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在军区当兵立了一等功复原后是什么待遇
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第一节自主就业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第二节安排工作
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本办法所指退役士兵服役表现量化评分,是指以退役士兵档案及本人提供的相关证书为依据,对退役士兵服役年限、服役表现及相关身份等情形进行确认,并按照统一标准予以赋分。退役士兵得分总和作为政府安排工作排序选岗的重要依据。
三、奖励记分 (一)平时奖励 5,个人一等功,每次计40分;
第十三条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⑵ 在部队荣立一等功,回地方后退休时有什么待遇
荣立一等功回地方单位,敌方单位应按照退役人员的要求来安排工作,并由部回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答一次性退役金。
对在服现役期间获得大军区(含大军区)以上单位授予的荣誉称号和立二等功(含二等功)以上的退伍义务兵,应在企事业单位安排工作,户粮在工作单位所在地申报。
对农村入伍参战荣立三等功的退伍军人,在当地劳动部门下达向社会招工计划指标时首先安排。招收进全民所有制单位工作的,可以转为城镇户口,由国家供应口粮。
(2)军队一等功人员转业后退休待遇扩展阅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⑶ 在部队立过三等功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一次性退役金,以及享有其他退役士兵优惠,具体如下: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条国家根据国民经济发展水平、全国职工年平均工资收入和军人职业特殊性等因素确定退役金标准,并适时调整。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军队有关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负责确定和调整退役金标准的具体工作。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一次性退役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照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照1年计算。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二)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三)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退役士兵,由部队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退役金。
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
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第二十三条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退役士兵,按照国家规定给予税收优惠,给予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二十四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用人单位招收录用或者聘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规定条件的,依法享受税收等优惠。
第二十五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职复工,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六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户,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第二十七条有劳动能力的残疾退役士兵,优先享受国家规定的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第二十八条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者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
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
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3)军队一等功人员转业后退休待遇扩展阅读
评选要求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
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
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条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条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等功
⑷ 退役军人在部队荣立个人一等功退役后有什么福利
1、按照方面的待遇。军队转业干部战时获三等功、平时获二等功以上奖内励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户口容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2、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⑸ 一等功退伍军人 待遇政策
一等功退役复军人,由制人民政府安排工作,在退伍时其退伍费增发15%。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5)军队一等功人员转业后退休待遇扩展阅读: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二条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一)因战致残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是烈士子女的;
(四)父母双亡的。
⑹ 一等功退伍回地方工作,退休时有何政策规定
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转业安置:
(一)服现役满内10年的;
(二)服现役期容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四)服现役未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情况的;
(五)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6)军队一等功人员转业后退休待遇扩展阅读
士官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须附本人书面申请。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或者作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⑺ 现在部队军官退休有什么待遇
只要是干部或者高级士官,只要是在部队干满30年,都可以退休!!对于一切离休退休的老干部,他们的政治待遇,包括阅读文件、听重要报告、参加某些重要会议和重要政治活动等等,应当一律不变。在举行重大庆祝会、纪念会等,要请离休干部的代表上主席台或荣誉席就座。
退休费待遇
退休人员的退休费,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全额计发,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按本人原标准的一定比例计发。其中,工作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8%计发;工作满30年不满35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82%计发;工作满20年不满30年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两项之和按 75%。
退休工人增加退休费的计算办法,1993年9月30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和已到达退休年龄的工人(经组织批准继续工作的除外),按照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的90%增加退休费。其中,建国前参加工作并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的规定,享受原工资100%退休费的退休工人,按同等条件在职工人平均增资额增加退休费。(国办发(1993)85号)
国办发[1999]69号)
特殊贡献待遇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干部;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条战线上有特殊贡献的干部;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和认为对作战、军队建设有特殊贡献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5%-15%,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78]104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经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其退休费标准可以酌情提高5%-15%,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国发[1983]141号)
“有重大贡献的高级专家”,一般系指:国家统一颁发的各种奖(如自然科学奖、发明奖等)获得者,集体奖指主要发明人或作者;全国劳动模范、全国劳动英雄、全国先进工作者;各省、市、自治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一级授予的劳动模范、劳动英雄、先进工作者或被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国家机关部委一级确认为在生产、科研、文教、卫生、管理等方面做出优异成绩者。上述专家提高退休费比例的幅度(5%-15%),由各省市、各部委具体确定。(劳人科 [1983]153号)。
⑻ 国家民政部参战退伍军人荣立一等功臣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给你个文件,供参考:
关于军队干部退休的暂行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1981)39号文
第三条 对具备下列条件的干部,可酌情提高其退休生活费。
(一)荣军以上单位授予英雄、模范称号的,荣立一等功、特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5%;荣立二等功、大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10%;荣立三等功或相当奖励的,提高5%。
符合本项中两个条件以上的,按其中最高的一项标准发给。
(二)在高原缺氧、特别艰苦的边防、海岛等地区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提高5%;连续工作15年以上的,提高10%;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提高15%。
(一)、(二)两项同时具备的,提高部分可合并计算,但提高的结果,其总的退休生活费不得超过本人的原工资。需要提高退休生活费的具体数额,由批准其退休的单位确定。
⑼ 在部队立过三等功企业退休后有什么待遇
在部队立三等功的的在企业退休后并没有什么特别待遇的。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第二条
工人退休以后,每月按下列标准发给退休费,直至去世为止。
(一)符合第一条(一)、(二)、(三)项条件,抗日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参加革命工作的,连续工龄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五发给;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二十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七十发给;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六十发给。退休费低于二十五元的,按二十五元发给。
(二)符合第一条第(四)项条件,饮食起居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九十发给,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费,护理费标准,一般不得超过一个普通工人的工资;饮食起居不需要人扶助的,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发给。
同时具备两项以上的退休条件,应当按最高的标准发给。退休费低于三十五元的,按三十五元发给。
第四条
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9)军队一等功人员转业后退休待遇扩展阅读
三等功是军队里的奖励机制。授予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联系实际回答和解决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个人或集体。
(二)战斗中英勇顽强,坚决执行命令,模范遵守战场纪律,完成作战任务成绩突出,或者主动掩护、抢救战友,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战斗中勇于克服困难,积极主动、迅速有效地提供后勤、技术或者其他作战保障,对完成作战任务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坚决执行上级命令,正确指挥,密切协同,在组织指挥完成作战任务中,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年度军事训练成绩优异,被旅、师、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的,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训练大纲》规定科目的比赛中,获得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军事训练标兵或者获得军区级单位综合成绩前三名的,可以记二等功;被树立为全军军事训练标兵或者在全军军事训练比赛中,获得优异成绩,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积极参加教育训练改革和技术革新、技术改造,对提高教育训练质量、促进部队建设有较大贡献,其成果被批准在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三等功;有重要贡献,被批准在军区级单位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二等功;有重大贡献,被批准在全军推广应用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在完成重大科研试验、远航、导弹发射、战役演习等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在战备值班、执勤中,及时发现和正确处理重要情况,保证完成任务或者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在边防、海岛或者高原等艰苦地区,不畏困难,安心工作,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在执行急难险重任务中,或者在其他紧要关头,勇敢沉着,不怕牺牲,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一)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科学管理,勤俭节约,确保优质、高产、安全、低耗,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二)在开展政治思想工作,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保证部队的集中统一和各项任务的完成方面,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三)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参加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有较大贡献的,或者长期坚持为人民群众做好事,或者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奋不顾身保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事迹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四)精心使用、保养武器装备和维护军事设施,勇于同私藏、破坏、盗窃武器、弹药、装备和危害军事设施安全的行为作斗争,或者在武器装备的监造、验收中避免重大质量问题,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五)预防和避免事故、案件,使国家、军队和人民群众的利益免受或者减少损失,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飞行员达到规定的安全飞行时间和技术等级的,或者各种车辆、机械的驾驶员和操作手,多年安全无事故,并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树立为标兵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六)保守、保护秘密,坚决同泄密行为和敌特的窃密、渗透活动作斗争,事迹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七)在教学、科研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多次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三等奖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二等奖,或者获得军队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或者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发明、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以上项目的首要完成人,可以记一等功;
(十八)在医务卫生工作中,救死扶伤,热心为官兵服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九)坚持文艺工作的正确方向,长期深入基层,深入边防、海岛、高原等艰苦地区,为部队服务,或者创作出优秀作品,为活跃部队文化生活,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在体育比赛中,个人或者集体项目的主力队员,在全国、全军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三等功;在世界级或者亚洲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可以记二等功;在奥运会等重大世界级运动会上夺得金牌或者打破世界纪录的,可以记一等功;对取得上述成绩作出突出贡献的教练员,可以给予相应的奖励;
(二十一)在学习政治、军事、科学、文化、技术,履行职责、钻研业务,艰苦奋斗、廉洁奉公,遵纪守法、秉公执法,严格要求、科学管理,尊干爱兵、团结互助等方面,成绩突出,或者机关工作人员为首长正确决策提出重要建议等方面,表现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二)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士兵(优秀学员)的,被评为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以上单位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或者获得集体二等功以上奖励的单位主官,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十三)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八条单位遵守纪律,有下列表现之一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记功:
(一)完成作战任务,战绩突出,或者完成作战保障任务,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战绩或者功绩显著,对作战胜利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战绩或者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二)战备、训练工作落实,在重大军事行动或者完成军事训练以及各种执勤任务中,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三)在完成急难险重和其他特殊任务中,组织严密,作风顽强,不畏艰险,连续奋战,为保护国家、人民和军队的利益,做出突出成绩,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四)在完成施工、生产任务中,周密组织,科学管理,成绩突出,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五)全面落实条令、条例,作风优良,纪律严明,令行禁止,秩序正规,团结紧密,士气高昂,连续多年无案件和等级责任事故,正规化建设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革命军人,或者在拥政爱民、支援国家经济建设、开展军民共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活动中,成绩突出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七)加强基层全面建设,成绩突出,被集团军(相当等级的部队)或者海军舰队、海军航空兵、军区空军以及其他相当等级的单位树立为基层建设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三等功;被军区级单位树立为标兵连队、标兵单位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在全军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八)圆满完成教学、科研任务,并在教学改革和科研中,取得突出成绩,对推动、指导教学工作和部队建设、国防建设有较大贡献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的,可以记一等功;
(九)文化、新闻、出版、体育等单位,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热心为部队服务,成绩突出,为国家和军队赢得荣誉的,可以记三等功;功绩显著,有重要贡献的,可以记二等功;功绩卓著,有重大贡献和影响的,可以记一等功;
(十)其他方面表现突出,与上列各项记三、二、一等功的事迹、贡献和影响相当的,可以分别记三、二、一等功。
第十九条个人或者单位遵守纪律,在作战或者其他方面,功绩卓著,有特殊贡献,在军区级单位、全军、全国有重大影响和推动作用,堪称楷模的,可以授予荣誉称号。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三等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