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劳动人事部关于退休职工被判缓刑期间可否享受原退休待遇的复函
劳动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社厅函[2001]44号回
黑龙江省劳答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渊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亘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二零零一年三月八日
㈡ 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逮捕后在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问题的复函
富阳市人事局:
你局富人[2000]82号请示悉。根据国家人事部《关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处理意见的复函》(人函[1999]177号)和省纪委、省委组织部、省监 察厅、省人事厅《关于严格执行纪律惩戒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组[1999]42号)文件精神,现就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批准逮捕后,在羁押期间能否办理退休问题,答复如 下: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经依法批准逮捕后,在羁押期间到达退休年龄的,不能办理退休手续。待其犯罪性质确定以后,再按有关规定作出处理。如作出不起诉或无罪判决,但受到行政撤职、降级等处分的,应根据重新确定的职务和工资待遇办理退休手续;如作 出有罪判决后,被开除公职的,其已不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存在退休问题。
二○○○年九月二十九日浙江省人事厅
㈢ 关于退休人员诊断为职业病是否认定工伤有关问题的复函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对<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国法秘函[2005]312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职工退休后被诊断为职业病应如何解决工伤待遇有关问题的请示》【川府法〔2005〕26号】收悉。经研究,并征得劳动保障部同意,答复如下:
鉴于职业病的形成具有长期性和潜伏性,考虑到请示中提到广元市部分退休矿工退休前长期从事矿山井下作业,在退休后经劳动能力鉴定被确诊为职业病的这一情况,我们认为,对这部分退休矿工可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具体由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处理。
2005-8-17
评析:本案中退休职工因涉嫌经济犯罪而引起的养老保险待遇问题,虽不多见,但却有一定的现实意义。劳社厅函[2001]44号《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以下简称《复函》)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因此,在老王关押期间可以停发其基本养老金,以后是否予以补发,完全取决于老王本身是否构成犯罪。如老王被判徒刑后,根据《复函》规定,则服刑期间不能领取养老金,刑满释放后养老金仍可按服刑前的标准发放。而被判徒刑缓刑期间,可以继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但基本养老金不作调整。
㈤ 退休人员返聘是劳动合同还是劳务合同
公司因为工作需求需要聘退休职工继续为公司进行工作的可以返聘,但不能签订劳动合同,应当订立雇佣合同,就是劳务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返聘即离退休人员的再次聘用,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对于退休返聘行为的法律定性,我国劳动立法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各地对此的具体规定也各有差异,理论界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综合来看,大致可以分为劳动关系说和劳务关系说两种。
(5)退休人员社会化复函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存在的问题
1、工伤保险
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保险是法定基本社会保险之一,它的投保具有法律强制性。然而,在聘用单位与退休返聘人员之间建立的劳务关系,法律则没有规定其可以加入工伤保险。
而在实际生活中,聘用单位往往是不予办理与工伤保险类似的商业保险的,日后,一旦返聘人员因工作造成人身伤害,由此产生的损害费用的承担主体便成为了纠纷高发区。
2、加班补偿
返聘人员在劳动后所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工资还是薪酬关系到加班是否应当支付劳动法所规定的加班费用问题。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其签订的合同性质属于劳务合同,故其受领的经济利益属于薪酬。既然属于薪酬,那么不适用劳动法规定的加班费用的相关规定自然成为当然。
但是,返聘人员所从事的工作往往技术含量比较高,同样的加班时间内为聘用单位创造的价值反而更高。如果一味地认定不能给与加班费用,这无疑是不合理的。
3、劳务解除
劳务关系解除时经济补偿问题劳动关系中,除法定情形,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时,应当给予劳动者一定经济补偿。但在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间存在的劳务关系则不存在经济补偿的规定。基于此,聘用单位与返聘人员间解除劳务关系时,不应当再享有经济补偿。
因为退休员工不属于劳动部门管理,不能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所以聘用离退休人员不能依据《劳动法》第28条执行。离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发生争议,如果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予受理。
4、腐败问题
退休返聘人员,被返聘的单位为原单位关联企业,可能利用之前原单位的关系,为现供职企业或单位谋取不正当利益,从而滋生职权、职务便利之外的腐败现象。
㈥ 江苏省劳动厅对刑满释放人员如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养老待遇可停发不能剥夺
李大姐刑满后被以“干部非工人不适用规定”拒发养老金
在看到本版12月3日《判刑老人能否享受养老金》一文后,刑满释放的李大姐打来电话,询问自己的养老金问题。
李大姐很不好意思地说,她原是广州市某单位的科级干部,退休后因非法集资被判四年,今年4月刑满释放。回来后,她到单位领取养老金,却被告知早在2002年8月单位就下发了关于取消她退休金及退休待遇的文件通知。于是她拿出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若干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以“服刑期满恢复政治权利后的生活待遇,由原发给养老金的单位酌情处理”条款与单位理论,但单位却认为她原来是干部,而非普通工人,不适用该意见的规定。
广东某律师事务所胡律师认为,单位以“干部不是工人”为由认为李大姐的情况不适用该意见是不正确的,因为该意见的“工人”包括“干部”这一范畴,李大姐依法理应纳入“单位酌情处理”的范围。
胡律师还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的规定,明确了退休人员因犯罪被判处徒刑,在服刑期间应停止享受各项退休、退职待遇,但并未剥夺刑满释放后退休人员应享有的退休金待遇。因此,李大姐刑满释放后,应享有退休金待遇。(尹辉胡军)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于2001年3月8日在答复黑龙江省劳动保障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的《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1]44号)中明确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但这里有个前提,就是您所在的企业和您本人必须参加养老保险社会统筹,并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如果缴纳了,那么您就可以享受服刑前的基本养老金待遇。另外,劳社厅函[2001]44号文件还规定:“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如前所说,如果您所在企业和您本人都按规定缴纳了养老保险费,那么假释期间您可以享受基本养老金待遇。
以上,供你参考,据我所知,法律对此无具体规定,只有多多的找一些政策,祝你成功。
补充:劳动保障部的规章、政策、文件,在全国范围有效。你省的劳动厅应遵循解决类式的问题,才与胡总提出的和谐社会之构建相吻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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㈦ 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退休人员被判刑后有关养老保险待遇问题的复函》
发文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文号:劳社厅函[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1年03月08日
执行日期:2001年03月08日
黑龙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你厅《关于已领取养老金人员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养老金发放问题的请示》(黑劳社呈[2001]5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退休人员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及以上刑罚或被劳动教养的,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停发基本养老金,服刑或劳动教养期满后可以按服刑或劳动教养前的标准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并参加以后的基本养老金调整。退休人员在服刑或劳动教养期间死亡的,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中的个人缴费部分本息可以继承,但遗属不享受相应待遇。退休人员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可以继续发给基本养老金,但不参与基本养老金调整。 退休人员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期间,其基本养老金暂停发放。如果法院判其无罪,被通缉或羁押期间的基本养老金予以补发。
㈧ 对《关于破产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如何计算的请示报告》的复函
渝中区劳动局: 抄破产企业离、袭退休人员死亡后按下列办法计算丧葬费:(一)有代管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按代管企业上一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个月计发;(二)无代管企业的离、退休人员,其丧葬费按上一年全市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个月计发,万州、黔江开发区可按当地上一年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月平均缴费工资的三个月来计发丧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