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职工档案丢失当年招工表怎么解决如何办理退休
招工表很难补办,你只能是让最早的那个单位开一份证明,证明你是从什么时候开始工作的,还有你的生日之类的。但是退休审核的地方认不认这样的材料各地跟各地就不一样了。
职工档案丢失,不影响退休,但是对领取养老保险金数额有一定影响。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只要改职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达到15年以上,即可办理退休。
档案丢失会影响的内容包括:确定退休年龄、确定工龄、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等,这些内容都会影响计算养老保险金。如果你全部是个人实际缴费,没有视同缴费的情况,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已经满15年,那么没有档案问题不大。
视同缴费:如果有曾经有不用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经历,那么相应的工作年限需由社会保障行政审批部门审档后予以认定,认定后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相应的年份计入总的缴费年限中,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一般会出现视同缴费年限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企业缴费之前便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即原来的固定工),那么参加工作到开始实际缴费之间的年限需审档审批;二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并未实际参保养老保险并缴费的
『贰』 档案丢了影响退休吗 档案丢了怎么办退休
对办理退休没有影响,对领取养老保险金数额有一定影响。
一、如果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1997年)参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制度生效前的工作年限应视同为缴费年限,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工的人要有档案材料证明工作年限。如果档案材料遗失,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开具证明、办理退休:
1、退休人员到当地劳动部门查找招工录取通知书存根,并到原工作单位查找历年职工花名册;
2、退休人员持招工录取通知书、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手册和保险卡、身份证,可以办理退休。
二、如果无法通过以上方法办理退休,如找不到录取通知书存根或者职工花名册,那就只有用一些补救的方法了:
1、由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到档案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
3、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年限。
(2)职工档案丢失退休怎么办扩展阅读: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
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
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
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叁』 档案丢失如何办理职工养老保险和退休手续
一、单位补办档案,不补的,由单位承担责任,到社保局办理。没有档案肯定是没办法办理退休的,需要补档案,
二、补档案的流程如下,
1,要有个人首次参加工作的招工手续,这个资料可以到市、区档案馆查找本人的劳动调配书或就业证明存根。
2,如果工作期间调转过单位,要有每次调转单位的调转手续;无单位调转手续必须出具调转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或调转后第一个月的工资单,并加盖单位公章。
3,如果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书必须注明原因,比如辞职或其他原因。
4,要出具本人在最后一个单位工作期间(解除或终止合同前)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单。
5,如果原工作单位现已破产或被兼并,需出具破产兼并的相关批文或到原单位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属工商局查询单位注销时间并出具证明。
(3)职工档案丢失退休怎么办扩展阅读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高校学生档案则是国家人事档案的组成部分,是大学生在校期间的生活、学习及各种社会实践的真实历史记录,是大学生就业及其今后各单位选拔、任用、考核的主要依据。事业单位,人事档案相当重要。
提供保管档案的服务的机构各地人才市场、各区、县人才市场及街道办等。按照我国档案法、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流动人员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等法规,毕业生的人事档案属于国家法定、强制执行、归口管理的公共信息,个人不得截留和销毁。
档案丢失需进行补档,也就是说,持有者需回到小学、初中、高中、大学及原工作单位,补齐相关证明材料,因为档案未归档会影响到入党、升学等,影响自己评定职称、考研政审、劳动保险及日后的离退休手续办理,也会影响到自己出国留学。如果有考公务员的意向,档案必须保管好。
『肆』 职工档案丢失怎么办当年招工表怎么解决如何办理退休
招工表很难补办,你只能是让最早的那个单位开一份证明,证明你是版从什么时候开始权工作的,还有你的生日之类的。但是退休审核的地方认不认这样的材料各地跟各地就不一样了。
职工档案丢失,不影响退休,但是对领取养老保险金数额有一定影响。
职工办理养老保险是,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建立了《职工养老保险档案》,只要改职工满足以下两个条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缴费达到15年以上,即可办理退休。
档案丢失会影响的内容包括:确定退休年龄、确定工龄、确定视同缴费年限等,这些内容都会影响计算养老保险金。如果你全部是个人实际缴费,没有视同缴费的情况,并且实际缴费年限已经满15年,那么没有档案问题不大。
视同缴费:如果有曾经有不用实际缴纳养老保险的工作经历,那么相应的工作年限需由社会保障行政审批部门审档后予以认定,认定后的年限为视同缴费年限,相应的年份计入总的缴费年限中,视同缴费年限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一般会出现视同缴费年限的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在实行企业缴费之前便参加工作的企业职工(即原来的固定工),那么参加工作到开始实际缴费之间的年限需审档审批;二是曾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且对应机关事业单位并未实际参保养老保险并缴费的
『伍』 退休职工档案丢失怎么办
1,尽量联系原档案保管单位协助查找,或者由原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到内档案内有相关记录容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以上的办理仅能证明相关经历,很难证明实际工作的工龄
4,工作实务中,发生档案丢失且不找回情况时,在办理退休时,可以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视同缴纳年限部分
『陆』 因个人档案丢失不能退休该怎么办
现在达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应当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工的,因为1992年3月(含3月)之前没有缴费,按国家规定视同缴费年限,所以必须要有档案材料证明。
建议到当地劳动部门查找招工录取通知书存根,到原工作单位查找历年职工花名册。持录取通知书、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手册和保险卡,身份证,应当可以办理退休。
(6)职工档案丢失退休怎么办扩展阅读
人事档案是中国人事管理制度的一项重要特色,它是个人身份、学历、资历等方面的证据,与个人工资待遇、社会劳动保障、组织关系紧密挂钩,具有法律效用,是记载人生轨迹的重要依据。
记录一个人的主要经历、政治面貌、品德作风等个人情况的文件材料,起着凭证、依据和参考的作用,在个人转正定级、职称申报、办理养老保险等相关证明时,都需要使用档案。
个人档案有六大功能:其一、保留个人原有干部身份;其二、办理工作调动时需要个人档案;其三、参加公务人员招聘考试,需档案确定身份;其四、办理个人退休手续时,要查看档案记录;其五、专业职称晋升的参考依据;其六、出国政审和公证时,需要查阅个人档案。
退休职工档案丢失后补齐难度较大,因工作年限及工作履历时间跨度较长,在此情况下,需该退休职工的原档案保管单位根据该退休职工的工作经历,追溯其曾经工作过的单位查找相关历史材料进行复印,送交养老和失业保险处予以确认。
『柒』 企业职工已退休多年,现档案丢失导致无法继续领取退休金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版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权,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管理规定》第十一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应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统筹项目,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统筹的离退休人员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第三十条 社会保险管理机构违反第三章第十一条规定,未按时、足额支付养老保险费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对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根据以上法律法规的规定,你有权享受按月领取养老金的待遇。社保机构无权随意中断你的养老待遇。你可以据理力争:1,办理退休手续时,劳动部门应该审核过档案,如果当时有问题,就不会批准退休;2,档案在单位保管,与个人无关,个人没有责任,社保机构不能以此为理由停止发放养老金,这是违法行为。3,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到劳动部门申诉,或者到法院起诉,争取自己的合法权利。4,到单位找有关人员协商积极寻找档案,以求尽快解决问题。一般情况,档案是不会轻易丢失的。尤其要找当时给你办理退休的具体人员,可能在她的文件柜里锁着呢。
以上意见供你参考。
『捌』 单位把职工的档案丢了,个人不能办理退休,该怎么办
职工在招录用时都要通过当地的劳动部门审批,可到当地的劳动和人事部回门查找当时答的招工录用手续,应当可以补办档案的,还有就是及始补办了档案也只能证明你当时招录用的,还应当通过历年工资审批表,工资表等相关原始证明材明你的连续工作年限,要不会在审批退休时对你的视同缴费年限(工龄)会扣减的,会影响到你的养老金的计发数额。
各地对职工档案遗失补办的要求不一,具体还是咨询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
祝你好运
『玖』 个人档案丢失,办不了退休怎么办
1,尽量联系原档案保管单位协助查找,或者由原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到档案专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属应的证明,要加盖出具单位公章
3,以上的办理仅能证明相关经历,很难证明实际工作的工龄
4,工作实务中,发生档案丢失且不找回情况时,在办理退休时,可以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视同缴纳年限部分
『拾』 我的档案丢了没办法办退休怎么办
如果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1997年)参工的,按国家相关规定,养老保险制度生效前的工作年限应视同为缴费年限,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工的人要有档案材料证明工作年限。如果档案材料遗失,可以按照以下方法开具证明、办理退休:
1、退休人员到当地劳动部门查找招工录取通知书存根,并到原工作单位查找历年职工花名册;
2、退休人员持招工录取通知书、职工花名册、养老保险手册和保险卡、身份证,可以办理退休。
如果无法通过以上方法办理退休,如找不到录取通知书存根或者职工花名册,那就只有用一些补救的方法了:
1、由原档案保管单位出具相关证明;
2、到档案内有相关记录的单位开具相应的证明;
3、申请以实际养老保险缴纳年限计算养老金的发放标准,放弃掉档案中记录的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的年限。
(10)职工档案丢失退休怎么办扩展阅读
我国企业职工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于20世纪50年代初期,后分别于1958年和1978年作过两次修改。1997年国务院颁布《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7]26号),我国建立了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制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从此,我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为此,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由三个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基本养老保险,第二部分是企业年金,第三部分是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
20世纪80年代实行养老保险社会统筹试点开始进行改革探索,90年代改革全面展开并不断深化,建立了由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基金筹集模式,确定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统一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社会统筹部分采取现收现付模式,均衡单位负担;个人账户部分采取积累模式,体现个人责任,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养老保险基金主要由企业和职工缴费形成,企业缴费比例一般不超过企业工资总额的20%,个人缴费比例为8%,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
退休(retire),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2011年1月起,我国对个人提前退休取得的一次性补贴收入,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政府有关方面不断释放出延龄退休的政策意向,民意调查显示,过半受访者反对延长退休年龄,多数主张按规定年龄退休。
根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该退休。
根据有关规定,因病或非因工伤残申请提前退休的职工,首先要到地市级劳动保障部门指定的县级以上医院进行医疗诊断。其次是将取得的医疗诊断证明送所在地的地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进行审核,作出是否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结论。最后职工持鉴定结论和其他相关材料,到当地劳动保障部门办理提前退休手续。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标准,在2002年4月5日之前,按《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执行,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作出补充规定。自2002年4月5日之后,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