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立功军人退休金
根据国家国发(78)104号文件规定,获得全国劳动英雄、劳动模范称号,在退休时仍然保持其荣誉的工人;省、市、自治区革命委员会认为在革命和建设中有特殊贡献的工人;部队军以上单位授予战斗英雄称号的转业、复员军人,在退休时仍保持其荣誉的,其退休费可以酌情高于本办法所定标准的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五,但提高标准后的退休费,不得超过本人原标准工资。
B. 我是参战立功人员,现在退休有什么补贴金
退休是社保按你工龄来计算退休金大小,当兵参战立功奖励是部队给予和地方民政局给予,和社保不搭界的
C. 参战立功人员,在企业退休后还有参战补贴吗
应该是越战的吧?
既然是参加战斗立功的参战补贴,就应该不随你工作的变化而变化,这种补贴应该是终身制的,也就是说,应该领到你生命终止的那一天。
D. 立功受奖退休工资会高一些吗
有规定,但各地不一样,这是延边州对相关咨询的回复,供参考。
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回复信息
时间:2008回复人:zrsj
特殊贡献提高退休比例标准:
是中央军委授予的战斗英雄加发退休比例15%,军以上授予的战斗英雄加发退休比例10%,军以上立大功的加发退休比例5%。
E. 关于对越自卫反击战立功人员退休金增发文件
第十二条 现役军人死亡,根据其死亡性质和死亡时的月工资标准,由县级人民政府回民政部门发给其遗答属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烈士,80个月工资;因公牺牲,40个月工资;病故,20个月工资。月工资或者津贴低于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的,按照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标准发给其遗属一次性抚恤金。
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在应当享受的一次性抚恤金的基础上,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一)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5%;
(二)获得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增发30%;
(三)立一等功的,增发25%;
(四)立二等功的,增发15%;
(五)立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其遗属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按照其中最高等级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一次性抚恤金。
F. 军队立功人员回地方退休后有无优待
军人退休以后三等功加百分之五,二等功百分之十,再多的三等功也没有用了!标准是百分之八十五,累加的有一等功就是百分之百拿工资。
G. 部队立功军转干退休后待遇问题
部队军转干部到地方退休,一切待遇根据地方政策执行,部队受奖,在地方没有什么待遇,但是军转干部,到地方之后依然是干部的,在调整退休费时,有倾斜政策,退休费达不到规定限度的,可以调整到规定数额
H. 国企立功授奖退休金政策
单位给予一次性奖励。
退休金的计算方法和其他职工一样。
I. -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因判刑期满后停发退休工资,原服役参战立功后可否享受相关补贴
根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其中,被依法判处以上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行政机关任命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依法判处刑罚的,给予开除处分。”因此,如果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人员在退休前犯罪被开除的,不再享有由国家财政统一发放的退休待遇。自开除公职之日起,个人应自己缴纳养老保险,到退休年龄可以办理退休,符合缴费年限的,享受养老。
退休人员:分为三类,对于退休人员不存在开除或解除,只是降低其退休待遇。
一是退休公务员,判处、、有期徒刑的服刑期满可以享受退休费。
根据人事部对《关于对离退休的国家公务员所犯错误如何追究其政纪责任的函》的复函(人函[2001]27号),的规定,退休的公务员在任职期间或退休后触犯刑律,并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自判处之日的下月起取消其退休费和其它退休待遇。据此规定,国家公务员无论是在退休前还是在退休后犯罪,只要判处了有期徒刑以上刑罚,服刑期满也不能再享受退休费,文件规定的是取消退休费和其他待遇而不是停发退休费及其他待遇。但是2007年6月1日实施的国务院《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52条的规定,不给予处分,降低或者取消相应待遇。因此退休公务员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缓刑服刑期满还是可以享受退休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