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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

发布时间:2021-01-28 14:44:42

㈠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由谁领取

根据规定,职工死亡,或者离退休死亡,发给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也就是职工生前供养谁,就发给谁,是对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的一种补偿,并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分配,现在很多人回答都是按照遗产分配是错误的,违背了抚恤金发放的原则和本意,

㈡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专、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属: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㈢ 事业单位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厅(局)、劳动保障厅(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劳动保障局、民政局、财务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
经研究,现就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一)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二)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四)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从2004年10月1日起调整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关于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基数调整为:
(一)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
(二)离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费,即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三)退职人员。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本《通知》下发后,《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人薪发〔1994〕48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解释。

㈣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4)湖北省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扩展阅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2、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

企业退休职工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有何新规定

㈥ 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

根据我国《劳动保险条例》丙、工人与职员……退职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残废完全丧失劳动回力退职后答死亡时,应按本条乙款的规定,付给丧葬补助费及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乙、工人与职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付给丧葬补助费,其数额为该企业全部工人与职员平均工资两个月;另由劳动保险基金项下,按其供养直系亲属人数,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其数额为死者本人工资六个月到十二个月。你可依据当地有关政策、数据和你奶奶生前的享受的劳动保险待遇计算具体数额。

㈦ 湖北省企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丧葬费抚恤金发放标准

丧葬补助金为3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度月社会平均工资,抚恤金标专准为10个月的所在市、州上年属度月社会平均工资。

根据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关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死亡有关待遇问题的补充处理意见》鄂人社发〔2013〕46号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职人员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7)湖北省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扩展阅读

1、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按上述办法计发的死亡待遇与原办法进行对比,按照就高的原则发放。

2、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从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3、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人员2011年7月1日以后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按本意见执行。

4、2011年7月1日至本意见印发期间死亡,遗属未领取或者用人单位已垫付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发或者与用人单位结算。

㈧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指哪些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专员和国家属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离退休人员中不仅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事业单位的人员。
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㈨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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