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时间发生交通事故被公司辞退,如何赔偿
单位解聘没有赔偿,因为这不适应劳动法,意外险可以重复的
2. 亲人返聘人员,下班途中车祸,对方全责,用人单位如何赔偿。
对于返聘人员,当事人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务关系,对于下班发生交通事故的行为,与用人单位无关。但当事人可以要求肇事方在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聘用的退休人员,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当场死亡,单位怎么赔偿
退休人员聘用单位已经无法为其缴纳工伤保险,应该不属于工伤条例中规定的专职工,所以工伤赔属偿不太可能。可以申请单位民事赔偿,首先与聘用单位进行协商,如果不满意赔偿要求,可以去人民法院进行起诉。
至于赔偿标准,可以参照工亡标准:
第三十九条 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当然补偿要扣除原单位已经给过如丧葬补助金、遗属费、一次性抚恤金等的金额。
4. 退休反聘人员在工作途中遭遇车祸单位如何进行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管理人身损害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司法解释并没有明确所误的“工”是仅指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工作,还是包括非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工作。 按一般理解应仅指法定工作年龄段内的工作。因为,在法定工作年龄段内工作既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义务。因此,当其受他人损害造成误工而使收入减少时,将影响其基本生活,理应由加害人来赔偿。而法定工作年龄段后的工作,是当事人为增加收入而为。当其受他人损害时虽然也会因误工使收入减少,但不影响其基本收入,因此,不将此包括在内也有道理。 “解释”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可看出其中含义,即:“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这里使用了“劳动就业”的字眼,就可以表明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只适用在“劳动就业”段内(法定工作年龄段内)。既然残疾赔偿金只适用在“劳动就业”段内,那么误工费也应理解为只适用在“劳动就业”段内。根据此规定,本案的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也是有依据的。
5. 上班时间出车祸,对方全责,但对方估计无赔偿能力,单位应该怎么负责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版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权,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还债务是肯定的。
实践中,债务人无力偿还又有两种不同的情况:一种是暂时无力偿还。如属于这种情况,可按照上述《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另一种是永久无力偿还。如果是永久无力清偿的话,则只能就债务人的个人现有财产来清偿。
6.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期间受伤单位需要承担哪些赔偿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期间受伤退,按照劳务雇佣关系处理,聘用单位作为雇主应向退休返聘人员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5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6)退休反聘人员工作时间遭遇车祸肇事方无赔偿能力可以向单位赔偿吗扩展阅读
在雇佣关系纠纷中的损害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只要求原告举出雇佣关系存在的证据和自己受损害提事实就可,而无须证明雇主是否对原告的损害有无过错,即可让雇主承担民事责任。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7. 退休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车祸,工作单位是否有赔偿责任
你的父亲已经来退休,和用人单位源不是劳动合同关系,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节范畴,工伤保险条例只调节在职人员,再有,即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你的父亲也不能按工伤处理,工伤保险条例明确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可以认定工伤,你的父亲的责任是一半,不符合条例规定,所以,你父亲的事故,单位不负责赔偿,只能按照交通事故处理,
8. 退休返聘人员上班时发生车祸 聘用公司拒绝赔偿
可以要求交通事故另一方赔偿。
9. 09年12月29日,父亲退休后单位返聘,上下班途中车祸死亡,可否要求单位赔偿谢谢!
首先深表同情。
你父亲是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属于工伤范围,你可以要求所在医院按照工伤赔偿相关损失。如果医院拒绝承认工伤,你可以起诉,胜算很大。
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切平安
10. 退休人员返聘后,工作时意外死亡,用人单位应该赔偿吗
应该赔偿。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已享受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由于退休人员返聘,与用人单位再次构建了劳动关系,此时属于用人公司所属的员工。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退休返聘员工在工作时间突发疾病死亡属于工伤,单位应当负起一定责任并给与补偿。
(10)退休反聘人员工作时间遭遇车祸肇事方无赔偿能力可以向单位赔偿吗扩展阅读
案例:人民网-退休人员返聘期发生意外维权措施
郑先生是位退休教师,2014年进入广州某培训学校任讲师。2014年5月某日,郑先生在上课时不慎摔倒,致手臂骨折。他向学校要求补偿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住院费、误工损失等共计5万元,遭到学校拒绝。
在与学校几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他向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要求认定工伤,可是劳动行政部门以郑先生超过退休年龄,不再是劳动关系主体为由,不受理该工伤认定申请。郑先生能否获得赔偿?对此,广东省总工会律师作出了解答。
《关于进一步发挥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作用的意见》第四条规定,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受聘工作期间,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的,应由聘用单位参照工伤保险的相关待遇标准妥善处理;因工作发生职业伤害与聘用单位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与聘用单位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的,可通过人事或劳动争议仲裁渠道解决。有条件的聘用单位在符合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可为聘请的离退休专业技术人员购买聘期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本案中的郑先生可参照这一规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到了退休年龄后再接受聘用,此时受聘者与聘用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依据聘用协议产生的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在受聘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聘用协议有约定的,按协议处理;没有约定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处理。
因此,受聘者一定要与聘用单位签订详细的聘用协议,对聘用期间的意外伤害、加班、假期等问题都要进行详细约定,以免遇到类似情况时无约定可依,产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