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辽宁省2017年企事业退休养老金怎样调整
近日,人社部、财政部印发了《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总体调整水平为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4月14日,记者从省人社厅获悉,今年我省将继续同步提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国家政策出台后,我省还要根据国家政策制定调整方案2017年辽宁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文章2017年辽宁省退休养老金上调最新消息出自http://www.gkstk.com/article/wk-78500001937538.html,转载请保留此链接!。
调整范围
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同步调整)。
调整水平
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
调整办法
此次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要兼顾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按照调整办法大体统一的原则,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我省将制定调整方案上报
本次人社部调整文件中要求,各地区要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我省人社部门表示,国家政策出台后,我省还要根据国家政策制定我省调整方案,报省政府和国家人社部批准后才能公布实施,整个周期大概要一个多月左右。
❷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养老金多少
如果是指2018年调整退休金(2017已经给你调整了),近日,人社部新闻发言人透露,全国各地已经内基本实容现省级统筹,将先实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央调剂制度!考虑到2018年经济增长率将会在6%-7%,社会平均工资将上调,养老金也会相应有所上调!
2016年涨幅为6.5%、2017年涨幅为5.5%。而2018年养老金的上涨,要受到多方面因素影响,预计2018年养老金涨幅或略低于2017年,约为5%左右,未来可能是4.5%。具体到个人多少,你就得耐心等到五一节过后,你所在的省市出台调整方案就会知道了。
❸ 辽宁省人社厅2007年关于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通知
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直各有关单位:
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6]21号)、《关于做好2007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函》(劳社养司函[2007]37号)和《关于辽宁省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2007]318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0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从2007年7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办法和标准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80元后,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调整后月增加额不足110元的,补足到11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且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3、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1993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4、1994年1月1日至2004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8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5、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6、2004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7、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底前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后,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1元。
8、2004年,按劳社部发[2003]15号、辽劳社发[2004]3号文件纳入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农垦企业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9、煤炭行业1982年、1983年按煤劳字[1982]942号文件审批的退养人员,按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对应的退休人员条件确定增加额。
10、高级职称(含高级技师)的退休人员,按以上对应的标准调整后,正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副高级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11、退休(职)人员(不含2004年参保的农垦企业退休(职)人员)调整后养老金未达到此次调整后所在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50%的,补足到全市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50%。
三、调整所需资金的列支渠道
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由原渠道解决。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程序和工作要求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企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管理范围,认真履行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积极措施,务必于8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退休人员手中。各市要将落实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及筹措发放资金的工作情况于9月15日前报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备案。
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深切关怀。各市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认真组织落实,确保本地区稳定。各市、各部门要通过扩大养老保险覆盖面,加强基金征缴,完善市级统筹,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养老保险的补助力度等有效措施,确保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二OO七年八月二十四日
没有任何不妥的,也绝对不会关乎到老一辈人今后提高养老金问题的事,这个文件很正常啊
❹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保险金调整需要企业办理吗
辽宁省基本养老保险早已实现省级统筹,退休人员也早已实现社会化管理,2016年调整基本养老金不需要原企业办理,直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
法律依据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关于2016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辽人社发(2016)11号
各市人民政府,参加本级基本养老保险的机关企事业单位,中央国家机关所属驻辽各单位: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2016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6)37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务部批准,现就2016年调整全省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5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企业退休老工人),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定额调整
企业: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1949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14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78元。
5、2015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元。
机关事业单位: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参加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90元。
2、其他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8元。
(二)挂钩调整
企业:
1、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拆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2、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0.5%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机关事业单位:
退休(职)人员按照本人2015年12月领取的统筹内月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按3.4%的比例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倾斜调整
在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基础上,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企业:
1、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国人部发〔201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3、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调整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元人均养老金标准。
机关事业单位:
2015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天每月在增加50元:年满80周岁的退休(职)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三、资金渠道
(一)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从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暂按原渠道解决,待机关事业单位养老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启动后,按相关规定由所在单位、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另行结算。
四、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调整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退休人员的关心和关怀,直接关系到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政策性强,社会关注度高。各地要把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作为当前最重要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各项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加紧落实,准确解读政策,正确引导舆论,确保各项工作平稳进行。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尽快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所需资金,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❺ 辽宁省退休人员在2017年上涨退休金细则是多少
辽宁省2017年退休职工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还没有出台。
2017年4月13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发出《关于2017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30号),从2017年1月1日起,对2016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总体调整水平按照2016年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5.5%左右确定。要求各地区要按照国务院统一部署,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合理确定调整水平和调整办法,于2017年5月31日前报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批后组织实施。
当前,辽宁省的具体方案还没有发布,如何调整还不明确,请耐心等待。
❻ 2016年辽宁省关于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发文了吗
调整方案还来没有公自布。
今年的财政预算报告提出养老金将上涨6.5%左右,实现了十二连增,但这是自2005年以来养老金第一次涨幅低于10%。人大的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比较原则,预算报告里稍微讲的具体一点。
第十二次连续调整,叫十二连调,也是本届政府连续第四次调整,这就反映了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重视,体现这么一个原则,就是财政收入增长虽然放缓,但是该给群众办的实事,一件也不能少。
本次退休人员待遇调整,首次实现统筹安排。政府工作报告里讲的是退休人员,不是像以往的报告里讲的企业退休人员,预算报告里讲的更明确一点,就是包括企业的,也包括机关事业单位的退休人员。这个过去是没有的,十二连调包括了机关事业人员,这是去年开始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制度改革之后的一个新的进展。过去是双轨制,现在并轨了,基本制度并轨了,待遇调整的政策也是遵循同一规则,统筹安排。
❼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2014年企业离休养老金的调整
2015年养老金调整表http://www.161.com/news/?list_announ.html
---————————————————————————————————————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省本级参保企业: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7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决定从2014年1月起调整我省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范围和时间
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的企业退休(职)人员(包括已纳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五七家属工”,不含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范围内的建国前参军的退休老工人),自2014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调整办法和标准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二)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2、1949年1月1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5元。
3、1949年10月1日至1953年12月31日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8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5、2009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9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0元。
6、2013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退休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元。
(三)退休(职)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符合国家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61号)规定范围内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元。
2、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增加基本养老金,在和其他条件相同的退休人员同办法、同标准调整后,统筹项目内养老金总额低于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省辖市统筹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统筹项目内月人均养老金标准。
三、“五七家属工”基本养老金的调整
(一)“五七家属工”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65元。
(二)“五七家属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分别再按以下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2013年12月31日前,年龄满70周岁(含70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增加25元;年龄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50元。
四、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工作要求
本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亲切关怀,时间紧、任务重,要作为一项政治任务,坚决贯彻落实国家要求,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抽调得力人员,认真做好调整待遇的审批工作。要采取有力措施,千方百计筹措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力争在2014年4月底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不得发生新的拖欠。
辽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辽宁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
❽ 辽宁省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2015年调整细则
多数省市自治区的实行方案还没有公布,包括山西省。目前只有北京等少数省市在3月粉完成了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北京市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主要有几点,可以参考一下。
1、交费年限挂钩调整
根据规定,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保障多缴多得原则的落实。同时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35元;对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一次性增加52.5元。
2、养老金数额定额调整
今年北京市采取了定额调整办法,并向低收入群体给予适当倾斜,
4550元(含)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3550元(含)~4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20元;
3050元(含)~3550元之间的每人每月增加140元;
3050元以下每人每月增加160元。
3、高龄人员政策倾斜
对在2014年底之前已经年满65周岁及以上的高龄退休人员,在按照上述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进行调整后,再次享受到100元至160元四个档次的倾斜政策。即:
65至6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70至74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75至79周岁每人每月再增加140元;
8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60元
4、提高了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最低养老金标准。调整后,上述三类人员的生活补助费最低标准分别为每月1609元、1464元、1331元。参加此次调整的企业退休、退职、退养人员,调整后不足上述最低标准的,将对应补足到最低标准。
北京政策和各省政策有差异,仅供参考,以上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❾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新政策出台了
2015年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新政策
一、2014年12月31日前,经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含机关、财政全额供款和差额供款事业单位中执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费计发办法和调整政策的劳动合同制工人),自2015年1月1日起调整基本养老金。
二、退休人员按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折算工龄,下同)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10年及其以上的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退休人员(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2.5元。
三、按本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低于统筹范围内平均基本养老金水平2513元/月的退休人员(不包括高级专业技术人员、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在按缴费年限调整养老金的基础上,再按下述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缴费年限满30年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增加45元;缴费年限满20年不满3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40元;缴费年限满10年不满20年的,每人每月增加35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不含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建设征地农转工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5元。上述人员调整后的基本养老金不超过2773元/月。
四、在按本通知第二、三条规定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退休人员再按下列绝对额调整基本养老金:
按通知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前,月养老金低于2513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月养老金在2513元及其以上,低于3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月养老金在3500元及其以上,低于4500元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养老金在4500元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五、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并在退休前被单位聘用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按相应管理权限批准的高级政工师及劳动部门批准的高级技师,在按本通知第二条和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退休前享受教授级同等待遇的高级工程师,经国家或本市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为正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的,每人每月再增加220元。上述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高级专业技术人员)。
六、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人发[2002]82号文件精神,切实解决部分企业军转干部生活困难问题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3]29号)精神,退休的军队转业干部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
七、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战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解决原工商业者生活困难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2]9号)精神,原工商业者按本通知第二条、第四条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后,低于2773元/月的,补足到2773元/月(不含退职的原工商业者)。
八、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