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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去世

发布时间:2021-01-28 05:52:42

❶ 关于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内办法的通容知》: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指哪些人

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指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专员和国家属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它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离退休人员中不仅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包括事业单位的人员。
男职工60岁退休,女干部55周岁退休,女职工50周岁退休。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并且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准予退休。

❸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是由谁领取

根据规定,职工死亡,或者离退休死亡,发给的一次性抚恤金,是发给其生前供养直系亲属的,也就是职工生前供养谁,就发给谁,是对死亡者生前供养亲属的一种补偿,并不是遗产,不能按照遗产继承顺序分配,现在很多人回答都是按照遗产分配是错误的,违背了抚恤金发放的原则和本意,

❹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 一次性抚恤金发

兵团属于企业单位,不是国家机关,按照企业人员死亡待遇发给,至于发多少,按照兵团的规定办理,各地是不一样的。

❺ 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待遇20个月是从什么时间开始的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文件
民发〔2007〕64号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二〇〇七年五月八日

❻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去世的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费等有多少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规定:“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一般包括运尸费、火化费。购买骨灰盒费,一期骨灰存放费,以及雇请人员所支付的劳务费和必要的交通费等合理费用。

但超过上述标准的,经法院审查确属必要,可以按照丧葬费的实际损失计算,予以赔偿。死者家属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有关部门限期殡葬决定的费用不予赔偿。

2、抚恤金一般是二十个月的工资。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6)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去世扩展阅读

《民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可以看出,2011年,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文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进行调整,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此文件中没有提及事业单位,事业单位依然执行2007年下发的规定: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病故抚恤金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

❼ 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多少

社保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工作人员去世后抚恤金、丧葬费计发办法的通知》:

1、抚恤金:以死者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或退休费)为基数,病故发20个月;因公死亡发40个月;烈士发80个月。

2、丧葬费:按死者去世上年度全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正常死亡发6倍;因公死亡和离休人员发10倍。

需提交的材料:

(1)《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和丧葬费审批表》一式三份;
(2)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死者火化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4)离退休人员离退休费发放表复印件(验原件)。

❽ 《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有关规

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人事(干部)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人事厅(局)、财政厅(局),计划单列市民政局、人事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人事局、财务局:
2004年10月1日,国务院、中央军委公布施行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提高了一次性抚恤金标准;2006年7月1日,国家机关工资制度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有关政策的调整变化,现就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
自2004年10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照以下标准执行:烈士为本人生前8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 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现行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
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国家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
1、公务员,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
2、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
3、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
(二)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1、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2、按照《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三)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的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
本《通知》下发后,《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工资制度改革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计发问题的通知》(民优函[1994]212号)即行废止。
本通知由民政部负责解释。
民政部
人事部
财政部
二00七年五月八日

❾ 机关在职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可以得到哪些赔偿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财政局,市政府各委、办、局有关部门:
根据国家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11〕192号文件)精神,现就调整我市机关在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以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8月1日起,我市机关(含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下同)工作人员及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因公牺牲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 20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病故人员的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 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
二、公务员基本工资为本人职务工资和级别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技术等级(职务)工资之和,机关普通工人基本工资为本人岗位工资。
三、离退休人员基本离退休费为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退职人员基本退职生活费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四、机关在职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机关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以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基本退职生活费为基数计发。
五、根据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数据,201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19109元, 2011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为21810元。
六、各单位应按照本通知规定标准重新核定本单位 2011年8月1日至本通知下发之日期间死亡人员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如果重新核定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大于已经发放的一次性抚恤金数额,应当补发其差额。
七、对于今后各年度1月1日以后死亡的人员,在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前,一次性抚恤金暂以上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作为核定的依据,待国家统计局正式公布上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额之后,再重新核定并补发差额。
八、对于生前已经参加工伤保险后因公死亡的人员,均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所在单位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九、我市机关在职、离退休、退职人员死亡后一次性抚恤金的发放及所需经费仍然按现行渠道办理。
十、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一次性抚恤金仍然由家属户口所在地民政部门发放。其中如有已经在我市参加工伤保险以后因公死亡的人员,也先从工伤保险基金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再由民政部门发放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与本通知规定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之间的差额
十一、本通知自2011年8月1日起执行。原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事局京民优发〔2001〕544号《关于调整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和原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京人发〔2007〕95号《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不再执行。
十二、授予烈士称号的人员的一次性抚恤金按照《烈士褒扬条例》及相关规定执行。
十三、在国家发布正式规定之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问题可参照本通知处理。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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