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领导干部离职或退休后从业有哪些规定
《中央纪委、中央组织部关于退出现职、接近或者达到退休年龄的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有关问题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等有关党员领导干部职务后行为的相关规定有:
1、退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原则上不得在企业兼职,一般也不得安排到企业任职。
2、个别确因工作需要到企业兼职、任职的,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严格审批。不得违反规定,擅自审批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
3、经批准到企业兼职的,不得在企业领取薪酬、奖金等报酬,不得获取股权。
4、不再保留党政机关的各种待遇。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回党政机关办理退休;在企业办理退休手续后,也不得将行政、工资等关系转到党政机关。
(1)企业干部退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979年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中,将高级干部住房称为“宿舍”,首次规定一户高级干部的宿舍使用面积一般不超过120平方米。
此规定中的“高级干部”适用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人大、政协正副职省部级干部。
2001年,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布《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确定了各职级领导干部的购房补贴标准(按建筑面积计算)。
⑵ 请问企业干部退休年龄是多少,
根据目前规定,企业男性无论是否干部身份其法定退休年龄均为60周岁,女干部法定退休年龄为55周岁。
1、《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
……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于退休年龄的规定,坚决制止违反规定提前退休的行为,国家法定的企业职工退休年龄是: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以下称特殊工种)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退休年龄为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2、延迟退休政策计划于2017年公布,届时干部身份如何退休目前不得而知。
⑶ 企业军队转业干部退休后的职务补贴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五章,待遇
第三十四条 ,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待遇按照不低于接收安置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标准确定,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计划分配到党和国家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退休时的职务等级低于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的,享受所在单位与其转业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退休待遇。本条规定不适用于到地方后受降级以上处分的军队转业干部。
第三十六条,计划分配到企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其工资和津贴、补贴、奖金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所在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军队转业干部的军龄,计算为接收安置单位的连续工龄(工作年限),享受相应的待遇。在军队从事护理、教学工作,转业后仍从事该职业的,其在军队的护龄、教龄应当连续计算,享受接收安置单位同类人员的待遇。
第三十八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安置地政府逐月发给退役金。团级职务和军龄满20年的营级职务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
按照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级别)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为计发基数80%的数额与基础、军龄工资的全额之和计发。军龄满20年以上的,从第21年起,军龄每增加一年,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1%.
第三十九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按照下列条 件和标准增发退役金:
(一)荣立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或者被大军区级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二)在边远艰苦地区或者从事飞行、舰艇工作满10年、15年、20年以上的,分别增发月退役金计发基数的5%、10%、15%。符合其中两项以上的,按照最高的一项标准增发。
本办法第三十八条和本条各项规定的标准合并计算后,月退役金数额不得超过本人转业时安置地同职务等级军队干部月职务、军衔、基础、军龄工资和军队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之和。
第四十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根据移交地方安置的军队退休干部退休生活费调整的情况相应调整增加。
经济比较发达的地区,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的月退役金低于安置地当年党和国家机关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月退休生活费数额的,安置地政府可以发给差额补贴。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退役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被党和国家机关选用为正式工作人员的,停发退役金。其工资等各项待遇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四条 规定执行。
第四十一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去世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停发退役金。区别不同情况,一次发给本人生前10个月至40个月的退役金作为抚恤金和一定数额的退役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具体办法由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的遗属生活确有困难的,由安置地政府按照国家和当地的有关规定发给生活困难补助金。
第四十二条,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所在单位与其军队职务等级相应或者同等条 件人员的政治待遇;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享受安置地相应职务等级退休干部的有关政治待遇。
第四十三条,军队转业干部在服现役期间被中央军事委员会授予荣誉称号的,比照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被大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立一等功,以及被评为全国模范军队转业干部的,比照省部级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享受相应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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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转业干部安置暂行办法》第二章,转业安置计划
第十一条,全国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会同解放军总政治部编制下达。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中央和国家机关京外直属机构、企业事业单位的军队转业干部安置计划,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编制下达。
第十二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含处级以下文职干部和享受相当待遇的专业技术干部,下同)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达到平时服现役最高年龄的;
(二)受军队编制员额限制不能调整使用的;
(三)因身体状况不能坚持军队正常工作但能够适应地方工作的;
(四)其他原因需要退出现役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三条,担任团级以下职务的军队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一)年龄超过50周岁的;
(二)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经驻军医院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四)受审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留党察看期未满的;
(五)故意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六)被开除党籍或者受劳动教养丧失干部资格的;
(七)其他原因不宜作转业安置的。
第十四条,担任师级职务(含局级文职干部,下同)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50周岁以下的,本人申请,经批准可以安排转业,列入军队干部转业安置计划。
担任师级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军队干部,年龄超过50周岁、地方工作需要的,可以批准转业,另行办理。
第十五条,因军队体制、编制调整或者国家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成建制成批军队干部的转业安置,由解放军总政治部与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协商办理。
中央和国家机关及其管理的在京企业事业单位计划外选调军队干部,经大军区级单位政治机关审核并报解放军总政治部批准转业后,由国家军队转业干部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办理审批。
⑷ 企业干部退休工资如何计算
原国营企业与行政事业单位一样,是有行政级别的,如省军级、地师级、县团级等,但改革开放后国营企业改为国有企业,同时也取消了这些企业的行政级别;上世纪1992年实行社保制度后,原国营企业与其它企业一样,职工的参保和退休等事宜全部纳入社会化管理,原国营企业里的干部身份不再是国家干部,而是“企业管理人员”。按现行社保制度,任何所有制性质的企业里的管理人员和其它参保人员一样,其退休前的身份和职务在社保办理退休时都没有经济意义,不享受特殊待遇,因此,企业管理人员的养老金计算标准与计算方法都与其它参保人员完全一样。
⑸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党员干部版经商办企业进行了权规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⑹ 女性退休时,企业如何区别干部和工人身份,政府有相关明确规定吗
企业职工退休按岗位确定干部与工人身份。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46条、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化国有企业内部人事、劳动、分配制度改革的意见》(国经贸企改(2001)230号)第二条规定: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内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内,打破“干部”和“工人”的界限,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在管理、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即为管理人员,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工作的人员按工人身份退休。岗位发生变动后,其收入和其他待遇要按照新的岗位相应调整,应该按照劳动法的规定,通过签订劳动合同来明确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岗位等。
(6)企业干部退休管理办法扩展阅读:
1、干部的退休年龄
根据1978年6月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和《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规定,下列几种情况可以办理退休:
(1)男性干部、工人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2)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工种的职工,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的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
(3)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或工作年限满10年的,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
(4)因工致残,经医院证明(工人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按月享受伤残津贴;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2、有关返聘
我国已开始进入老龄社会,随着身体健康、学识增加、观念转变,越来越多的退休人士进入就业市场,通过返聘,再创业、从事义务活动、志愿者活动,或再就业等。更加丰富的退休生活将成为常态,对社会运行将产生重大影响。
《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
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离退休人员被再次聘用时,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聘用期内的工作内容、报酬、医疗、劳保待遇等权利和义务。
我国劳动法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性60周岁,达到此年龄的劳动者应属于退休人员、享受社会养老保险待遇。但是,我国法律并未明确规定用人单位与60周岁以上劳动者建立用工关系,是劳务关系(非劳动关系)。
劳动合同法第44条(二)项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2010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7条规定: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⑺ 新条例对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如何规定
新条例对于党员干部退休后经商办企业没有明确的规定。
第四十六条对内党员干部经商办企业进行了规容定:
第十四条 中央政治局委员应当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自觉参加双重组织生活,如实向党中央报告个人重要事项。带头树立良好家风,加强对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约束,严格要求配偶、子女及其配偶不得违规经商办企业,不得违规任职、兼职取酬。
⑻ 企业女管理人员法定退休年龄是多少
企业职工退休年龄的规定是:
(1)正常退休。男年满60周岁,女干部年满55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
(2)特殊工种退休。从事符合国家规定的特殊工种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高空作业工种累计满10年,井下、高低温工种累计满9年,其他有毒有害工种累计满8年,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
(3)因病退休。因病或非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
企业女职工退休年龄按照岗位和身份相结合的办法确定。具体办法是: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工人岗位工作,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已满5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达到50周岁时在工人岗位连续工作不满5年的,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如达到55周岁之前符合在工人岗位连续满5年这一条件时,也可根据本人申请,按其满5年时的实际年龄办理退休。原干部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工人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管理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退休前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其退休年龄按55周岁执行;在管理岗位连续工作不满10年的,按50周岁执行。原工人身份的女职工,曾经在管理岗位工作,但退休前又回到工人岗位工作的,其退休年龄按50周岁执行。
企业职工退休时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加强对居民身份证和职工档案的管理,严禁随意更改职工出生时间和编造档案。
⑼ 国有企业干部退休政策
国有企业干部,和工人一样,没有任何区别,都是按照缴费年限,缴费基数以及社会平均工资计算。男60,女干部55周岁办理退休,
⑽ 审批企业职工退休时,如何区分退休人员属于干部身份还是工人身份有什么文件
企业职工退休,按现岗位区别干部和工人。
劳动法实施之后,在同一用人单位内,各种不同的身分界限随之打破,用人单位的全体职工统称为劳动者,都是劳动合同制职工。职工退休时如何区分干部还是工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5条规定,管理和技术岗位按干部身份退休、其它岗位按工人身份退休,以所从事的岗位为准。
附: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劳部发〔1995〕309号)
75.用人单位全部职工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后,职工在用人单位由转制前的原工人岗位转为原干部(技术)岗位或由原干部(技术)岗位转为原工人岗位,其退休年龄和条件,按现岗位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