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国企退休职工有补助么有没有什么关于退休职工的所有政策国家批文!
退休人员只是按照国家规定,每月发给退休费,没有补贴和补助,除非有取暖补贴,
❷ 独立自主、自负盈亏的国企退休人员是否享受企业生活补贴可以的话,有哪些政策或法规谢谢!
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就是福利单位给退休人员生活补贴是单位自己给退休人员的福利单效益好就有效益不好就不发就是很正常的不存在企业违法问题国家没有明文规定单位一定好给企业退休人员发生活补贴
❸ 国企职工退休后:企业可以继续发福利吗
国企职工退休后,是否继续发福利,是企业的自主行为,只要不违法,法律并不禁止。
❹ 国企职工发放福利,退休人员是否也应该有
依国家劳动合同法之规定,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动终止。即退休人员不再是企业职工。
所以,企业发放福利是否给退休人员,企业自主决定,给或者不给均不违法。
❺ 现在是2015年8月,请问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现在可不可以发放生活补贴了,如果可以有没有相关的发放标准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职工,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
(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计发退休费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
(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 ,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
(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
(四)发放生活补贴的连续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年限。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以当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补贴。
(五)退休职工退休费加此项生活补贴之和低于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孤独一人的和配偶无收入又无子女的按五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六十元发给。
(六)退休职工退休费(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加按本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之和,除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外,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退职费低于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发给。
三、上述生活补贴,从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按月与退休费一并发给。
四、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同样发给洗理费。
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❻ 国企关门给予补贴,给退休有没有影响
一、全民所有制企业的退休职工,除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享受退休待遇外,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发给一定数额的生活补贴。(一)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除照发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离休干部和退休老工人外,凡是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计发退休费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二)建国后参加革命工作,连续工龄满三十年及其以上的退休职工 ,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连续工龄满十五年不满三十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五;连续工龄满十年不满十五年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三)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退休职工,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每月生活补贴为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十。(四)发放生活补贴的连续工龄,计算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为止。超过退休年龄的工作时间,不作为计发生活补贴的年限。在本通知下达前,已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以当时办理退休手续时的连续工龄计发生活补贴。(五)退休职工退休费加此项生活补贴之和低于五十元的按五十元发给,孤独一人的和配偶无收入又无子女的按五十五元发给,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六十元发给。(六)退休职工退休费(含享受特殊贡献待遇提高的退休费)加按本规定增发的生活补贴之和,除按最低保证数发给的外,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二、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和《劳动保险条例》第十三条丙款规定以及鲁革发[1972]143号文件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退职费低于四十五元的,按四十五元发给。三、上述生活补贴,从企业营业外项下列支,按月与退休费一并发给。四、退休职工与在职职同样发给洗理费。五、县以上集体所有制企业,参照本通知规定执行。
❼ 国有企业给离退休人员发放的过节费,补贴可以税前列支吗
可以。
❽ 企业可以给退休领导专门发放补贴么,普通职工没有的。
现在企业有自主权,补贴也是因为某种原因才发给的,符合条件的就可以发,但是不能以干部为发放的范围,应该以需要来界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