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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返聘人员劳动仲裁

发布时间:2021-02-04 18:16:46

Ⅰ 退休返聘发生工伤可申请劳动仲裁吗

退休职工返聘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死亡,应该与普通员工一样享受工版伤待遇!
已经到权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女员工,并办理退休手续回聘的,仍然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
在上海2010年年底就有一个案例,一位回聘的退休女工不慎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工伤基金补偿;经过劳动仲裁判定:作为特种劳动关系成立,予以工伤补偿。
此事在上海的平面媒体上都作了报道

退休人员申请劳动仲裁劳动部门应予受理吗,有法律依据吗

如果不超出诉讼时效,则受理的情况较大!有如下法条作依据!
但是,若你们就经济补偿等已签订相关协议,则于司法实践中,就算你提起仲裁了,但其一般不支持你的请求!
如果对案件的处理有困难,可以委托律师跟进,一般的案件起步价为2000元。祝你好运。

【劳动争议 仲裁时效】《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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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下的说法正确。 不过根据问题,是在“退休前与单位”产生的纠纷哦。其纠纷关系当然不会因为“退休年龄到”就终止的。 可尝试到劳动提起劳动仲裁。 个人认为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是关键。 可作探讨哦!

Ⅲ 退休返聘人员发生工伤如何处理

退休返聘人员虽然跟你单位之间不构成劳动关系,但符合民法中关于劳务关系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所以,单位对该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所遭受的人身损害有法定的赔偿义务,不能够通过协议来免除法定责任。

(3)退休返聘人员劳动仲裁扩展阅读:

目前,与劳动关系相近的一类劳务关系大致有以下几种情形:

1、用人单位将某项工程发包给某个人员或某几个人员,或者将某项临时性或一次性工作交给某个人或某几个人,双方订立劳务合同,形成劳务关系。这类从事劳务的人员,一般是自由职业者,身兼数职,自己通过中介机构存放档案,缴纳保险。

2、用人单位向劳务输出公司提出所需人员的条件,由劳务输出公司向用人单位派遣劳务人员,双方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形成较为复杂的劳务关系。

具体说,用人单位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务关系,劳动者与劳务输出公司是一种劳动关系,而与其所服务的用人单位也是一种劳务关系。这种劳务关系的情形,有人称之为 “租赁劳动力”。

3、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4、已经办手续的离退休人员,又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签订聘用合同。这种聘用关系现已明确确定为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之规定)。

5、一般来讲,常年性岗位上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必须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签订劳动合同。一次性或临时性的非常年性工作,或可发包的劳务事项,用人单位可使用劳务人员,并与之签订劳务合同。

Ⅳ 退休人员返聘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有差异,理论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

(4)退休返聘人员劳动仲裁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

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Ⅳ 返聘退休人员的“返聘劳务协议”属于不属于劳动合同

可以很肯定的跟你说,返聘退休人员的“返聘劳务协议”不属于劳动内合同。
返聘即离容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但是,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因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所以也就不适用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者在就业单位工作满一个月不满一年,企业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要求企业支付双倍工资的这一条款了。
所以,返聘退休人员的“返聘劳务”适用于合同法,而不适用于劳动合同法了,签订时间肯定由你们双方协商规定啦,就算不签合同也是可以的,只要是基于双方意愿就行。

所以,协议的签字日期比合同里约定的协议开始时间晚了45天,是可以滴。o(∩_∩)o 表担心!

但是记得哦,返聘人员工伤什么的社保局不管了,所以,最好给他买一份商业人身保险,以防万一,特别是高危行业。

Ⅵ 退休返聘后,想要辞退该员工会被劳动仲裁吗

退休职工返聘在工作岗位上因病死亡,应该与普通员工一样享受工伤待遇!回
已经到达法定答退休年龄的女员工,并办理退休手续回聘的,仍然可以参加工伤保险的。
在上海2010年年底就有一个案例,一位回聘的退休女工不慎发生工伤事故,申请工伤基金补偿;经过劳动仲裁判定:作为特种劳动关系成立,予以工伤补偿。
此事在上海的平面媒体上都作了报道

Ⅶ 劳动法中规定退休返聘人员休假制度

没有相关的具体规定,一般原则上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即可。
退休人员在退休后,已依法退出劳动领域,不具备劳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即享有退休待遇并在社保机构领取退休工资、报销医疗费用、因病亡故的可领取抚恤金。退休人员被用人单位聘用后,双方建立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畴,不能适用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双方即使发生争议也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故,《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有关对劳动者的保护也不适用:
(1)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劳动法》第七条)。
(2)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权利(《劳动法》第十六条)。
(3)劳动合同的期限及试用期的特别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二十一条)。
(4)劳动合同的终止、解除的条件及限制、经济补偿(《劳动法》第二十三到二十六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5)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劳动法》第四章)。
(6)最低工资保障(《劳动法》第四十八条)。
(7)参加社会保险的权利及享有社会保险待遇(《劳动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
(8)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诉讼方式解决争议(《劳动法》第十章)。
故,如退休人员被聘用的,退休人员和聘用单位之间基于此种劳务关系,故聘用单位不需要为退休人员缴纳社保,可随时解除聘用协议,并不给予经济补偿。
因而,聘用单位对于退休人员的责任而言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劳务报酬,二是工伤的处理。至于退休人员非因工所受到的意外伤害,可以通过其他途径来解决,如交通事故。聘用退休人员的工资报酬、医疗待遇、福利待遇、解除劳务关系等方面的争议在实务中一般不大,主要风险是发生工伤后如何处理争议较大,对于聘用单位的风险也较大。

Ⅷ 退休后签订的劳务合同被欠薪后,能否申请劳动仲裁

不能,因为依据劳动合同法,只受理劳动年龄段内适龄劳动者的劳资纠纷
而已经退休人员,法律上不在认为是一般劳动者,而属于退休返聘,其与单位的关系是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受合同法而不是劳动法律法规的管辖
退休返聘人员遇到雇佣关系纠纷,可以依法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承担责任,因退休返聘发生的意外事故,也可以依据侵权责任法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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