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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退休职工死后是不是必须火葬

发布时间:2021-02-05 06:00:17

1. 退休职工百年之后必须火葬吗

国家提倡对尸体火化,处于提倡火化地区的退休职工百年后需要进行火化,其家属方可领取丧葬费!
如果退休职工的亲属坚持不愿火化该职工遗体,是否必须火葬,还要看当地民政部门的处理态度!

2.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领取一定要火葬才有吗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领取是否一定要火葬才有的规定:

1、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未实行火化的,其遗属也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

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

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2)重庆市退休职工死后是不是必须火葬扩展阅读:

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

“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2018年8月1日起,国家再次提高部分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

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

“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

在现行基础上提高10%,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烈士老年子女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90元提高至44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

3. 重庆永川区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必须火化吗

很多地区不火化就没有丧亡补助(一般丧亡补助是本地当年10个月的社平工资,这可是不小的一笔数)。

4. 重庆市退休人员死亡后未火化可以领抚恤金吗

死亡有相关证明就可以吧。

5. 重庆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

您好,这是从重庆市政府网上下载的相关信息,希望对您有帮助。

关于贯彻执行《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若干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渝劳社办发[2001]8号 (有效)

各区县(自治县、市)劳动局,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职工因病死亡待遇暂行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0]42号,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已于2000年7月1日起施行。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贯彻执行中若干具体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 2000年7月1日以后(含7月1日)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2000年7月1日以前死亡的职工和退休人员的死亡待遇,仍按原规定处理。2000年7月1日以前已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现仍符合供养条件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可继续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并以2000年7月1日起,改按《暂行规定》的标准执行。

二、职工本人工资,以国家统计局规定的工资总额的口径,按职工死亡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计算,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月份计算。

三、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在按规定应实行火葬的地区不实行火葬的,不享受丧葬费。

企业所在地尚未具备火葬条件,或者当地是按少数民族习俗安葬的,丧葬费可暂按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死者原配偶再婚后,从再婚的次月起,不再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其他供养直系亲属仍符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可继续享受。

五、死者生活供养的直系亲属凡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其生活困难补助金应从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次月起发给。在企业按照我市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决定后,死者家属不接受企业处理决定的,企业则从其接受处理决定之月起发给有关待遇,过去的不予补发。

六、死者生前供养的直系亲属只有父母或配偶符合供养条件,其兄妹或子女的固定收入超过当地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则应与企业合理负担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费。对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企业可根据死者兄妹或子女的人数和收入状况,按照《暂行规定》第五条规定的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50%至75%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七、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供养直系亲属,应以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时,其直系亲属是否具备供养条件来确定。在职工或退休人员死亡的当时,其直系亲属不具备供养条件的,以后达到供养条件时,不能再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八、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以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但死者供养直系亲属户口在市外的,应以死者单位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为基数计算其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九、离休人员(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其供养直系亲属每人每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为: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60元;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发221元。

十、《暂行规定》中的“退职人员”,是指按照国家和我市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办理了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退职生活费的人员。

十一、享受了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人员的供养直系亲属死亡时,不享受丧葬补助费。

十二、职工调动工作,在调动途中非因工死亡,其死亡待遇应由调入企业发给。

十三、职工或退休人员因民航,铁路、公路和水上交通事故等非因工死亡的,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数额高于其直系亲属和供养直系亲属按《暂行规定》应享受的死亡待遇标准时,企业不再发给死亡待遇;低于《暂行规定》标准的,企业应补足。其中,对符合《暂行规定》第五条之规定,按月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金的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企业应根据有关单位给予的赔偿费(补偿费)减去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后的余额,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推算出给死亡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时间,并从推算出的发放时间起,发给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定期或不定期的生活困难补助金。

企业用自有资金为职工投保人身意外保险,职工死亡后,保险公司给予的赔偿费用由企业掌握,企业再按《暂行规定》的标准发给死亡待遇。

十四、 职工及退休人员自杀死亡,除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畏罪自杀不发给死亡待遇外,确属其他原因自杀死亡的,可比照《暂行规定》发给死亡待遇。

十五、 经司法机关认(裁)定为因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而死亡的职工及退休人员,不予发给死亡待遇。

十六、 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职工死亡时,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十七、 有计划外超生(含非婚生子女,下同)子女的职工死亡时,在此之前已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了各种处罚,缴清了计划外生育费的,可将计划外超生子女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死亡之后,再按《重庆市计划生育条例》等规定接受各种处罚,缴纳计划外生育费的,其计划外超生子女不能补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有关死亡待遇,其中,非婚生子女如其父母按照《婚姻法》等规定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可从其父母取得合法手续的第10个月起,列为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待遇。

十八、 职工及配偶均系独生子女,且配偶无经济收入,其岳父母或公婆符合规定的供养条件的,可将双方的父母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享受有关死亡待遇。职工及其配偶仅一方是独生子女的,职工本人的父母已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岳父母或公婆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反之,已将职工的岳父母或公婆列入供养直系亲属范围的,其本人的父母则不应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

十九、 死亡职工原配偶是有劳动能力的农民,一般至少应供养一个符合供养条件的供养直系亲属(独生子女除外)。农村专业户或能基本计算收入总额的,以及低于当地一般农民生活水平的贫困户,则应按实际情况确定其供养人数及负担的生活费。

二十、 丧葬费发给主要负责办理后事的死者直系亲属(或亲属),若死者后事完全由本单位办理的,可不再发给丧葬费。但属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社会保险机构应将丧葬费支付给单位;一次性救济金的发放对象及顺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执行。

二十一、 供养直系亲属按月享受的生活困难补助金标准,随当地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二十二、 职工在符合国家规定的试用期内死亡的,应按《暂行规定》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

二十三、 协议保留劳动关系的人员在协议有效期间死亡,如已按协议内容缴清了各项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条和第四条的规定,只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如未按协议内容缴清各项社会保险费的,则不能享受死亡待遇。

二十四、 职工在从事第二职业期间和退休人员在外单位聘用期间因工死亡的,用人单位应按工伤保险有关规定执行。原单位和社会保险机构不再发给非因工死亡待遇。

二十五、 职工在借调工作期间非因工死亡,应按借调协议办理,如借调协议对此未约定的,应由原企业发给死亡待遇。

二十六、 非国有企业的职工和退休人员死亡后,企业应按《暂行规定》和本通知的规定发给丧葬费和一次性救济金,是否发给死者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企业自主确定。但对2000年6月30日前已领取,并且2000年7月1日后仍符合领取生活困难补助金条件的死者供养直系亲属,应继续发至失去供养条件止。

发布日期:20010110 执行日期:20000701

6. 退休职工去世后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不是必须要火化证才能领取土葬就不能领取/

国家的殡葬改革政策,本质是节约土地,试想世世代代都埋葬到土里,弄个坟包,后代将会无地可用。所以丧葬费和抚恤金必须要有火化证明和墓穴证书才能给领取。

7. 退休人员去世,必须火葬,配偶才可领丧葬费,和抚恤金吗

丧葬费,抚恤金的领用,需要死亡证明,火化单等材料才能领。

8. 退休职工死亡必须火化吗

在中国,只要人死了就要火化,这个和是不是退休职工没有关系,想象一下,人死了如果不火化,尸体就会腐烂,就会被蛆虫吃掉,还不如火化好些

9. 退休职工死亡必须火化吗

事业单位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制金领取是否一定要火葬才有的规定:
1、凡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参保企业职工(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未实行火化的,其遗属也可按规定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丧葬补助金按其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4个月发放。抚恤金按其(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计发一个月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最多不超过20个月。
3、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
备注:死亡者遗属领取丧抚费时需携带死亡证明、销户证明、领取人关系证明和领取人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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