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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补助

发布时间:2021-01-30 14:22:34

㈠ 江西抚州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社保有哪些待遇及补助

根据社会保险法来规定,退自休死亡之后,从死亡次月起,停发退休养老金,发给丧葬补助费,有供养亲属的,发给一次性抚恤金,个人养老保险账户余额作为遗产继承。至于丧葬费,抚恤金的标准,各地不一,请你咨询当地社保局。

㈡ 江西省离员工退休人员死亡国家丧葬费,抚恤金怎么赔

没看清你的题目到底是什么意思,是退休死亡还是离休死亡,是企业人员还版是事业单位人员。
企业退休权人员死亡的,如个人帐户有结余的将个人帐户中的个人缴费部分退还,并支付丧葬或抚恤金,具体询问当地社保部门。至于你说的20个基本工资的事情,只有是企业离休人员在其死亡后社保部门才会支付,其它概不支付。

㈢ 2012年江西企业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费是多少

根据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企业退休人员死亡丧葬费为3200元,一次性抚恤金为死亡退休人员所在地上年度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㈣ 江西省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丧葬费和抚恤金发放规定

丧葬费3个月工资,抚恤金不超过10个月工资

㈤ 江西省退休职工病故抚恤金应怎么补发补发多少个月要详细!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㈥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发放标准

国家都有明确规定,根据你的地区条件,不是企业和单位所规定的,根据你的工作岗位有所不同

㈦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抚恤金标准(江西省規定)

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丧葬费和抚恤金,标准为:丧葬费5000元,抚恤金按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养老金10个月。

法律依据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财政厅 总工会
《关于将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列入统筹基金支付的通知》
赣人社发〔2013〕87号
一、丧葬补助金纳入统筹基金支付标准
尚未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金列入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的标准,按原江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抚恤费标准的通知》(赣劳社养〔2008〕15号)以及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规定的丧葬补助金标准执行,即:2011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丧葬补助金为3200元,2012年1月1日起丧葬补助金为5000元。

㈧ 请问南昌的退休职工丧葬费标准和死亡后的生活补助金标准是什么

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企业职工因工死亡,丧葬费用一般为原所在企业三个月的平均工资; 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时,由企业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费,一般为原所在企业两个月的平均工资。

抚恤金按其供养直系亲属的人数不同,按死者本人工资的25~50%掌握发给,当被供养者死亡或已达到自立年龄、失去受供养的条件即停止支付抚恤金。

职工死亡丧葬及抚恤费是指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负伤致成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退职后死亡的丧葬费,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以及退职、退休、离休后死亡的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费、救济费和供养直系亲属的死亡丧葬补助费、救济费等。

(8)江西企业退休人员死亡补助扩展阅读:

遗属补助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系依靠死者供养,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

(1)祖父、父、夫年满60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祖母、母、妻年满55岁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祖母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子女或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入来源者。

(3)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6岁或虽满16岁仍在上中学或职业中学的;孙子女、弟妹作为供养对象,还必须是目前无父母或父母均丧失劳动能力而又没有收人来源者。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凡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不符合供养条件,以后才符合供养条件的,不再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享受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㈨ 2013年江西省企业退休职工因病死亡抚恤金及安葬费标准是多少

1、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时,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2012年7月前月社会平均工资为3215.43元)发给丧葬补助费,其符合规定条件并经过认定的供养直系亲属按上一年本市10个月的月社会平均工资发给一次性救济费。

2、职工的直系亲属无经济收入,其生活费用主要依靠职工供给,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列为该职工的供养直系亲属:
①父(包括养父)、夫年满60周岁或虽未满6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②母(包括养母)、妻年满50周岁或虽未满50周岁但已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③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或虽未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④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弟、妹)年未满18周岁或虽已满18周岁但在校读书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

㈩ 江西省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补贴安葬费和抚恤金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
(民发〔2011〕1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福建省公务员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2011年8月1日,国务院公布施行的《烈士褒扬条例》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关于修改<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决定》调整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适应有关政策的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
自2011年8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仍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公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行政机关人员都执行了新的标准,企业人员为什么还是老标准,难道是同命不同价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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