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事业单位退休人,死亡后抚恤金咋计算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抚恤金计算:
1、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
(1)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病故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20倍。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抚恤金发放流程:
1、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
2、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申领表》报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发。
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发放标准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倍。
⑵ 请问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是多少
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依据《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规定: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病故的,为死亡时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为:因公牺牲的,为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的40倍。
(2)云南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扩展阅读:
死亡抚恤金的相关要求:
1、省驻国外和港澳地区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的,其死亡当月基本工资标准以本人在省内的基本工资确定。
2、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由原单位提出申请,其中,工作人员死亡,填写《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工作人员死亡丧葬补助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审核表》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核后,由原单位发放。
3、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退休人员死亡,其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同级财政承担。
⑶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是多少钱
事业单位退休员人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如下:(深圳市为例)
1、《关于调整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丧葬费补助标准的通知》: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3)云南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待遇扩展阅读:
丧葬费领取流程:
带上户口本,死者身份证,医保两证一卡(卡要全部消费掉,卡交上去,就不发回来了),火化大厅开据的三张收据到死者单位调档。
如死者档案不在原单位,原单位会根据你所提供的单据给你办理一个绿色调档证,同时,将留下三张收据中的一张收据。
可持绿色调档证到所在地区的劳动就业局(部门)的档案室调个人档案。如子女办理调档,得先让死者配偶写出委托书,才能办理,其中档案部门的工作人员会让你将死者的户身份证、火化收据复印交予档案室。
调出死者档案后,此时,你的手中还剩下两张收据。其中一张自己保存,拿着最后一张收据(火化收据)到死者所在的社区,让社区主任在收据背面盖上所在社区的圆印章。
可以拿着死者的火化证、盖有印单的收据、个人档案、身份证到社会保险公司专门的办理丧葬的办公室结算一次性的丧葬补助。
该工作人员会根据提供的个人档案里的工资数据与电脑里的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后打出四张表,表的内容为丧葬费400元(地区略有不同)加上10个月的工资。
办理该事的人会在四张表上盖上个人名章,后到社保大厅结算处进行复核后,再盖上复核的工作人员的个人名章,尔后再回到先盖章的地方让部门主管领导再盖上个人名章。
办理完后,归还个人档案到劳动部门,归还档案后,让档案部门在四张表上再盖上圆印章,此时表有有三个个人名章和一个圆印章。
其中一张存放在档案里,另处三张再送到社会保险公司进行结算。工作人员会告之你在办理完后的一个月后,全部丧葬费打到死者的工资卡中(注:当月工资正常发放)。
⑷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待遇
根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64号)的规定: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按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如有余额可以继承。
四川省的相关规定如下(各地略有不同):
(一)丧葬补助费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其中本人基本养老金低于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按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时上一年四川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个月计发。
(二)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离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10个月计发。退休人员和个体参保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按本人死亡当月基本养老金的8个月计发。
(三)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领取条件、支付办法等按有关规定执行。
(四)离休、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后,企业不再承担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⑸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死亡后,有哪些补贴可以领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死亡保险制度由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和遗属生活困难内补助三方容面内容组成。丧葬补助费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抚恤金的数额,根据职工死亡性质确定,因病死亡的,按职工病故时的1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因公牺牲的,按牺牲时2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批准为革命烈士的,按牺牲时的40个月的工资额发给。
一次性抚恤金,国家机关职工死亡后,由其家属户口所在地的民政部门发给,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由其原工作单位发给。
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死者生前所在单位,可以根据“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不困难的不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或临时补助。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一般以能维持当地群众生活水平为原则,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中央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执行所在地区的标准。遗属补助费按应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标准计算,其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
⑹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应该有什么待遇
一有丧葬费,有的地方按照36个月的平均工资算,有的按照24个月来算,要看你的本地是怎样的政策了,这是有地区差别的,二是死亡后的人员有需要赡养的、没有收入的直系亲人可以每月有一定的生活费。
⑺ 事业单位退休职工去世后一次性领几个月工资
1、退休公务员病逝后有丧葬补助金及抚恤金,一般为2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死亡后,国家会发给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3、退休公务员去世后,其丧事处理、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与在职国家公务员去世后一样对待。其遗属生活有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助。丧葬费70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生前最后一月工资标准计算20个月,遗属无固定生活来源可以按月领取生活补助。
如果是企业单位的话
1、退休工人死亡后可以领取的待遇按各省的非因工死亡待遇规定执行的。
2、如: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丧葬费:国家或者地方有关机关有规定的,依该规定;没有规定的,按照办理丧葬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计算。职业退休职工丧葬费领取流程(原单位已无)
⑻ 云南省级事业单位 离退休公务员丧葬费与抚恤金的标准
2016年云南省企业离退休职工因病或者非因工去世丧葬费和抚恤金按以下标准,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
一、丧葬费为按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3个月。
二、抚恤金
1、离休人员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2、退休人员为死者本人死亡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11个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2)264号
一、调整企事业单位离休干部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 2011 年 8 月 1 日起,企业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 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 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养老金;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 养老金。
自2011 年 8 月 1 日起,事业单位离休干部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基本离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 入的 2 倍加本人生前 40 个月 基本离休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