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退休返聘人员终止劳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
退休返聘人员终止聘用合同,企业是否需支付补偿金按合同约定执行。
已经能够退休的人员,不具备法定劳动者资格,返聘的,不是劳动关系,不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等劳动法规。
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退休人员返聘的,是劳务关系,订立的合同为聘用合同,解聘是否支付经济补偿金,按聘用合同的约定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1)劳动合同法退休人员经济补偿扩展阅读:
退休返聘的优点
(1)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能力较强,工作经验较丰富。很多退休人员还可以再继续上班的,一般都是原来单位里的技术骨干,或是管理干部,特长往往比较突出。
(2)退休返聘人员对于所工作的单位来说,其成本要大大低于普通员工。因为退休返聘人员往往都是在原单位享有比较健全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养老保险金等,因此无须再为其支付这些社会福利。
另外,退休返聘人员由于在原单位享有一份退休金,因此经济上的压力不大,对薪金收入也没有过分要求,心理期望值不高,工资也偏低。
(3)退休返聘人员的工作态度比较认真,多年的磨练使他们养成了认真的工作态度。
退休返聘的缺点
(1)稳定性较差。由于退休人员的工作特殊性,因此他们对于工作收入的依赖较低,企业一有风吹草动、形势不妙,就会人心思动,退回家里颐养天年。缺少与企业同甘共苦的奋斗精神。合同上也很难对其进行有效的约束。
(2)退休返聘人员大多由于年龄、精力上的原因,难以从事高强度、高压力的工作,工作时间也相对较短,很难根据企业的要求或临时性的工作要求,作经常性的加班、出差等工作。
(3)退休返聘人员一般创新能力比较差,几十年的工作经验会固化他们的思维,限制了他们的思维,因此,退休返聘人员一般不宜做创新性工作
参考资料: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2. 退休人员能领经济补偿金吗
退休人员再就业或返聘等,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或争议,不适用《劳动法》或《劳动合同法》。
因此,除非事先有约定,否则,辞退退休人员无需支付经济补偿。
3. 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今天同一个HR同行讨论关于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是否需要支付离职补偿金?她公司有一个员工在公司工作了14年,现在到了退休年龄,公司不再继续留用,是不是要支付14年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此问题,现回答如下: 员工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离职,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4. 辞退已退休人员,需要给经济补偿金吗
1、退休返聘人员与用人单位不再签订劳动合同,而应签订劳务合同;
2、劳动法关于经济补偿金相应规定适用于签订劳动合同的当事人;
3、如题所述,该情形用人单位无需向退休返聘人员支付经济补偿金;
4、以上仅供参考,请予结合实际具体情况再作分析判断,依法操作。
5. 员工退休终止劳动合同,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与社会保险法规定,到龄劳动关系法定终止,可以领取基本养老金,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6. 员工到退休年龄离职,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吗
员工到退休年龄(男60岁,女55岁)离职,分两种情况:
1、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那么,用关于支付支付经济补偿的相关规定对照一下,就知道是否有补偿了。即《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可以看出,涉及第四十四条的只有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而没有第二项。
所以,这种情况下,即不存在“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也不存在“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更不存在经济补偿。
2、员工已经到退休年龄,但是没有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的,公司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7. 退休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如何支付经济补偿金
不用支付!因为目前没有相关的法律规定需明确支付。
另外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二00九年六月八日发布了《关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经济补偿问题的复函》(粤劳仲函<2009>1号,以下简称“1号文”),该文件解决了两个问题:1、用人单位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未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终止劳动合同,可以不支付经济补偿金;2、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被返聘或者在其它用人单位提供劳动,与用人单位形成的是劳务关系。“1号文”作为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系统的文件,有利于劳动部门指导用人单位解决达到退休年龄人员的劳动合同问题,也有利于解决我们工厂多年遗留的部分老员工的劳动合同法律问题。
但在司法实践当中,“1号文”仅对劳动争议仲裁机构具有参考和指导性的作用,法院一直倾向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因此,同一案件,在仲裁阶段与在法院审判阶段可能会因参考不同的审判标准而形成不同的裁判结果;因此,在诉讼个案中,法院系统判决仍存在很大风险推翻1号文的解释。
操作建议:
一、全面清查工厂劳动签订问题,针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所签定的合同类型、是否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进行普查,以掌握不同情况;
二、对已达退休年龄人员改签劳务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终止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三、若员工对于此类问题进行个案咨询或发生争议,可以出具“1号文”,尽量与员工友好协商解决劳动合同的终止问题。
四、工厂在招工的过程中应严格审查招用人员的年龄,明确是否享受了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待遇,以避免因招用达退休年龄而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员工所带来的纠纷。
五、正确适用合同类型,对招用已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待遇的,直接签订劳务合同。
六、完善员工社会保险参保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