可合并为工龄,非上述情况,在非公有制单位工作期间均不计算工龄。以往将档案存放在人才中心存放时间计算为工龄的,这次工资套改要给予纠正。
3、增加离退休、退职费问题
(1) 事业单位中,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按离退休前执行的工资标准所对应的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2) 国家机关、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既有行政职务又有专业技术职务的离退休人员,一律按原行政职务增加离退休费。
(3) 离休后经组织批准享受正副厅级、副处级政治和生活待遇的人员(不含只享受住房、医疗待遇),按离休同职务人员标准执行。
(4) 2006年6月30日前已达到离退休年龄的人员,虽未办理离退休手续,也必须按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费。
4、几点说明
(1) 增加离退休费名册按离休、退休、退职及无职务人员分别填报。
(2) 85年工改前退休无职务干部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原执行的标准工资额。
(3) 93年工改前退休无技术等级工人需在名册的原职务栏内填写退休前原技术级别。
(4) 名册及基金审批表一式三份
(5) 审批工资时需携带2003年退休人员调资名册。
希望可以帮你

Ⅳ 退休金里的基本工资是指那几项

退休金(基本养老金)计发制度已经改革,没有基本工资,只有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仅限视同缴费年限)构成。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Ⅵ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工资包括哪些

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筹养老金与现行称谓的基础养老金为同一概念。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Ⅶ 退休工资新规定有哪些

当前,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计算办法如下:

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

1、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是指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给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指数化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指数×退休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平均缴费指数=各年度缴费指数/缴费年限;

缴费工资指数=当年缴费工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是指根据参保人员退休时其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计算出来的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计发月数。计发月数不是指某个退休人员实际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数(因为在退休时无法预计),而是根据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测算出来的一个假定的指标。

个人账户养老金 = 个人账户储存余额/计发月数;

3、过渡性养老金

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国发[2005]38号文件实施后退休的参保人员属于“中人”。由于他们以前个人账户的积累很少,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发放办法按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具体制定的办法执行。

以四川省为例: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1995年12月31日及以前未建立个人账户的累计缴费年限×1.3%(计算系数)。

Ⅷ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包括哪些部分

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

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

(8)退休职工基本工资包括哪些扩展阅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规定:

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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