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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任职的规定

发布时间:2021-02-02 00:16:29

A. 退休人员再任职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吗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27号)规定:“二、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第三条中,单位是否为离退休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不再作为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
本公告自2011年5月1日起执行。”

B. 中组部对退休公务员在社团组织任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内,原系领导成员、县处容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任职的规定扩展阅读

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C. 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的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四、经批准到企业任职的,应当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入企业,不再保留公务员身份,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3)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任职的规定扩展阅读: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的精神,根据公务员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现就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提出相关意见。

所指企业包括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等企业。在其他营利性组织兼职、任职的,参照本意见执行。对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和中央企业独立董事、独立监事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事业单位领导人员,按照本意见执行;国家机关委托行使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领导人,按照本意见执行。

本意见下发前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本意见予以规范。

参考资料来源:纪委办公室监察处-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


D. 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条件是什么

根据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E. 关于退休后在外兼职的最新规定

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免征个人所得税,在外打工取得的劳务收入,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因为退休人员不再缴纳五险一金,不再有个人承担的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扣除。《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厦门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请示》(厦地税发〔2005〕34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影视演职人员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385号)的规定精神,个人兼职取得的收入应按照“劳务报酬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二○○五年四月二十六日

F. 退休人员再任职应怎样缴纳个人所得税

随着物质生活水平提高,我国国民寿命普遍延长,许多退休人员宝刀未老,退而不衰。一些有劳动能力、技术专长的离退休人员由原单位返聘或受聘于其它单位继续工作,既提高了家庭生活水平,又参与了社会事务,有助于提高老年人的自信及精神。对聘用企业来说,在支付其再任职报酬时,要根据离退休人员所享受的企业福利,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或“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文件下发后,由于文件没有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的界定标准,从而出现了只要是退休人员再任职就按照国税函[2005]382号规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的现象。部分离退休人员属于兼职或者临时补差也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造成了税款的流失。 一、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二、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三、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四、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目前社会上很多聘用离退休人员的企业出于“降低用人成本”的心理,违背“同工同酬”的原则,给所聘用的退休人员支付较低薪酬,有的连人人有份的交通费、工作餐、过节费等都不予享受。而受聘的退休人员往往碍于情面或自觉退休金垫底,往往委曲求全视他们为单位正式成员。在这种情况下,企业财务人员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必须按照国税函[2006]526号文件的规定,分析本企业对待再任职人员是否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如果同时满足文件规定的四个条件,则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若不能同时满足则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另外,《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请示》的复函劳办发[1997]88号规定,“关于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问题。对被再次聘用的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13条的规定,其聘用协议可以明确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动保护待遇等权利、义务”。根据88号文的规定,由于离退休人员已经享受了国家退休养老待遇,国税函[2006]526号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中的享受同等社保应不在规定的条件范围内。

G. 中纪委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有什么规定

2008年4月10日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了《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对退休公务员到企业任职做出规定:

一、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和在地方换届时不再提名尚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二、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三、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7)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任职的规定扩展阅读:

我们党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一直高度重视。

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印发之前,对于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关于对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进行清理的通知》、《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和《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等党纪法规已有相关规定。

这些规定主要包括:

一、要从严掌握。现职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企业兼职;退出现职、未办理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三年内不得到与本人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上市公司担任独立董事。

二、确因工作需要兼职(任职)的,应当按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程序。

三、经批准兼职的,不得取酬。

从总体上看,有关文件规定的执行情况是好的,但确也存在少数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违规兼职(任职)的问题。一段时间以来,一些退休领导干部甚至中管干部受聘出任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获取高薪,有的还在多家公司兼职,干部群众对此反映比较强烈。

“特别是领导干部到自己原来任职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的企业兼职(任职),更容易引发广大群众的不满。”中央党校党建教研部副主任戴焰军说。

H. 退休人员在任职应符合哪些条件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版得税问题的批复权》(国税函[2005]382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退休人员再任职界定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526号)的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
1、受雇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1年以上(含1年)劳动合同(协议),存在长期或连续的雇用与被雇用关系;
2、受雇人员因事假、病假、休假等原因不能正常出勤时,仍享受固定或基本工资收入;
3、受雇人员与单位其他正式职工享受同等福利、社保、培训及其他待遇;
4、受雇人员的职务晋升、职称评定等工作由用人单位负责组织。

I. 请问公务员退休后在社团组织任职有什么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七条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后有违反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其原所在机关的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管部门没收该人员从业期间的违法所得,责令接收单位将该人员予以清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接收单位处以被处罚人员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9)离退休人员在社会任职的规定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九十二条公务员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当退休。

第九十三条公务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人自愿提出申请,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

(一)工作年限满三十年的;

(二)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五年,且工作年限满二十年的;

(三)符合国家规定的可以提前退休的其他情形的。

第九十四条公务员退休后,享受国家规定的养老金和其他待遇,国家为其生活和健康提供必要的服务和帮助,鼓励发挥个人专长,参与社会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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