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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边县退休职工管理所植树

发布时间:2021-01-27 00:34:31

⑴ 2020年陕西省榆林市定边县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怎样年检

一是进行数据建模采集 。认证前需携带本人二代身份证(港澳台人员携带回乡证,境 外人员携带护照)等证件到所属街镇退管部门进行面部数据采集建模。采集数据的同时进行当年认证,当年不再另行认证。
二是进行网上资格认证。当年已完成面部数据采集建模的社会化管理退休人员,次年开始可在网上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认证时间一般为每年4~6月。
三是进行网上认证操作。用户提交个人身份信息,即身份证号码、参保地和居住地,信息填写无误并且与社保系统中已有的信息核对无误,则可进行激活,激活后,根据流程引导,完成拍照、录像操作,即能完成认证。

⑵ 定边县的教育

小学之称,县内始于清光绪三十年(1904)。民国8年(1919),“五四”新文化运动后,小学易名国民小学校。学科保留国语、算术、古文三门,新开自然、常识、卫生诸科。民国18年(1929),定边高等小学堂更名为“定边县高初两级国民小学”,学科又增设三民主义、英语等。学制名为6年,实则7年。定边和安边的女子小学只设初小。自民国13年(1924)创立,19年(1930)并入男校。
新中国成立后,社会安定,生产发展,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学校逐渐增多,学生增加更多。至1957年,有小学67所,学生5123名,工农子弟占85%以上。1958年,在“大跃进”形势下,学校数量猛增。至1959年,定边县有公民办小学293所,学生16096名。比1949年增长9.4倍,学龄儿童入学率近80%。教师551人,增长7.7倍。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定边县小学均先后受到冲击。1976年,学校办起782所,在校学生28124名,入学率达95%,但只是虚有其名,而无文化质量之实。1978年,县盐化厂和手工业联社办起了子弟小学6所。学生191名,教师7人。
1979年至1980年间,对小学布局进行第一次调整,将定边县小学由646所调整为568所,并将绝大部分下放由公社(镇)管理。1981年,农村学生流动较大,学龄儿童入学率由上年的91.3%下降为87.8%。1983年县政府制定出了到1990年定边县小学教育发展规划。据此,定边县小学进行第二次调整,裁并了部分大队小学的高年级班,只留28个乡镇中心小学和县城向阳、东关、民族及安边等23所完全小学。以此达到集中教师力量,集中教学设备,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1985年,县、社党政重视,城乡普遍动员学龄儿童入学。定边县学龄儿童22988名,入学21997名,入学率为95.7%;入学巩固率为91.7%;有应届毕业生3694名,毕业3373名,毕业率为91.4%;初等教育普及率为84%。1989年,榆林地区命名定边为“普及教育县”,1990年人口普查表明:定边县学龄儿童入学率仅为76.2%。
90年代以来,随着“普六”教育的蓬勃发展,社会力量办学开始兴起,慧园小学创办较早,之后,办起的还有阳光小学、育才小学等。定边县仅私立小学已发展到18所,私立学前教育学校已有4所,在校学生3259名,教职工91人,其中两所经教育局验收并发给办学许可证。至2000年,定边县有小学495所,教学班2035个,公民办小学在职教师3283名,在校学生达51256名,入学率为97%。
2010年,定边县共有小学61所,小学生21848人,小学毕业升学率为100%。 民国33年(1944),陕甘宁边区政府在定边设立的三边公学附设普通中学初中班,一开县内普通中学教育的先例。1949年定边解放后,三边公学中学部移交定边县。1958年开设高中班。三边公学附设初中班时,学制为三年,学科设有边区建设、国文、数学、史地、自然、常识、卫生、音乐、体育和劳动。学生每周学习文化科学知识24课时,有一半以上时间参加劳动和做社会宣传工作,寒暑假期到农村搞扫盲。1949年9月,三边公学附设的中学部移交定边时,有学生55名,教师3人。1949年底学生增至74名,教师增为6人,师生均享受供给制待遇。1953年学生取消供给制,改行人民助学金。1957年,定、安两镇群众自力更生,办中学两所,称民办中学,使中学增加为3所。学生达669名,教职员33人。学校开课比较齐全,学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文化课。
1958年,借“大跃进”之势,定边县始设高中班,招生37名。同时在安边、姬塬新办初中两所。到1959年,十年期间,定边县累计初中毕业生501名。1961年,中学压减,惟存定、安两所。1963年,县上列定中为重点中学,至1965年,送出高中毕业生250余人,其中32人考入大学。
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后,定、安两中学的师生相继卷入,学校停课,学生外出串连,“杀”向社会,停课闹革命。直至1968年春,遵照毛泽东主席“复课闹革命”的指示方回校。因“文化大革命”,初、高中两年未招生,初中毕业生上山下乡,插队落户。1968年,又在姬塬、武峁子、白湾子、白泥井等小学附设初中班,谓之戴帽中学。
1978年起复行统考,择优录取。1979年录取新生1341名。1980年,县上贯彻“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八字方针,撤销了贺圈、白湾子、张崾崄、堆子梁等6所中学的高中班以及20多所小学戴帽的初中班。暂留高中5所,初中30所。1983年,再次进行中学调整,计保留中学13所,即定中、安中为完全中学;定边二中、蒙海子中学、贺圈中学、砖井中学、白泥井中学、张崾崄中学、杨井中学、红柳沟中学、白湾子中学、堆子梁中学、姬塬中学为初级中学。1987年又在县城办起第三中学,只设初中班。2000年,定边县有初中13所、高中2所,初中在校学生10737人、高中在校学生1549人;有公、民办中学教师814人。
2010年,定边县共有普通高中2所,完全中学1所,初中12所,九年一贯制学校1所,职业中学1所,教师进修学校1所;中学21510人,职业中学1581人;初中毕业升学率为59.4%。

⑶ 定边县经济适用房如何分配

定边县经济适用住房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根据建设部等7部位联合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陕西省实施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细则》和《榆林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等规定,
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筑
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集资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上市条件、供应
对象、产权关系的审核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

本实施细则所称集资建房,是指住房困难户较多的工矿区和企业,在符合城市
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单位发展计划的前提下,利用单位自用土地进行集资建
房,按规定出售给本单位住房困难职工的住房。

第三条 在本县行政区城内,从事经济适用住房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使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坚持在国家宏观政策指导下,因地制宜、分别决策、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
的原则,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优惠政策、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

第五条 购买经济使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和公示轮侯制度。

第六条 定边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指导、监督工作,
负责定边县经济适用住房的组织实施管理有关工作。

第二章 优惠政策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严禁以经济
住房名义取的划拨土地后,改变土地用途,变相进行商品房开发。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人防工程异地
建设费、墙改费、绿化补偿费、散装水泥费、教育附加费、建筑施工噪声排污费、
环境影响评价费、水资源费、水土防治费、住房转让手续费等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禁止各种摊牌和乱收费。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有政府负担。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做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
开发贷款。

第十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向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单位申请
住房贷款时,除有关规定外,还应当提供《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住房
公积金贷款应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经济适用住房贷款利率按照有
关规定执行,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也可以提供个人住房公积金。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城建部门应当合同经济发展、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
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水平以及市场需求,编制经济适用住房
发展规划,做好项目储备。

第十二条 经发展部门应当会同城建、国土资源部门依据经济适用住房发展
规划和项目储备情况,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经济适用住房
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

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社会经济发展
计划,由经济发展、城建部门联合下达。

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由城建部门下达项目确认
书,经济发展部门下达项目计划。

(一)建设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

(二)城市基础设施、公共设施比较完善。项目建成后,能投入正常使用;

(三)适应市场需求,具有良好的销售前景;

(四)建设单位有资金达到项目总投资35%以上;

(五)建设单位是开发企业的,应具有与建设规模相应的开发资质。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和建筑面积,应坚持以中小套型为主,
中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100平方米左右,小套住房建筑面积控制在80平方米左右。
可根据当地居民的收入和居住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户型面积和各种
户型的比例,并严格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市场运作的原则,
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以由县人民政府确定的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要坚持质量第一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
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降低能耗,提高住宅建设
的整体水平。

第十七条 经济使用住房建成竣工后,按照国家工程验收规范规定进行竣工
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
出售时,须向买受人出具《住宅使用说明书》、《住宅质量保证书》。

第四章 价格和销售管理

第十九条 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遵循保本威利的原则,实行政府
指导价。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由物价部门会同城建部门在项目开工前确定,
并向社会公布。

经济适用住房的基准价格构成包括以下九项内容:

(一)建设用地行政划拨方式工地费用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筑安装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工建费);

(五)管理费第(一)项和第(四)项之和的2%;

(六)贷款利息;

(七)行政事业性收费;

(八)税金;

(九)利润[第(一)项至第(四)项之和的3%以下]。

城建部门应当会同物价、审计部门,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成本和监督,
凡不符合价格构成内容规定的,一律不的计入成本。

第二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按规定收取费用时,
必须填写物价部门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一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
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实行公示制度。销售价格不得超过
公示的基准价格的浮动幅度,不得在公示价格之外收取费用。

第二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面向低收入家庭销售,销售对象要向社会公示。

(一)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

(二)无房户或人均居住建筑面积低于25平方米的家庭;

(三)低收入家庭(家庭年收入的四倍不足以购买一套建筑面积80平方米的
商品住房)。

低收入家庭标准、人均建筑面积标准每一年测算一次,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程序;

(一)申请人持家庭户口薄、身份证、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
收入和住房情况证明,向城建部门提出申请;

(二)申请截止后,城建部门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核查,符合
条件的予以公示,公示后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发给申请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审批表》,并签署核查意见,注明规定购买面积标准,作为申请人的购买凭证;

(三)申请人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购买面积的
部分,由购房人按当地相同区位商品房价格补交差价。

(四)购买人按规定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权属登记。房产、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
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划拨用地,其中超标面积补交相应差价
的,也应当注明补交差价的面积;

第二十五条 凡已享受房改政策购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参加了集资建房的
人员,不得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在参加集资建房。严禁任何单位借集资建房
的名义,变相搞实物分配或从事商品房开发。

第五章 上市交易

第二十六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交易实行入制度。

(一)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要求将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的,应向
城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1、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申请表;

2、 房屋所有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书;

3、 身份证及户籍证明;

4、 同住成年人同意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

5、 个人拥有部分产权的住房,,还应当提供原产权单位在同等条件下保留或者
放弃优先购买权的书面意见。

(二) 已取得合法产权证书的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的上市
出售。

1、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居住满五年,不满五年的不能上市交易;

2、 处于户籍冻结区域已列入拆迁范围内;

3、 产权共有的房屋,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

4、 已抵押且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转让;

5、 上市出售后形成新的住房困难;

6、 擅自改变房屋使用性质;

7、 法律、法规以及当地人民政府规定其他不宜出售的情形。

第二十七条 城建部门对已购经济适用住房所有权人提出的上市出售申请进行
审核,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其上市出售书面意见。

第二十八条 经城建部门审核,准予出售的房屋,买卖当事人到房管部门
办理交易过户手续,并补交政策优惠的有关税费和土地收益。

买卖当事人在办理完毕交易过户手续三十日内,应当向房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
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向国土资源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九条 已购经济适用住房上市出售后,房屋维修仍按照上市出售前
经济适用住房后维修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个人缴纳的住房共用部位、共用设施
设备维修资金的结余部分不予退还、随房屋产权同时过户。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个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经济适用住房监督,管理,对建设、交易
中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一)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用途的,由国土资源局依法予以
处罚;

(二)擅自提高或降低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或在价外收费的,由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三)擅自向未取得资格的家庭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限期收回,不能、
收回的,按同地段市场价格补缴价格差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依纪严肃处理。

第三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
由城建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者由购住房入按市场价补足购房款。

第三十二条 城建及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过程中
如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将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定边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⑷ 定边县统酬办: 请问我在2012年退休。1970年参加工作。现在每月退休金

退休金由多种原因构成的 与社保的时间也有关系 与政策调衡和工作单位和职责也有关系 具体的建议问一下人社局

⑸ 定边县近十年的气象记录

干旱,少雨,沙尘暴总体说比前几年少多了,看来植树造林,封山禁牧还是起了一定的作用哦!

⑹ 谁知道陕西省定边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的电话号码 想办贷款 本人不能回去

0912--8090499 联系人龚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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